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避税的防范
第一节 国际避税防范的一般措施
一、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的措施
1、限制个人移居的措施
-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的无限纳税义务
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
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
时,该公司视同清算。
二、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如:瑞士《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规定:
除非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否则瑞士与他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股息、利息和
特许权使用费。
( 1)瑞士公司的债务不能超过股本金的 6倍,利
息率不能超过正常利息率(市场利率的最高限)
( 2)向居住在瑞士以外的纳税人以利息、使用
费、广告费等形式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享受协
定优惠的所得的 50%;
( 3)如果非居民在瑞士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益,
则享受协定给予税收优惠的所得至少应有 25%
作为股息分配,缴纳瑞士的预提税。
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 P164- 167)
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
只局限于某种方法。
( 1)透视法;
( 2)排除法;
( 3)征税法;
( 4)途径(渠道)法;
( 5)选择性优惠条款。
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三、防止资本弱化措施( P169- 174)
四、建立受控外国公司特别征税规则( P174-
181)
五、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一些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
如美国税法规定,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
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
新计算,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冲减的
利润进行补税。
英国税法规定,除非经财政部同意,否则一个英
国公司将自己一部分贸易或经营业务转让给国
外的非居民公司就是违法。
第二节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
?调整转让定价立法历程
? 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
- 正常交易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交易原则行事,也就是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关联
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交
易定价一致,不受关联关系而导致的价格的人为确定。
-最优法原则:必须依照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常交易结果能够进行
最可靠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一项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结果
- 可比性原则,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方法,其可靠
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可比性越
高可靠性越强
应用可比性原则需注意的因素,选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的原始资
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设定前提的可靠性、评估结果对数据和设
定前提中的敏感性
?可比性分析
-功能分析
功能: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被作为转让定价审查的产品
或劳务时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或采用什么样的资源。
包括:( 1)研究和发展;
( 2)产品设计;
( 3)制造、生产和工序的设计;
( 4)产品的织造、提取和装配;
( 5)原材料购买及管理 ;
( 6)市场营销与发送功能,包括存货管理、产
品保证实施和广告活动;
( 7)运输和仓储;
( 8)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和资金融通、信用
和收款、培训及人事管理服务
-合同条款分析
( 1)索取或支付报酬的形式
( 2)销售量或购买量
( 3)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 4)更改、修订或修改的权利
( 5)相关的许可证、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持续时
间,以及终止或重新协商的权利
( 6)买方和卖方之间的附属交易或关系,包括
提供辅助或附属劳务的安排
( 7)信贷提供和付款条件
( 8) 合同条款与实际交易结果是否一致。
-风险分析
( 1)市场风险,包括费用、需求、价格和存
货水平的波动
( 2)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败相联系的风险
( 3)金融风险,包括外币汇率和利率的波动
( 4)贷款和收款风险
( 5)产品责任风险
( 6)与财产、机器和设备所有权相关的一般
经营风险
-经济环境分析
重要经济环境就是影响交易价格或利润的外部状况, 特
别是交易所处的市场情况
( 1) 地区性市场的相似性
( 2) 每一市场的相对规模和综合经济发展程度
( 3) 市场层次 ( 如批发, 零售等 )
( 4) 转让或提供产品, 财产或劳务的相关市场占有率
( 5) 生产和经销要素处在特定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 6) 作为考察对象的财产或劳务在每一市场上的竞争
程度
( 7) 特定行业的经济情况, 包括市场是收缩的还是扩
张的
( 8) 买方和卖方实际可得到的替代产品
-财产或劳务特性分析
在转让有形财产和劳务场合:包括功能作用、品
质、质量、可靠性、包装、体积重量等等会影
响价格的各种内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
在转让无形资产场合:包括交易的方式(如授予
许可证还是销售)、资产的类型(是专利、商
标、专有技术还是其它)、有效期和保护程度、
对该资产使用的预计利润等
-商务策略分析
企业的商务策略:包括新产品开发, 市场拓展
,风险避免等 。
商务策略与避税或逃税的区别,商务策略下转
让定价虽然也会引起利润额的改变或转移
,但纳税人不会从中获得减少税收的好处
规则, ( 1) 不能把为了实施商务策略而采取
的转让定价的交易结果作为评价或调整受控
交易的依据;
( 2) 通过可比性分析能认定受控交易
的定价基于商务策略, 就应当认为是合理
的, 不受调整的
商务策略界定,
美国,( A) 实施市场份额策略所发生的成本由未来将从
这一策略中获得利润的受控纳税人承担, 并且存在一
种合理的可能性, 即这个策略会产生未来的利润, 该
利润反映实施策略的成本与相对应的合理收益;
( B) 对审查中的产业和产品, 市场份额策略仅
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使用;
( C) 市场份额策略, 相关成本和预期收益及受控
纳税人之间分摊相关成本的任何协议, 都要在策略实
施之前建立
OECD,( A) 在关联企业集团内, 任何一方降低价格是
否在其它方同样降低价格或以市场营销成本的增大加
以反映;
( B) 从商业惯例看谁负担了商务策略的成本
( C) 纳税人是否有足以弥补商务策略成本的
未来收益预期
?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通过参考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来
评价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是否正常交易。
着重比较下列因素,
(1)产品的相似性、产品的质量;
(2)合同条款 (例如,所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销售或购
买的数量,信用条款,运输条款 );
(3)市场级次 (例如,批发,零售,等 );
(4)交易所处的地域性市场;
(5)交易的时间;
(6)与销售相关的无形资产;
(7)外币风险;
(8)买卖双方实际拥有的其他进货和销货的对象。
-转售价格法,从可比的非受控的转售价格中减除合
理的毛利, 来衡量受控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
格的方法 。 这一方法通常用在涉及购买与转售有形资
产, 且转售者不通过对转售货物实质性改变而增值的
转售情况 。
转售价格法算式:
? 正常交易价格=再转售价格-合理毛利
? 合理毛利=可比毛利率 × 再转售价格
? 可比毛利率= ( 可比的销售价-可比的购买价 ) /可比
的销售价
? 可适用的转售价格 ( 1) 正要进行估价的财产的某一特
定部分或全部转售给非受控方的价格 ( 2) 可比的相同
财产在相同时间转售给非受控方的价格 。
? 合理毛利率的确定,A.应从受控交易中的转售者从事
非受控的购买与转售所获的毛利率中取得
B.如果没有同一转售者的非受控可比价格, 则合理的
毛利率应从其他转售者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 。
C.如果受控纳税人与销售代理人可比, 销售代理人的
报酬率也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 可比性分析,(1)功能存货水平与存货周转率, 以及相
应的风险, 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任何价格保护计划;
(2)合同条款 (例如, 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销售和
购买的数量, 信用条款, 运输条款 );
(3)销售, 营销, 广告计划和服务, 包括促销计划,
折扣, 联合广告;
(4)市场级次 (如批发, 零售等 );
(5)外币风险 。
-成本加成法,使用受控交易产品的生产成本, 加上合理
的毛利, 来衡量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 。 通常用于涉及
制造, 装配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 。
成本加成法算式:
? 正常交易价格=成本+成本利润率 × 成本
? 成本利润率= ( 可比销售收入-可比成本 ) /可比成本
? 合理成本利润率的确定,A.应当以被评估的受控纳税
人与非受控方交易的可比成本利润率为准
B.如果没有这种可比对象, 则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应
从其他交易主体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 。
C.销售代理人的报酬率也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
?可比性因素:
(1)制造或装配的复杂性程度;
(2)制造生产和工序设计;
(3)采购和存货控制活动;
(4)试验功能;
(5)销售费用, 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
(6)外币风险;
(7)合同条款 (所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销售或
购买的数量, 信用条款, 运 输 条 款 ) 。
-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法
( 一 ) 可比利润法 ( 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
是利用可比的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 对受控
交易的价格进行评价或调整的方法 。
? 利润水平指标:
(1)资本回报率:营业利润与营运资产的比率 。 使用注意,
A.营运资产在产生营业利润方面有较大的作用 ;B.被试
验方的资产与非受控可比方资产的相似程度达到最大,
相似性越大可靠性也越高 ;C.营运资产的评估要有可行
性, 否则将降低该利润水平指标的可靠性 。
(2)财务比率,
(A)销售利润率, 就是营业利润对销售的比率;
(B)费用毛利率, 即毛利对营业费用的比率 。
(3)其他利润水平指标
? 可比性程度的判定, 依赖于所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包括相关的商业组成, 所涉及的产品和劳务市场, 所
用资产的构成 (包括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资本的数量
和特点 ),营运的规模和范围, 以及商业或生产周期的
阶段 。 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 。。
? 注意:当受控方和非受控交易方从事多种经营时, 就
会出现成本, 收入和资产的分配问题 。 如何在作为调
查对象的相关营业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分配成本, 收
入和资产, 会影响利润水平指标的可比性 。 应当按实
际的经营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无法直接按成本, 收入
和资产的实际关系进行分配, 则应使用合理的分配公
式 。 若无法进行这样的分配, 使用可比利润法的可靠
性就降低 。
(二) 交易净利法 (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缩写为 TNMM),采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
营业利润即净利指标,如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等,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评价和调整。
-与可比利润法差别:可比利润法不仅可以利用营业利
润(即净利)指标,而且如果符合最优法原则,也可
以利用毛利指标。
-交易净利法的优点:对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较少地
受交易类别, 性质差异的影响;对比营业费用毛利率
等毛利指标, 净利指标较少地受功能差异的影响 。 可
用于对涉及无形资产交易等交易对象的性质, 功能存
在较大特殊性的受控交易结果的评价和调整 。
-交易净利法的不足:由于营业利润不仅受价格因素的
影响, 还通常受到其他因素的连环影响, 对这些因素
进行差异分析并决定调整通常有较大的困难 。
-利润分割法,先计算关联企业集团一项或几项受控
交易的利润总额,然后通过考察每个受控纳税人对这
一项或几项受控交易的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的贡
献值,从而决定每一个受控纳税人可分配到的利润额
(或亏损额),并据以判断受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
易价格原则 。
( 一 ) 可比利润分割法, 使用从事与受控纳税人相似
交易的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或损失占合并利润或损失
的百分比, 来分摊关联企业相关营业活动的合并利润
或损失
可比性分析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
素,及合同条款上的相似程度。
( 二 ) 剩余利润分割法, 对受控交易的合并营业
利润或亏损, 在各受控纳税人之间首先根据一般性贡
献进行分摊, 然后对剩余利润再根据每一个纳税人的
特殊贡献进行分摊 。 也就是对合并利润或亏损分两步
在受控纳税人之间进行分摊 。
? 第一步, 一般性贡献分摊 。 根据每一个受控纳税人在
其所进行的受控交易中所作一般性贡献所能得到的回
报, 将营业利润分配给受控交易的每一方 。
? 第二步,剩余利润的分摊。 基于受控纳税人对受控交
易所做的无形资产价值贡献 (特殊贡献 ),在受控纳税
人之间分配剩余利润。
?应用以上方法均需注意:
(1)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2)会计处理上的一致性;
(3) 所做设定前提的可靠性 。
?正常交易价格范围和附属调整
(一)正常交易价格范围的界定
能进入正常交易价格范围的数据,只能是那些按
照可比性分析原则,具有一定可比性、数据也
具有可靠性的非受控可比交易的数据。在存在
多个可比交易结果情况下,通常可采用四分位
数间距法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范围。
四分位数间距是非受控可比交易所得结果中位于
25%的点至 75%的点所构成的区间。如果一项
受控交易结果落在正常交易价格范围之外,税
务局可以对其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通常取为
所有结果的中值,即位于 50%位置的点。
(二)附属调整
-对应调整,当税务局依据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
企业一方进行调整(称为初始调整)时,对受
该调整影响的关联企业集团中其他任何一个成
员也要进行适当的相关调整即对应调整。
-帐户的一致性调整和债务的抵消
账户的一致性调整,就是当纳税人因转让定价问
题有关账户被调整以后,为了使账户重新平衡
而进行的相应调整。
关联纳税人之间交易,如果违反了正常交易作价
原则,需要进行调整,但实际上该项目的少付
或多付部分是通过其它项目的支付进行抵消的,
就是债务抵消。在转让定价调整时,要考虑这
样的债务抵消。
?预约定价协议, 可以采用事先裁定的办法,
在关联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前,就内部作价的方
法作出安排,并在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达成
协议。简称为 APA或 APAs 。
- 目的,让纳税人和税务局根据有关国家转让定
价调整的法规,就关联企业内部交易转让定价
方法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避免因为看法
不一致导致争议和纠纷,进而既达到维护税收
公平和国家权益的目的,又降低管理费用、消
除纳税人对税收的不确定性、减少税收对企业
经营过程的干扰。
-指导原则:合作原则、一致原则、转回原则、
方便纳税人原则。
-程序,
纳税人申请 —— 预备会议 —— 成立 APA小组 —— 举行首
次会议 —— 谈判并达成协议
- APA的实行与管理
( 1) 年度报告 。 在 APA覆盖的各个年度, 纳税人都必须
提出年度报告 。
( 2) 补偿调整 。
( 3) 检查 。 主管税务当局可对纳税人对 APA的履行情况
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 。
( 4)账簿和有关记录的保存 。 要求纳税人保存与 APA有
关的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 以便于税务当局的检
查 。
(5)APA的失效或取消 。
(6)APA的修订和续签 。
?我国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法律依据:
-选择调查审计对象的原则:
1,产, 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 ( 连续亏损 2年以上的 ) ;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 指隔年盈利或亏损, 违反常规获取经营
效益的企业 ) ;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 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
比 ) ;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 利润率低的企业 ( 即与关联企业相比,
利润率低的企业 ) ;
9,巧立名目, 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
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调查审计的实施:
1,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
2,现场审计
3,国内异地调查和境外调查
4,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核实
-进行税务调整
1,验资调整法
2,核定收费率调整法
3,正常交易价格调整法
-需完善之处:
1,对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调整转让定价作出明确规定
2,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帐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3,在税务部门建立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信息网络
4,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