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概述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商标权与作为权
利主体的商标所有人的结合,解决的是根
据什么原则和通过何种程序获得商标专有
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商标法的
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在先的
原则,极少数国家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
还有少数国家采取混合原则。
根据我国, 商标法, 的规定,在我国
取得商标专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况:其
一,经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注册而获得
商标专用权,即原始取得。其二,通过
订立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赠与合
同),依法受让注册商标而获得商标专
用权,即继受取得。由此,在我国商标
专用权取得的核心在于商标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取得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实
际上就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的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四、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二)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要求
按照, 商标法, 第 3条的规定,商标分
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不同的商标,在申请注册
时,在具体要求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
(1)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
类申请。
(2)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
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
相关文字说明。
(3)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打字或者印
刷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身份
证件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
(1)应当向商标局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
及商标图样。
(2)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主体资格证明及
其他证明文件。
(3)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商标的使用管理
规则。
(四)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主
管机关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
为准。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商标注册
申请文件时,对于申请手续齐备并按
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手续不齐备或未
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不予受理,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
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
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
定内容予以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
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
保留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
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
标局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
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
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
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
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
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
签的申请人。
(五)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商标一经注册,所有注册事项都不得自行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提出相应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
的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需要改变其标志的、
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其
他注册事项的,都应当提出申请,向商标局办
理变更手续。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
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另外,变更商标注
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
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
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
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六)申请中优先权的主张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
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
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
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
有优先权。但同时应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
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
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
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提出书
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
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
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也可以
享有优先权。但同时应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
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
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
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
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
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商标注册审查准、驳的依据
商标注册审查准、驳的依据主要指的
是三个方面的规定:
1、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条件的
规定。
2、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标准的
规定 。
3、实施条例中有关商标注册审定的规定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
及实施条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
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
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
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
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
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
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
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
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二)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1)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商标申
请的程序。
(2)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
(3) 审查是否一份申请书只申报了一件商
标。
(4)审查商标申请有关文件,商标图样是
否送齐和申请注册费用是否缴纳。
通过审查,如果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限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按指定内容补
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
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
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齐备
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编写申请号,发给
,受理通知书, 。
2.实质审查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违背, 商标法, 规定的禁用条款;
(4)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撤销、失效
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混同;
(5)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属以
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
影响的商标的情况;
(6)商标同商品结合起来的客观效果如何。
上述的审查标准中,(1)(2)(3)(4)(6)项是对商
标的合法性和显著性的审查,即对申请注册的
商标的绝对条件的审查。 (5)项是对商标是否与
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审查,即对申请注册商标
的相对条件的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具备的法定的构成要素,
具有显著的特征,不违背禁用条款,不与他人
的注册商标混同,没有侵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
利,同使用的商品结合起来效果好,即应初步
审定,予以公告。否则驳回其申请,不予公告 。
(三)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凡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商标,即应
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1.初步审定程序。初步审定是商标局指定的
工作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认真审查,认
为符合, 商标法, 的各项规定,做出可以初步
核准的审定。
2.公告程序。由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
行初步审定后,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
公告。公告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 商标公
告, 上进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
如果认为不符合, 商标法, 的规定,均可以在
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审定的商标。
(四)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及其复审程序
商标局依照, 商标法, 有关规定对商标注
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
回其申请,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 驳回申请
书,,写明驳回的理由及请求复审的期限。对
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
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
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
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
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
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
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
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
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
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
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
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
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
在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
充有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
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
行公开评审并提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
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
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
视为撤回,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
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
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
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
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
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及复审程序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
告之日起 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
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
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
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
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
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
当事人,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
规定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
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
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写明被异议商标刊
登, 商标公告, 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
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
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
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
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
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对异议书答辩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
理由进行认真的研究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
核准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商标
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
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
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
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
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
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经裁定异议成立
的,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
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 六)核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规定的公告异
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驳回异议的,
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
商标局核准注册。
注册是承认一个商标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
用权的依据。对于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
将该注册商标按地区、所属企业名称和使用的
文字、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
案,向申请注册者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刊登
,商标公告, 。至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
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