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要重点掌握民事活动的基
本原则、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
保护,明确民事责任,从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自觉地履行民事义务,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教学重点:
? 1、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 2、民事法律行为
? 3、民事权利的保护
? 4、民事责任
?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五章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第一节 民事活动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民事活动及其基本原则
一, 民法的调整范围
二,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一, 民法的调整范围
★ ( 一 ) 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 自然
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 二 ) 民法调整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 一 ) 当事人地位平等
( 二 ) 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 三 )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 四 ) 禁止权利滥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 民事法律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的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一定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 民事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1) 它是一种思想
的社会关系, 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 2) 它
是以民事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3)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
? 民事法律关系由下列要素构成:
? ( 一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 二 )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 三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 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 (一)财产所有权
? ( 二 ) 债权
? ( 三 ) 人身权
? 二,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 一 ) 民事法律行为
? ( 二 ) 代理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 一 ) 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 这一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 1) 它是一种绝对权 。
? ( 2) 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 。
? ( 3) 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转移和消灭
? 4,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
有权和财产共有权 。
?5,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二)债权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可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1、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
之债 ; 3、无因管理之债 ; 4、侵权行为之债 。
债的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督促债务人履
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担保法, 规定了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三)人身权
?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能
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体可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1、人格权。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人所应享
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
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身份权。即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
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1)监护权 ( 2)
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 3)婚姻、家庭中的身份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一)民事法律行为
?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4、无效民事行为
?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6、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
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
?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
素 。
? ( 2)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
的行为 。
? (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这
是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
? ( 2) 意思表示真实 。 即行为人的内在意愿与
外在表示一致 。
? (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
行为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合乎宪法、法律和法
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
会公德。
?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法律行
为才能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6条规定:, 民事法律
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
4、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 民法通则, 规定的有
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
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行
为自始无效。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9条的规定,下列民
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 ( 2)显失公平的。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
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
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6、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
法律后果
? 无效的民事行为, 凡尚未履行的, 应当停止履行;已经履
行或部分履行的,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
自的责任 。 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返还财产 。
? ( 2) 赔偿损失 。
? ( 3) 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而变更的,变更后的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当
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的,则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为无
效的。即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 代理
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 (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
? ( 2)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 3)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意
思表示 。
? (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2、代理的适用范围
? 代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主要有:
? ( 1) 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 如买卖, 租赁,
借贷, 履行债务, 接受赠与等 。
? ( 2) 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如代
理房产登记, 代办商标注册, 纳税等 。
? ( 3) 代理进行诉讼 。
?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
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的种类
?( 1) 委托代理 。 是指根据被委托人的委托
而产生的代理 。
?( 2) 法定代理 。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产生的代理 。
?( 3) 指定代理 。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
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
4、代理关系的终止
? 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 3) 代理人死亡;
? (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 (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监护制度
? (一 ) 监护的概念及监护的设定
?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为其设定保
护人的制度 。
? 我国, 民法通则,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的设置分别作了规定 。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我国, 民法通则,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 外祖父母; ( 2)
成年兄, 姐; (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
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 未成年人的父母 所在单位或住
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没有上述
监护人的, 由 未成年人的 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
担任监护人; ( 1) 配偶; ( 2) 父母; ( 3) 成
年子女; ( 4) 其他近亲属; ( 5) 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
会同意的 。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 由精神病人所
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二)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 (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 ( 3)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除为被监护人
的利益外, 不得处分其财产;
? (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在被监护人的
合法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代理其进行
诉讼;
? ( 5)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要件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
?( 一 ) 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
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
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
制度 。 宣告失踪的条件为:
?( 1) 须下落不明满 2年 。
?(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期限为 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 宣告死亡,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民
事法律制度 。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 ( 1) 须下落不明满 4年 。 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的 。 战争期
间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年的;
? (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 ( 3)须经人民法院公告。期限为 1年。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
? 宣告失踪后,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
其他费用,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如果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
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 与配偶的婚
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继
承关系开始发生;被宣告死亡的人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经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
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
告撤销后, 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
产, 其配偶未婚的, 夫妻关系自行
恢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效 。
★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
义务, 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
?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 1,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的财产责任为主
的法律责任 。
? 2,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民
事责任 。
?3、民事责任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 。 是指合同当事人没
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 。
?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构成条件为:
? ( 1) 行为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
? ( 2) 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
? ( 3) 有损害事实 。
? ( 4)损害事实的发生确系因违反合同的行为所造成,
即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 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同时具备,违约人才承担赔偿损失的
责任。
?2,侵权的民事责任
? ( 1)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
是损害事实 。 二是违法行为 。 三是违法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错 。
? 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 因此,
在处理侵权纠纷时, 应当分清是非, 明确责任,
依法处理 。
? ( 2)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包括: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
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
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在公共场所施
工致人损害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 特殊侵权责任多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
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但侵害了他人的民事
权利,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则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不是
行为人的过错,故也称严格责任原则,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1,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 1) 过错责任原则
?(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3) 公平责任原则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民法通则, 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以下十种,( 1) 停止侵害; ( 2) 排除妨碍;
( 3) 消除危险; ( 4) 返还财产; ( 5) 恢复原
状; ( 6) 修理, 重作, 更换; ( 7) 赔偿损失;
( 8) 支付违约金; ( 9)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 10) 赔礼道歉 。 上述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 另外, 人民法
院审理民事案件, 在必要时, 还可以对不法行为
人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
款, 拘留 。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四、诉讼时效
? ( 一 ) 诉讼时效的含义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
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 ( 二 ) 诉讼时效的种类
?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大
类 。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 。
? 下列四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
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
和延长
? 1,诉讼时效的开始
? 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计 算 。,
2,诉讼时效的中止
?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
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
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3,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
发生法定事由, 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
无效, 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 法
定事由包括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
出履行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由于特殊情况, 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
限行使请求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2、什么是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 3、法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 5、债的特征和种类。
? 6、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7、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 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