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
一、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商标,简而言之就是识别商品
和服务的标记。其确切的法律含义,是指商
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
标明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种商品或提供的同种
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商标具有从属性、识别
性及显著性特征。
二、商标的分类
(一)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一般商标和特殊商标
特殊商标是为了指明商品的性质、特征,
统一集体成员之间的商品质量,增强集体信
誉,或为给商品质量提供证明而使用的。其
一般联系多个主体,为多个主体共同使用。
在我国,特殊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两类。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
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
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
体商标的特殊性在于:一是集体商标的所有权
不属于单个使用主体,而属于集体组织;二是
集体组织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能力或提
供某项服务的能力均不影响该组织申请集体商
标,并取得专有权;三是集体组织通常不得使
用该集体商标,也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而由该组织内的成员使用,但集体组织必须对
其成员的适用进行监督。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
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
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
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
性在于:一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一,证明商
标的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该商标,但应履行控
制职责;二是使用的目的在于证明他人生产、
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特征,以与未经过
如此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相区别。三是凡是满足
了证明商标的标准和使用条件的主体,经过规
定程序后都可使用证明商标,在这一点上,其
与集体商标明显不同。
(四)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
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使用于同
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
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
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
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
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
似商品或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为防御商标。
三、商标与其他标记
(一)厂商字号
厂商字号,即商号,是为在一定的地域
范围内和一定的行业中区别不同企业主体而在
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
与商标在实践中存在密切的联系:在使用的过
程中,都可起到区别商品产源的作用;且有许
多企业就是用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来使用的。
但两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
1.法律依据不同。
2.专有权状况不同。
3.专有权效力不同。
(二)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或其包装上以文字、图
案、绘画、色彩等构成的装饰。商标与商品
装潢的区别在于:
1.功能层次安排不同。
2.专有权性质不同。
3.稳定性程度不同。
4.构成要素的要求不同。
(三)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商品种属而使用的商
品的称谓,一般有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之分。前者
是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自行车、
手表等,它实际上是同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因而不
能用来区别同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后者是对特定
商品的称呼,如茅台酒、五粮液等,可用来指明特
定商品的提供者。
商品名称和商标都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商品的
特定名称大多数还可以注册为商标,这些都是两者
的联系,而它们的区别则在于:
1.区别商品的效力不同。
2.专有性不同。
3.显著性不同。
第二节 商标法
一、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
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商标关系,因此商标法的
概念亦可简要表述为: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确认和保护注册商标
专用权。
在我国,商标关系具体包括:
(一)商标管理关系
(二)商标使用关系
(三)商标管理机关之间及内部关系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标法
中,指导商标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根
据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学理要求,立法
上确立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商标专有权的原则
(二)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