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法国Fruehauf股份公司案 案情:法国Fruehauf股份公司是美国的跨国公司Fruehaufinternational的子公司。母公司占有该法国公司2/3股份,法国董事占3/8。该法国公司与另一家法国公司berliet签订了合同,约定为其生产拖车,然后这家法国公司将拖车和牵引机组合起来卖给中国。美国认为这笔交易违背了与敌人贸易法,要求停止与中国的这笔业务,还声称要起诉这家法国子公司。于是法国董事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这不但符合公司利益,也保护了少数股东。 思考:本案中,美国试图以股东的国籍为依据行使其域外管辖权,说明其再公司身份法三采取什么样的判断标准? 案例来源:中国财税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