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教师简介肖海军,1965年 10月 27日生,湖南双峰人 。 1986年毕业于湘潭大学,199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 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湖南省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兼职律师 。 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商法学,,,民法学,,,公司法学,的教学工作和经济法学,商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工程理论研究,专攻方向为公司法原理,国有股权,商事代理以及乡村法治 。 出版,市场经济法,,
,国有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环境保护法实例说,等著作多部,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 3项,代表性学术论文有,论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论市场信用,,
,大陆国企公司之内部治理结构变型运作及立法对策,,,股转债及其法律规则,,,国家股的主体归属及其管理,,,论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论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论国有股权之国家宏观管理模式,,,论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级梯次结构的建立,以及,新型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构建,等 。
第二部分:,经济法学,课程教学 与学习指南
(见教学计划 )
第三部分,
,经济法学,
教学内容目录
,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目录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讲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二、经济法的概念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及其独特价值第二讲 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式一、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二、经济法的调整方式第三讲 经济法的学科体系与框架结构一、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二、经济法学科体系的构成三、经济法学的框架结构分析第四讲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第五讲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经济法主体概述二、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结构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四、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第六讲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种类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第七讲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企业与企业法二、我国特殊企业及其基本形态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一、市场规制法概述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三、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原则第八讲 市场规制法导论一、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二、反垄断法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讲 竞争规制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的确定第十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讲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二、期货市场监督法律制度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二讲 特殊交易监管法律制度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体系与沿革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第十三讲 国家投资经营法导论第四编 国家投资经营法一、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二、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法律制度三、国有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第十四讲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国家投资法概述二、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体制三、国家投资建设程序第十五讲 国家投资法一、国有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三、国有公司法四、国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讲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一、宏观调控法概述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方法第十七讲 国家宏观调控法导论第五编 国家宏观调控法一、计划法律制度二、统计法律制度第十八讲 计划、统计法律制度一、产业政策法概述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制度第十九讲 产业政策法律制度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二、预算法律制度三、国债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第二十讲 财政法律制度一、税收与税法概述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三、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第二十一讲 税收法律制度一、金融与金融调控法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三、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第二十二讲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二、我国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三、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讲 价格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二、审计法律制度三、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第二十四讲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一、我国外贸管理法律制度二,WTO与我国涉外经济调控的转型第二十五讲 涉外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障法概述二、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和原则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要素第二十六讲 社会保障法导论第六编 社会保障法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模式二、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问题三、社会保险的具体法律制度第二十七讲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社会救助的概念和模式二、社会救助的基本法律问题三、社会救助的具体法律问题第二十八讲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一、社会福利的概念及模式二、公共福利法律制度三、职业福利法律制度第二十九讲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和模式二、社会优抚的基本法律问题三、社会优抚的具体法律制度第三十讲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第四部分,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内容第一讲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及其社会原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主要代表性观点,以期掌握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属性 。
教学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 。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3)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及其社会原因
1,作为概念的经济法的产生。
(1) 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第四篇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
(2) 1842年 -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
第三章,分配法或经济法,。
(3)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首先使用,经济法,的概念 。
(4) 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学,,,碳酸钾经济法,。
(5) 1964年捷克斯洛伐颁布了,经济法典,。
2,作为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
(1) 古代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经济之法 。
(2) 近代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经济之法 。 如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1896年德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3,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几种不同观点。
(1)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论。
(2) 经济法产生阶段论。
(3) 近代部门经济法论。
(4) 古代经济法论。
4,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分析。
(1) 市场缺陷及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
(2) 国家的公共管理与协调职能。
(3) 传统私法(民法、商法)本身的局限性。
(二)经济法的发展及立法状况
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及立法状况。
2,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及其立法状况。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观点介绍。
1,国家协调经济法论。
2,国家干预经济法论。
3,国家调节经济法论。
4,国家管理经济法论。
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
(二)经济法概念的定位
1,经济法的定义。
定义,经济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的经济职能所决定的。
(2) 经济法应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
而不能视为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市场规制法 。
(3) 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仅仅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
(4) 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
涵义:
2,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定位。
(1)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 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 经济法属于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其他法的部门法。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构建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论
1,20世纪 80年代中期的大经济法论。
2,20世纪 90年代以来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
(1) 协调关系论。
(2) 干预关系论。
(3) 调节关系论。
(4) 管理关系论。
(5) 国家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代表性的理论:
3,以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由 。
(1) 协调是国家管理经济最为基本的职能 。
(2) 国家协调贯穿市场运行的过程中 。
(3) 国家协调涉及到市场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1,经济协调关系主体 (3)主体法。
2,市场协调管理关系 (3)市场规制法 。
3,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3)国家投资经营法。
4,国家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法。
5,国家社会保险关系 (3)社会保障法。
作业:
1,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看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2,从经济法概念的变迁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