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HCA(美国医院公司)诉美国国内收入署 案情:HCA(美国医院公司)在美国从事医院管理业务,它经营着由它及其国内子公司拥有的医院以及其他依合同由HCA经营并非由其所有的医院。在1973年,HCA决定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内阁取得联系,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经营一家名为法塞尔王专家医院(下称KFSH)的医疗机构。HCA组建了一家设在开曼群岛(避税港)的公司从事谈判并担负以后的履行合同的义务。HCA为其开曼群岛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并向其提供管理系统、专门知识和经验。 原告雇佣了开曼群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安排公司的组建工作。HCA拟在开曼群岛设立两家公司,一家为国际医院有限公司(HCI),另一家为中东医院有限公司(LTD)。HCI负责原告的所有国外业务,LTD具体负责KFSH公司管理合同的谈判和履行合同的义务。HCI与LTD是母子公司的关系。被告认为,1973年LTD高达1787030美元的应税所得依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应划归原告。在第482节对被告有如下授权:如果被告认为存在制止逃税及反映真实所得的必要,就可对由共同利益所有或控制的不同组织间的总所得、扣除额、债权或补贴按比例分配或划归。在一定情况下,被告还有权重新划归净收入。法庭认为本案符合第482节所描述的情况。原告和LTD是由共同利益方所控制的。美国所得税条例第1.482节1(a)(3)项规定,这种控制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而不管它是否在法律上可以强制实施或如何实施。原告对LTD存在这种控制权,而且,充当LTD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一位先生也是原告的执行官和董事。法庭认为,法律所要求的控制条件已经确定无疑。   被告主张将LTD的全部应税所得百分之百的划归原告。被告认为,原告可以从事LTD所做的工作且本可以从KFSH获得全部收益,所以LTD是一个虚拟的公司,不应在税法上得到承认。被告认为依《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其有权将这笔收入划归原告。法庭认为原告组织的这家独立的公司是为了与沙特政府签订合同管理KFSH,是一家合法的公司实体,原告并未取代LTD对KFSH进行全部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由LTD独立完成的,应在税法上得到承认。第482节并未授权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顾LTD的独立法人地位而进行划归。法庭据此认为被告划归LTD全部应税所得的做法是武断的。   尽管法院否决了被告划归LTD全部应税所得给原告的主张,但仍认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对该案进行必要的划拨。所得税条例有一项“一般原则”规定,如果同一受控实体集团的一名成员为另一名成员提供服务而不收取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不符合独立竞争原则,那么应进行适当的收入划拨以反映竞争性服务所得。(美国所得税条例第1.482节2(b)项)。该条例还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并未按独立竞争原则处理,也应进行划拨。原告和被告都未曾说明原告为LTD提供什么特别服务或说明LTD依竞争原则使用原告的无形资产。原告主张,它只是在1973年管理合同的谈判与担保中为LTD提供过服务,而且LTD对原告业务人员的各种费用都予以报销。原告还提出,它只就与子公司相关的领域提供母公司的监督服务,而这种服务并不受第482节下的划拨规定的约束。   关于服务问题,法庭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在1973年,原告为LTD提供的重大服务项目符合所得税条例第1.482节2(b)项规定,LTD使用的属于原告所有的无形资产也符合1.482节2(d)(3)项规定。原告在合同谈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原告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医院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合同起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人员的费用均有原告支付,LTD却未就上述服务向原告付款。合同一经履行,弗雷尔先生即被任命为LTD的执行董事并在1973年9月19日上任,但他直到1973 年11月1日才被列入LTD的工资名单。此间,他在雇用人员、医院供给及设备方面得到的协助均来自原告。无疑原告为LTD提供了重要服务,LTD并未对此支付任何费用。关于无形资产问题,法庭指出,在签订KFSH管理合同过程中,沙特政府特别注意到了原告的经验和专门技能。在合同谈判初期,原告就被要求介绍HCA的经验和专门技能。管理合同中有大量内容是关于参照原告在美国的51家医院的管理技能,其中包括人员编制、运作管理、培训计划及财务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LTD谈判和履行合同中为之提供了其专有的管理系统,但没有证据表明LTD曾为使用该系统向原告作出任何支付。   裁决:法庭认为,LTD获得利润最终要的因素是原告的管理经验和专有技能,但鉴于LTD实际上的独立法人身份,法院裁定将LTD应税所得的75%划归原告,被告应退还25%的超额划拨所得给原告。 评价:本案涉及到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法院依据独立竞争原则,以482条为依据,认为LTD获得利润最终要的因素是原告的管理经验和专有技能,裁定将LTD应税所得的75%划归原告,被告应退还25%的超额划拨所得给原告,这是正常交易原则(独立竞争原则)在法院裁判中的典型运用。 案例来源:中国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