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争议
第一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及裁定程序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商标所有人之间就注册商标专用
权发生的争议。通常是在先注册的商标
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种
或类似商品 (服务 )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我国
,商标法, 第 41条第 3款规定,对已注
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
注册之日起 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裁定 。
二、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注册的
2.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必须在被争议商标核准
注册之日起 5年内提起。但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
3.被争议商标必须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或近似,而且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 (服务 )
4.申请人如果在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前已经
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不得再
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此提出申请。
三、注册商标争议的解决程序
(一 )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
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
之日起 5年内,将, 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及其副本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
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申请书的格式、份数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是否交纳了评审费。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后,
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并随通
知转去, 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副本,
限期答辩。被争议的商标注册人不按期
提出答辩,评审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
员会对被争议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注册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实质审查,最
终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
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裁定撤销注册商
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的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书之
日起 15日内,将, 商标注册证, 交回商
标局。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 )
根据我国 2001年 10月 27日修订后的
,商标法, 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提出商
标注册争议的,首先应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裁定,如果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出裁定后,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是修改以
前的, 商标法, 所不具备的内容。
第二节
,商标法, 第 41条第 1款、第 2款规
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 10条、
第 11条、第 12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
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撤销注册不当
的商标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商标局主动
依职权撤销;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
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事由
根据, 商标法, 第 41条第 1款、第 2
款的规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原因有
两个方面:一是构成商标的要素违反了
,商标法, 第 10条的禁用性条款,或注
册商标违反了, 商标法, 第 11条的禁止
注册条款;或违反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
特别规定。二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
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 商标法, 第 13
条、第 15条、第 16条、第 31条的规定,
这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注册。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
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
标进行注册。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在不
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以复制、模仿、
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
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
进行注册。
(4)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
册。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指的是
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合法的在先
民事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
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
地理原产地标志及其他工商业保
护权。例如,未经授权许可,将
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享
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比如,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补正程序
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
主动撤销,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对于违反商标
法第 13条、第 15条、第 16条、第 31条的
规定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驰
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商标不
受 5年时限的限制。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
依职权做出的主动撤销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
做出维持或撤销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商
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撤销注册商标
的,申请人应当将,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申请书, 及其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裁定。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
的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商标注册
人。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
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不起诉的,裁定生效。裁定撤销
的,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并公告,原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将, 商标注册证, 交回商标局。
依照, 商标法, 第 41条第 1款、第 2款的
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
注册商标争议
第一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及裁定程序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商标所有人之间就注册商标专用
权发生的争议。通常是在先注册的商标
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种
或类似商品 (服务 )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我国
,商标法, 第 41条第 3款规定,对已注
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
注册之日起 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裁定 。
二、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注册的
2.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必须在被争议商标核准
注册之日起 5年内提起。但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
3.被争议商标必须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或近似,而且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 (服务 )
4.申请人如果在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前已经
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不得再
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此提出申请。
三、注册商标争议的解决程序
(一 )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
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
之日起 5年内,将, 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及其副本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
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申请书的格式、份数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是否交纳了评审费。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后,
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并随通
知转去, 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副本,
限期答辩。被争议的商标注册人不按期
提出答辩,评审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
员会对被争议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注册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实质审查,最
终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
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裁定撤销注册商
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的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书之
日起 15日内,将, 商标注册证, 交回商
标局。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 )
根据我国 2001年 10月 27日修订后的
,商标法, 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提出商
标注册争议的,首先应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裁定,如果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出裁定后,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是修改以
前的, 商标法, 所不具备的内容。
第二节
,商标法, 第 41条第 1款、第 2款规
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 10条、
第 11条、第 12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
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撤销注册不当
的商标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商标局主动
依职权撤销;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
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事由
根据, 商标法, 第 41条第 1款、第 2
款的规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原因有
两个方面:一是构成商标的要素违反了
,商标法, 第 10条的禁用性条款,或注
册商标违反了, 商标法, 第 11条的禁止
注册条款;或违反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
特别规定。二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
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 商标法, 第 13
条、第 15条、第 16条、第 31条的规定,
这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注册。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
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
标进行注册。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在不
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以复制、模仿、
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
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
进行注册。
(4)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
册。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指的是
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合法的在先
民事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
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
地理原产地标志及其他工商业保
护权。例如,未经授权许可,将
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享
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比如,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补正程序
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
主动撤销,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对于违反商标
法第 13条、第 15条、第 16条、第 31条的
规定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驰
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商标不
受 5年时限的限制。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
依职权做出的主动撤销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
做出维持或撤销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商
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撤销注册商标
的,申请人应当将,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申请书, 及其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裁定。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
的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商标注册
人。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
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不起诉的,裁定生效。裁定撤销
的,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并公告,原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将, 商标注册证, 交回商标局。
依照, 商标法, 第 41条第 1款、第 2款的
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