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章 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一)专利
?专利( Patent)一词源于英文 (Letters
Patent),最初是指由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带
有玉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该证书没有封
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证书的内容是国
王授予的持有人对某种技术享有独占权。
?英文,Patent”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垄
断”的意思,二是“公开”的意思,所以垄
断和公开就成了现代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
征。法律上对专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专利申请;二是专利权;三是专利法;
四是专利技术;五是专利文献;六是专利证
书。我国的, 专利法, 保护三种专利: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
而言,专利是指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或者
是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
?专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专利是一项
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具有工业意义的发
明创造;第二,专利作为一种发明创造,必
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获取条件,否则不
能授予专利,对此我国, 专利法, 第 22条第
1款和第 2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专
利必须是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批准,在未经审查并批准
授权之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能称之为
专利。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
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控
制、利用并支配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
基于专利而产生,包括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二个方面。积极效力指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
独占地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权利人的这一
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这种
权利,权利人对于这一权利可以自己行使,
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消极效力是指
权利人阻止第三人擅自实施专利的权利,如
果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追究
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独占性。独占性也称为专有性或排他性。专利权的
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的权利,专利
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可以享有独占性的权利,这种独占
性的权利包括了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
专利产品,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这种独占性的权利为专利权人所专有,
且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一旦取得了专利权,权利人
就对该专利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第三人未经专利权
人的许可而实施上述任何一种权利,就侵犯了专利权
人的权利。另外,专利权作为一项排他性的专有权,
还表现为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对于同一内容的专利发明,
国家仅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不能将内容相同的专利发
明授予两项专利权。
2.地域性。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专
利权虽然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但其在空间
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制的,也就是说一个国
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
该国范围内有效。所以,一般来说专利权只
有在权利取得国国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
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也不承担保护
的义务。但是如果该国参加了专利方面国际
公约或双边保护协定的,则在域外该公约的
成员国或协定国也有效。如作为, 专利合作
条约, 成员国的中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国内权
利人的专利权就应予以保护。
3.时间性。专利权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一旦
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专利权则自动丧失,进入了
“公有”领域,成为社会所共有的财富,任何单位或
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专利权的期限因国家和专利
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各国一般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
从十年至二十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期限而言,大部分国家规定为五至十年。各国对
于专利权时间限制的规定,是根据各国自身专利权法
律制度的宗旨所决定。规定专利权保护期限的目的,
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也就是说,要在确
认、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科学文化的广
泛传播及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协调专利权
利的专有性与知识财富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以保证
整个社会能够从知识财富中获得利益,从而推动人类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
二、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专利法律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历了数百年
的历史,它的产生、发展离不开商品经济的
发展,也离不开社会承认技术成果是财富、
是商品这一历史条件。专利法律制度的首要
目的是为了确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成
果或技术方案的专有权利。作为专利法律制
度产生的一个标志性的历史事件,是 1236年
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制作
各式色布技术以 15年的垄断权,这一授权被
认为是世界上最原始的一件专利 。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
来,各国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先进的技术在经济发
展中的地位,于是许多国家开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
法律制度。在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威尼斯共和
国率先将专利的管理形成制度,它于 1444年批准了
第一件专利,并在此基础上于 1474年 3月 19日制定
了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专利法,这是专利制度由国
王赐予特权开始向立法的形式转变的一个转折点,
它将发明创造人的垄断权作为法定的权利,消除了
人治的主观性,同时也初步规定了获得专利权的条
件。这部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现代
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 。
? 1624年英国颁布的, 垄断法规, 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垄断
法规, 比较原始也很简单,但是英国资产阶
级革命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使得英国的科学
技术得以迅速发展。该法宣布以往君主所授
予的特权一律无效,其中的许多规定为后来
许多国家的专利立法仿效,其中许多原则和
定义一直沿用至今。继英国之后,美国于
1790年、法国于 1791年、西班牙于 1820年、
德国于 1877年等先后建立了本国的专利法律
制度。
随着国际市场的形成,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科学技术
的不断进步和交流以及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各国逐
渐认识到,对专利权的保护应该从一国范围扩展到世
界范围。但由于各国专利法规定不一,使得跨国之间
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存在许多困难和不便。许多国家开
始合作,力图寻求一些在国际上能共同遵守的基本原
则以解决这一问题,于是产生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
组织。 1883年,世界上几个主要保护工业产权的国家
在巴黎签订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就使专
利权的保护,由一国法律的保护,开始发展到通过国
际公约的形式进行国际化保护阶段。该公约历经几次
修改,现在通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专利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有了进一步发展,
在涉及专利权的保护上,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
三、中国的专利制度
(一)建国前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专利保护,则可以追溯
到清朝光绪年间。 1859年,洪仁玕在他的, 资
政新篇, 中把西方专利制度介绍给中国人,首次
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他提议在同一专利
制度下分别保护发明专利和“小专利”,并且在
保护期上有所区别。但这些思想和提议由于革命
的失败而未得到实现。 1881年,我国早期的资
产阶级实业家郑观应就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新技
术,率先向清政府提出专利申请要求,并获批准
享有 10年专利。
1898年 7月 2日,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清
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专利的法规, 振兴工艺
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
法,但该法并未予以实施。辛亥革命胜利后
不久,民国政府于 1911年 11月颁布了, 奖励
工艺品奖励章程, 并增加了, 实施细则, 和
,专卖特许条例, 。但这部专利法的保护范
围非常有限,只保护称得上发明(或改进)
的工艺品,并不保护制造方法,且把食品和
药品也排除在外,而且保护期只有 5年。
(二)建国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 保护发
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该条例的施行
细则及, 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该暂行条例是
针对发明的奖励,将其权利分为“发明权”和
“专利权”两类。根据该暂行条例的规定,二者
权利的内容是不相同的。获得发明权的人,有义
务把他的发明的实施权和处理权交给国家,但发
明权人享有获得奖励、署名等权利。而获得专利
权的人享有以下一些权利:应用权,转让或许可
权,禁止权等。
? 1954年我国又颁布了, 生产品发明、技术改
进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规定获得
发明证书的,依条例颁发奖金。这是新中国
成立初期试行的专利法律保护制度。
?从 1978年开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法律制度,
并于 1984年 3月 12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 1985起实施专利法并颁布了专
利法实施细则。该部, 专利法, 是在借鉴国
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制
定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1.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 2.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的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 3.对不同的专利采用不同的审查制度。在我
国 1985年的, 专利法, 中,对发明专利采用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而对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登记制度。
? 4.实行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用制度。对全
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的单位
所产生的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指定其他单位实施。而对
于那些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
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获得许可的
情况,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颁发
给其强制实施许可证。
? 5.专利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处理专利纠
纷。
?( 三)专利法的修改
? 1.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工作开始于 1988年,在
1992年 9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
改后的专利法于 1993年 1月 1日实施。其修改
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 (1)规定了权利人享有进口权。进口权,是指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
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2)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 1985年, 专利法, 对方法专利只
规定了针对该方法的使用权;修改后的专利
法将使用或销售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作为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
? (3)专利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修改后的专利
法规定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
方法获得的物质所使用的技术都可以申请专
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同时还规定微生物本
身也给予专利保护。
? (4)规定了本国优先权。 1985年, 专利法, 第
29条只规定给予外国申请人在国外第一次申
请后又在我国提出申请以优先权;修改后的
专利法增加了“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5)扩大了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 1985年的
,专利法, 规定,专利申请的修改只限于说
明书,而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修改的范围不仅
包括说明书还包括权利要求书。
? (6)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修改后
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自申请日起满 18个月公布
发明专利。
? (7)缩短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修改后的专利
法取消了审定公告程序,在进行实质审查后
如果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
? (8)以授权后的撤销程序代替授权前的异议程
序。
? (9)增加了专利复审的范围。
? (10)专利权的期限有所延长。
(11) 进一步限制了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 1985年专利
法规定自专利授权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
请求;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只能在授权之日起 6个月
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
(12)完善了强制许可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
原专利法第 51条和第 52条的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在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 51条和第 52条中,规定了新的强制
许可的条件,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
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根据申请可给予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
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
(13)修改了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1985年专利法规定,在方法专利被侵权时,侵权方应
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产品
前加了一个“新”字,即应提供制造新产品的制造方
法的证明,这缩小了方法专利举证责任转移的范围,
加强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
(14)规定了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1985年
专利法只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但实践中,
出现了不是假冒他人专利,而是将不可能实施的技术
或伪劣产品冒充专利技术、专利产品。修改后的专利
法增加规定对这一行为的处罚。
? 2.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 2000年 8月 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了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第二次修改,该修正案于 2001年 7月 1日起
施行。
? 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 (1)取消了撤销程序。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
实行的是单一的无效程序。原专利法第 41条
规定的专利权的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有重合
之处,所以取消了撤销程序,将原来的撤销
程序合并于无效程序之中。
? (2)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享
有终审权。原专利法第 43条和第 49条分别规定,专
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
出的复审决定以及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
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为终局决定。第二次修改后的
专利法第 57条中还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或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 (3)明确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新专利法
第 60条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
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4)增加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
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
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
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一规定可以减少侵权行为
的发生,并且还可以保存与侵权相关证据,提高了
执法的力度。
? (5)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
11条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
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6)修改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修改后
的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
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
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就可以授予专利强
制许可。
? (7)取消了专利权所有人与持有人的划分。在
原专利法中,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取得的专利
规定为持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取
得的专利规定为所有,修改后的专利法则取
消了这一规定,不再有专利权的所有人与持
有人的划分,而统称为专利权人,使国有企
事业单位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权方面与其他经
济成分的主体享受到了同样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