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各个国家对发明下了不同的定义,虽然
其各不相同,却也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美国
,专利法, 第 101条将发明定义为:任何新颖
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
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该法还对其中的
“制法”作出了解释,是指制作的技艺或者方
法,包括对已知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
的组成或者材料的新用途。在日本, 专利法,
中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进行技术构思
的高度创造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在, 发展中国
家发明专利示范法, ( 1979)中认为发明
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
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在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将发明定义
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
术方案。可见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凭借
智力创造活动而做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
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 二、发明的特点
作为, 专利法, 保护对象的发明,具有以下特点:
? (一)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是发
明创造人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是发明人将自然
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的应用。如果仅仅是针对自
然规律本身,则不能成为发明。
? (二)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新性是发明
的本质特征。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
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
无论是独立的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
础上所作出的改进,与现有技术比较必均须具有
实质性的显著进步。
(三)发明也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才能完成的。
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
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操作工艺或
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
另外,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发现也不能称其为
发明,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的结果。
(四)发明是一种非常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应该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
实用性,能够实施,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且具
有可重复性。
(五)发明还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新的技术
方案。
? 三、发明的种类
? (一)以最终的物质表现不同,可以将发明
区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二种类型。
?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类的智力劳动所创造出
来的各种产品。这些产品是依赖于人的创造
性劳动才得以产生的,以前在自然界中从未
出现过。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物品 (例如机
械、器具、装置和设施等 )的发明;材料物品
中 (化学物质和组成物等 )的发明;用于特定
用途的物品的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将一物质改变
为另一物质的方法或手段,但是那些与利用与
自然规律无关,纯粹是抽象思维的方法,例如
某种加密方法、智力活动的方法等等,均不能
称其为方法发明。另外,方法发明是多种多样
的,其中包括制造方法、通讯方法等。我国
1985年的制定的, 专利法, 对方法专利的保
护只涉及其方法本身,并不延及到利用该方法
所制造的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 专利法,
已经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到使用该专利方法
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方法专利权人许可,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二)以发明的创造性程度的不同,发明还可以
分为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全新发明是一种首
创的、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改进发明是指人
们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改
革的新技术方案。这种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
发明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新的产品或新的方法的
创造,而是对已有的产品和方法的重大改进;
它尽管带给了原有的产品和方法以新的特性,
新的部分质变,但对原有的产品和方法并未实
现根本的突破。值得一提的是,全新发明和改
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相并
列的独立的发明类型,它们可以是产品发明,
也可以是方法发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发明均
属于改进发明。
( 三)以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发明可以分为
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
发明人单独完成的发明。对于这类发明,发明
人一人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
发明。对这类发明,所有的共同发明人享有共
同的处分权。由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后,
才能对共同发明进行处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
意对其申请专利,其他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申
请专利。当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各共
有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一
方愿意放弃其专利申请权,其他共有方则可共
同申请,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
一方仍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四)以发明的权利归属为标准,可以将发明分
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履行本单
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
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年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
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该类发明的专利申请
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非职务
发明是指职务发明以外的所有发明,专利申请
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独所有 。
(五)以几个发明相互之间有无依赖或制约关系,
可以将发明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基本发
明又称首创发明,它是指满足新颖性、创造性
和实用性条件且无类似的在先专利的发明。改
良发明是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
而获得的。这类发明在实施上有赖于基本发明
的实施,因此我国, 专利法, 就改良发明规定
了强制许可制度。某些国家在法律上专门规定
了增补专利制度。此处的增补专利是在基本专
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增补,也属于改良发明的范
围 。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将实用新型专利纳
入, 专利法, 保护之中,这与许多国家不同。多数国
家对实用新型采取专门的立法模式,提供单独的保护。
另外,我国以前一直将实用新型称之为“小发明”,
其中存在一定的误解,从实用新型的概念中可以看出
它一般仅涉及产品发明,即其必须表现在一定的产品
上,并未侧重其中所包涵的方法发明。而“小发明”
则包涵了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项内容,这是其与实
用新型专利的显著区别。
? 实用新型这种发明创造一般限定于以下范围:
一是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
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二是作为实用新型对
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
气态、液态、固态产品因为没有三维立体形态
而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三是实用新型技术方案
设计的产品形状和构造必须具备实用功能,能
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 。
? 二、实用新型的特点
? 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特点:
? (一)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
者其结合的产品
? (二)实用新型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上的应

? (三)实用新型还须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
而创作产生
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比较
? 第一,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 第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 第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与发
明专利相比更为简单、快捷
? 第四,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短于发明
专利
四、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
的范围
?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
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 3.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
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 4.移动的建筑物;
? 5.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
牌等;
? 6.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
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
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
轧钢机、连铸机等;
? 7.纯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
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
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
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
发器等);
?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
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
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也称
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简称为工业设计。中世纪的佛罗
伦萨在世界上最早为外观设计提供了法律保护。
1806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外观设计的
法律。目前,全世界实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已达到了 110多个。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
是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
世界各国大致有二种做法:一是将其作为专利权加以
保护;二是将其作为版权加以保护 。
二、外观设计的特点
(一)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二)外观设计是一种形状、图案、色彩或
者其结合的设计
(三)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四)能够适用于工业上应用
三、外观设计与发明及实用新型的区别
(一)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二)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三)对提交不同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四)在“国家规划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五)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六)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七)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八)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九)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
植物品种。
? 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法国、
荷兰等国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专利保护。
世界各国共有以下几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模
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法加专利法的重叠
保护模式;二是意大利等国采用专利法单
独保护的模式;三是以我国为代表的采用
专门法单独保护的方式。
? 我国于 1997年专门制定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专门的
保护。
? 在该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
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
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由此创
设了“品种权”这种权利。该条例的颁布,不仅
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国际水平,即以专
利法或专门法或任何二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新品
种的模式,这正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的要求。
关于“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在我国, 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规定:国务院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
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
权。由此确定了由两个机关审批我国的植
物新品种权,属农业的植物新品种权由农
业部负责审批,属林业的由国家林业局负
责审批 。
? 对于品种权的审查,,条例, 规定:审批
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
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
察业已种植或者经过其他试验的结果。即
审查方式首选以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可以
考察正在进行的种植活动或者试验;可以
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试。这样有利于在尽
可能保证审查的准确性的基础上提高审批
速度,同时也尽可能地减少了测试费用,
减少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新品
种的保护 。
在植物新品种专利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纠
纷,在我国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来解决这些
纠纷:一是诉诸于人民法院;二是请示农
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用行政手段处理。
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属纠纷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侵权
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查
处 。
? 为了加强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与国
际的联系,我国于 1999年 3月正式加入了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78年文
本 ),。该公约是以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为
目的的重要国际协定。它通过协调各成员
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
策,以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成为
构成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
术转让、合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框
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