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协调婚姻家庭关系
?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含义;
了解婚姻关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程序;掌握婚姻家
庭和继承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知识;明确家庭成员
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 教学重点: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继承的基本原则
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5、遗嘱继承
? 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 涉外与涉及华侨, 港澳台的婚姻
?四,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
?( 二 ) 结婚
?(三)离婚
(一)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
? 1,婚姻法的含义
?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
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婚
姻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
?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 1) 婚姻自由
? ( 2) 一夫一妻制
? ( 3) 男女平等
? ( 4) 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 5) 计划生育
? ( 6) 夫妻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 ( 7) 家庭成员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
1,结婚的法定条件
(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4)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
结婚; ( 5)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
2,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结婚程序 。 我国, 婚姻法, 第 8条
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结婚登记 。,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 审查, 登记三个部分 。
(二)、结婚
?3,无效婚姻和的撤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 可撤销婚姻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三)离婚
1,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 1) 双方自愿离婚
( 2) 一方要求离婚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3、离婚后财产处理 [案例 ]
( 1)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一致要求解除婚
姻关系。其条件是( 1)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适当处理。根
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
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
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符
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
结婚证,其婚姻关系解除。
( 2)一方要求离婚
我国, 婚姻法, 第 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
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 由此可见,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为,( 1) 感情
确已破裂 。 ( 2) 调解无效 。 另外,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
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 为保护军婚以及妇女, 婴儿和胎
儿的利益, 我国, 婚姻法, 作了两项特殊规定,( 1 ) 我国
,婚姻法, 第 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
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 2 ) 我国, 婚姻
法, 第 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我国《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 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
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
的合理要求。, 我国《婚姻法》第 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
3、离婚后财产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1
王某与武某于 1994年 3月登记离婚,同年 7
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
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问:法院应否受理王
某起诉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夫妻关系
( 二 ) 父母子女关系
( 三 )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基础和核心 。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
位平等 。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1,夫妻的人身关系
夫妻的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 身
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我国, 婚姻法, 规定, 夫妻双方都
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
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双
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
务 。
2,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依据的,主要涉及夫
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内容。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
女的关系
5、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 1)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指父母对子女从物质上养育和生活上照料。 我
国《婚烟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
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
给抚养费的权利。,
( 2)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包括文化知识的教育和思想品德的教育。
( 3)父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包括物质上的赡养
和精神上的赡养。
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 1)子女的姓名权。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
母姓。
( 2)父母再婚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
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
24条第 2款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一
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父
母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或子女死亡后,他们都有
权相互继承遗产。
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非婚生子女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 我国
,婚姻法, 第 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
为止 。,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
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我国《婚
姻法》第 27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
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5、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收养关系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
子女为自己子女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
关系。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 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
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
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而消除。,
(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1,祖父母, 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间的相互抚养,
赡养义务 。 祖父母, 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间的抚养, 赡
养义务是 有条件的 。 我国, 婚姻法, 第 28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
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
母, 有赡养的义务 。,
2,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 有条
件的 。 我国, 婚姻法, 第 29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 姐, 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 妹, 有扶养的义
务 。 由兄, 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姐, 有扶养的义务 。,
三、涉外与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
(一)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为夫妻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的婚姻
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的,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
照顾华侨的特殊情况,慎重对待。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的
婚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
(三)涉台婚姻
四、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
1、调解、劝阻措施 。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
位在受害人因受虐待而向其提出请求时,应当予以调解;对正在实
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则应予以劝阻。
2、制止手段。 有关机关发现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履行抚养义务、少分或者不
分共同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如拘留、罚款等。
3、形式责任。当事人违反婚姻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至
构成犯罪的,如重婚罪、虐待罪等,当事人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三、法定继承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
?五、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 一 ) 财产继承关系
?继承, 是指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
按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方式 。 遗留财产
的死者, 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
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 称为继承权 。
★(二)继承的基本原则
? 1,继承权依法取得
? 2,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 3,男女平等
? 4,权利义务一致
? 5,保护遗产的完整性
? 6,互凉互让
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 一 )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开始 。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
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 或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的;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
?( 二 )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 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
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 。 到期没有表示
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
三、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
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的
一种继承方式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下列亲属: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 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 。
?,继承法》第 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
承人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而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
继承人承受遗产的一种方式。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
?( 一 ) 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
容和方式, 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并在死亡
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遗嘱继承就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照他生
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
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生效条件和形式
? 1, 遗嘱的生效条件
? ( 1)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 (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
? 2、遗嘱的形式
? 根据我国, 继承法, 第 17条规定, 遗嘱有以下几种
形式:
? ( 1 ) 公证遗嘱; ( 2 ) 自书遗嘱; ( 3 ) 代书遗
嘱; ( 4 ) 录音遗嘱; ( 5 ) 口头遗嘱 。
?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 其
中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
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
(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的法律特征有,( 1) 遗赠是单方法律
行为; ( 2) 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 3) 遗
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由遗赠人与他人订立的
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协议, 它是双方的法
律行为 。
五、遗产的处理
?( 一 ) 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
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
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所允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
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二)遗产的分割
? 1,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
财产进行分割, 即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 2,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 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所以家庭中某人或数人死亡
时, 必须区分死亡人的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
? 3, 保留财产的情况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
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
份额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 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
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思考题:
?1、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3、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4、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5、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参考书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