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原则及其类型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主权是国家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
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
土行使政治权力。
领土包括哪些部分?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
民行使政治权力。
公民与居民的区别?( P2)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属人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 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 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
人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
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税收管
辖权。
-属地原则: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地主义原则,
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
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以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为基
础形成了三种模式:
( 1) 地域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 占多数 )
( 2) 地域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公
民税收管辖权 ( 美国 P17,墨西哥 )
( 3) 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 乌拉圭, 哥
斯达黎加, 肯尼亚, 巴拿马, 赞比亚
公司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
个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
免权约束( P3)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一般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居住
地。
判定标准,a、固定性(永久住所)和非固定性:前者如
德( P22)、日,后者如美(绿卡)、英(普通居民 P14)
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
在地作为判定住所的重要标准。
b、经济利益中心或经济活动中心:主
要经济活动所在地、主要财富坐落
地(管理地)
包括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
( P19)、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
2、居所标准
住所与居所的区分,a,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
地, 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暂住或客居
之地; b,住所通常涉及一种意图, 即某人
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 而居所通
常是指一种事实, 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
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 但实际的判
断很难 )
例:法国的临时居民( P21),英(普通居
民 P14,15)、中国(习惯性居所)
3、停留时间标准
1) 纳 税年 度,半年 期,英, 德, 加, 瑞士
( 183/182/180)
一年期:中, 日, 韩,
巴西
2) 任何 12个月:新西兰-半年期
3) 多个纳税年度:英 ( P16), 美 ( P17)
少数国家不实行停留时间标准:如比利时和希腊
4.意愿标准
希腊, 英 ( P17 ), 美 ( 绿卡 ), 法 ( P20) 可
能被提前认定为永久居民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1.住所标准,P23
改进:习惯性居住修改为住房、主要经济活
动所在地、主要财富坐落地等明确标准?
2.时间标准:
改进:一年期改成半年期?支付制与汇
入制?任何 12个月? 90天优惠? 5年的
变动?
时间标准
(境内工作期间)
境内所得
(境外工作期间)
境外所得
境内
支付
境外支

境内支

境外支

非居民 90( 183)
天以下
征 免# 免 免
90( 183)
-1年
征 征 免 免
居民 1-5年 征 征 征 免#
5年以上 征 征 征 征
(三)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
协调:决胜法 P28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
性居所--国籍--协商解决
二、法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一)法人的性质和类型 P29
(二)法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登记注册地标准:美、瑞典( P31)
2.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一般认
为, 公司的董事往往掌握公司的重要权力,
因此可根据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或公司董事会
地点来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 。
例:英 ( P32)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日, 中 ( P36)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
体的重要性;而管理和控制中心强调的是法
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
4.选举权控制标准:澳、新 ( P34)
许多国家都同时采用不同的标准,其中 1,2
标准最为常用。
( 三 ) 模式
1.标准 1( 美, 法, 丹, 埃及, 尼日尔, 瑞典,
泰 )
2.标准 2( 新加坡, 马来西亚, 墨西哥, 爱尔兰 )
3.标准 1or2( 英, 加, 德, 希腊, 印, 荷兰, 瑞
士, 卢森堡 )
4.标准 1+3( 日 ) 1or3( 韩国, 比利时 )
5.标准 2or3( 葡萄牙, 挪威 )
6.标准 1or2or3( 西班牙 )
7.标准 1or2or4( 澳大利亚 )
8.标准 1or2or3or4( 新西兰 ( P34))
( 四 ) 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
两个协定范本都推荐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中美协定是协商 。
什么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 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 ( 两者的差别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
理办公机构, 企业经营运行的指挥中心?
决胜法在法人方面的不可行或不必要性:自然人
各国标准可能套不上,法人可以套上
( 五 ) 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登记
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
在地标准? ( P39)
第三节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

纳税人对一国政府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
的税收管辖权、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纳税人有密
切相关。
一、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
的国内外一切的所得进行征税,从纳税人的角
度看,该纳税人其所得不仅要向国内政府缴纳
税收,而且还要向其外国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
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
(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交纳的义务被称为
无限纳税义务。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
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
国家政府负有无限纳税人义务。
1、区分非长期居民与长期居民
自然人居民通常分为 非长期居民 和 长
期居民,
两者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
居民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
负有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2、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也有不同,如美国、英国、
加拿大、日本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和自
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得
向本国政府的税。但又同时规定,本国居民
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利息、红利、所得
等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交纳本国的所
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
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由于这时居民公
司就其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
不是在境外所得时而产生,而是被推迟到境
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才产生,所以上述规定
通常被称为, 推迟纳税, 。显然推迟纳税的

定是对居民管辖权所要求的全球所得征
收原则的一种暂时否定。
发达国家实行推迟课税规定以其承
认外国子公司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是分
不开,如果不实行推迟课税,母公司居
住国对境外子公司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
都要缴税,这就等于失去了外国子公司
头上的, 面纱,,把外国子公司与国内
母公司视为一体进行征税,其结果必然
是对外国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否认。
发达国家实行推迟课税,对本公司参
与国外竞争也是有利。发达国家的所得税
税率过去一直很高,在推迟课税的规定下,
本国的公司到税率较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去投资办公司,只要这些境外的子公司利
润不汇回,发达国家的母公司的境外投资
者就不必按本国的高税率负担税收。对于
本公司以较低的税负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当
地公司竞争是十分有利的。
另外,在某公司所在国通货膨胀的因素下,
母公司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滞留在境外一段时间以后再汇回,就这笔境外
所得在本国应纳税款的价值会大大下降。曾任
美国财政部助理部长、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已
故教授斯坦利曾经指出:如果美国公司把受控
外国子公司的利润滞留在海外十五年以后再汇
回,这等于这笔利润不用交纳任何所得税。
这种推迟课税的规定给跨国公司的国际避
税行为提供了很大便利,成为税法中的一个巨
大漏洞,为了防止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许多
国家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
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
家,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国内外的
所得向该居住国政府纳税;而非居民一般只需
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的纳税,这
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其境内的所得纳税的
义务被称为 有限纳税义务 。 无论是自然人还
是法人,各国一般都规定,非居民外国人在本
国停留时间没有达到标准的规定,其有限纳税
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
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的 90天规则,对这部分我国境内雇主支付
或我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水所得之所
以不能豁免,是因为这部分工资薪水已构
成我国境内相关企业或个人雇主以及外国
公司在华机构的成本费用,相应减少其应
缴纳的所得税,如果说我国在对这部分工
资薪金所得免税,税收利益就会受到双重
影响。
美国税法规定: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
临时工作不足九十天,报酬不超过三千
美元,其来源于美国的劳务所得可以不
在美国缴纳所得税。新西兰规定:如果
非居民外国人在新西兰停留时间一个纳
税年度中少于九十二天,他在新西兰取
得的个人劳务所得免税。(不包括演员
和职业运动员的收入)。
讨论:我国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应如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