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 经营所得
( 一 ) 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P94,,OECD范本, 2000版后把专
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 联合国范
本 2001版则没有 。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2.来源地标准:
1) 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 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 ( 美 ), 合同缔结地
( 英 ), 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 商品使用地
P95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
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
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算
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
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但是,
对于专利(软件),通过使用者的设施,可以产生
常设机构。
2.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 1)位置标准:固定的活动中心场所和边界明
确的经营位置。
a.固定的活动中心场所,是在税收管辖权内的
一定土地(或海地)上的固定的营业活动中心
场所或者建有基地,这时可不考虑营业活动的
持续时间。
判例 1:居住在德国的小贩每周要到德国三个不
同城镇的市场去销售货物,那里有他的摊位。
判例 2:一个在另一个城市清扫烟囱的工人。
判例 3:一位商人居住在一个城镇,向另一税收
管辖权下的城镇运送牛奶和其他奶制品,纳税
人早上运牛奶和奶酪,收工后将没卖掉的商品
带回牛奶房。
b.边界明确的经营位置
,空间定界法, 认为,即使没有座落于特
定地点的经营中心,只要在一定的空间
范围内存在经营场所就符合常设机构的
位置要求。
判例 1:在他国海面上进行捕捞的渔船。
判例 2:离岸石油钻探和开采。
( 2)持久性标准:从可行性出发,将临时性营业场所排
除在常设机构之外。
a.如果一个营业场所的设立是以长期使用为目的,即使
由于企业活动的特殊性质或其他原因而提前清算,使
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很短,仍应视为常设机构;如果一
个营业场所的设立仅是为了短期的目的,事实上也是
如此,就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存在超过了临时性
质的期限,则视为常设机构。
b.时间的界限往往以明确经营界域为前提,即以营业活
动的具体开展地点为空间条件,而不能以整个国家的
领土为地理空间来确定。
判例:德国演出团体在美国进行的巡回演出。
C.具体时间界限的规定:
发达国家主张对可移动产业成为常设机构
不仅要有时间限制,而这种时间界限应
当尽量地长;发展中国家主张不应当对
可移动产业成为常设机构设立时间条件,
或时间限制尽可能短。
OECD范本:对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程以连
续进行 12个月以上的为设有常设机构,如果活
动达不到 12个月,即使设有办事处、车间等设
施,也不构成常设机构。(美国还规定钻探平
台或船舶也要持续 12个月以上才能认定其存在
常设机构)
联合国范本:可移动产业的营业活动只要存在 6
个月以上即构成常设机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经双方谈判,还可将此时间限制缩短为 3个月。
3.关于营业活动的认定:
( 1)区分非营业性服务和营业活动
两个协定范本共同列举了五个方面的准备性辅助性场所,
将他们排除在常设机构范围外。这些场所是:
a.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
b.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c.专为通过另外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
的库存;
d.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和搜集情报而设有的固定营
业场所;
e.专为本企业从事任何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目的
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OECD范本中胜数 a,b中还包括, 交付货物, 的场所。
具体判定标准:
a,业务性质与企业的整体业务实质相同者为常设
机构;
b,生产和销售行为延伸者为常设机构;
c,服务对象包括本企业以外顾客者为常设机构;
d,职责为管理监督者为常设机构;
e.超过单纯提供非营业性服务而承担销售商品业
务和从事生产活动者为常设机构。
( 2)区分营业活动和一般的租赁活动和销售活动。
a.如果出租和出售方仅承担通常的售后服务,并不参
与所出售或出租的货物或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则属于
一般的租赁和销售活动;
b.如果出租和出售者,派出雇员为所租赁和销售的设
备,进行安装、调试、保养、维护和提供其他有关的
服务,提供服务任何活动均是在承租人和购买者的指
挥、负责和控制下进行,也不认为设有常设机构;
C.如果雇员有权参与所出售和出租的设备或资产的使
用或经营决策,则视为营业活动,如果该活动具有一
定的永久性,认为设有常设机构。
4、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独立地位代理人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独立代理人的判断:
( 1)自主营业(即不受他人指令和控制)标准
( 2)正常营业过程标准
( 3)利益分享与风险承担标准
( 4)客户数量标准
-非独立代理人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
条件:代理人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定
合同的权力并经常使用这种权力,代理人所从
事的活动不是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
联合国范本与 OECD范本的区别:
联合国范本认为 ( 1)对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
国一方,即使没有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名
义签定合同的权力并经常形式这种权力,但经
常在首先提及的国家保存货物和商品的库存,
并代表该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和商品,
应认为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 2)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外,
如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国领土内收取保险
费和接受保险业务,应认为在缔约国另一方设
有常设机构。
5.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是否构成常
设机构
2)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

3)网络提供商是否成为非居民的非独立地
位代理人
(三)常设机构征税权规则
1常设机构原则,P95
2利润归属原则,P95- 96
a,实 际 联 系 原 则 (economic connection
principle) 。
该原则有助于简化管理, 提高效率, 并更加适用
于通常采用的经营交易方式, 但是 有助长避税
的危险, 也难以为收入来源国促进企业利润的
行为提供任何激励 。 尽管如此, 实际联系原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收 入 来 源 地, 得 到 了
,OECD范本, 的支持 。
b.引力原则 (force of attraction principle) 。
该原则可分为一般引力原则和有限制的引力原则 。
前者认为, 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在本国境内设立
了常设机构, 那么该企业就处在本国税收管辖
权管辖之中, 本国就可以对该企业来源于本国
境内的所有所得征税, 而不管这些所得是否与
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有关, 这得到一些国家的
支持 。
而, 联合国范本, 则主张后者, P96。
C,中国实行实际联系原则
3利润计算原则:独立企业和正常交易原则
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该是与其完全独立的
企业 ( 而不是与其总机构 ) 按照通常的市场条
件和价格进行交易所应取得的利润 。
4利润计算方法 P97- 100
a.合理地分担总机构的一般管理费用
应由常设机构负担的总机构一般管理费用=该常
设机构的营业额 ( 或毛利 ) /总机构的营业额
( 或毛利 ) × 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b.某些费用不得扣除
如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定
劳务手续费, 贷款利息, ( 联合国范本第 7条
第 3款 ) 。 具体包括 ( OECD范本第 7条第 3款
注释 ),
( 1) 总机构向常设机构提供贷款或专利权, 常
设机构以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支付给总
机构的费用, 不能扣除 。
( 2)常设机构为其总机构提供辅助性服务而发
生的费用不能扣除。
( 3)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所谓, 管理利润,
不能扣除 。
c.利润分配方法
营业额或佣金收入, 工资额, 原材料金额, 流动
资本 ( 公式类似于 a)
核定利润的困难与问题:利润根据哪国法律确定,
不同业务的集团, 具体标准变化, 资料搜集
5.其它所得项目的处理。对投资所得(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转让所得、租赁
所得、劳务所得等,国际税收协定设有专条进
行处理。但如果这些所得与常设机构有关,应
作为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计入应税所得中一
并征税,否则按各个专条的精神单独计税。
6.采购货物的活动要不要计算利润。一般来说,
光采购不视为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在正常活动
外还进行采购,这一部分是否参与利润分配存
在不同的观点。, OECD范本,,第 7条第 5款。
联合国范本:未规定。
7.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 —— 国际运输业利润的征
税权分配规则
以船只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以船只
从事内河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由企业的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从事航运企业的实
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或船只上,以其母港所在
国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在船舶没有母港的
情形下,应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两范本第 8条)
二、投资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 一 ) 定义与分类
1.投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 投资
所得是从股权, 债权, 特许权取得的所得, 是一种权
利金收入, 这是其与营业利润的区别所在, 也被称为
被动投资所得 。
2.股息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
任公司或其它股份公司在年终决算后将已扣除公积金,
公益金等项目后的剩余利润, 按一定标准分配给股东
作为其投资入股的报酬 ( 包括优先股股息 ) 。 资本弱
化情况下的利息视同为股息 。 资本弱化的情形 P101
3.利息通常指货币借用的报酬, 是因债权
关系取得的所得 。, OECD范本, 和
,联合国范本, 明确规定利息包括从各
种债权取得的所得, 不论其有无抵押担
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
股权 ( 股息 ) 与债权 ( 利息 ) 的重要区别
不在于是否分享公司的利润, 而在于是
否承担风险 。
4.特许权使用费指提供各种特许权力归他人使用
而收取的各种款项 。 包括提供任何文学, 艺术
或科学著作 ( 包括电影影片 ) 的版权取得使用
费, 提供任何专利, 商标, 设计或模型, 计划,
秘密配方或程序取得的使用费, 提供非专利权
的专有技术或工业, 商业, 科学经验的情报所
收取的报酬 。
在 1992年的 OECD范本中, 出租工业, 商业,
科学设备所收取的租赁费, 不再是特许权使用
费, 而作为营业利润 。 但 2001版的联合国范本
仍将其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的所有双边税
收协定亦然 。 现实中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泛美
卫星案 。
( 二 ) 投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1,股息来源地确定规则
1支付股息的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国
2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 美 861节:外
国公司前三年的毛所得中至少 50% 与美国境内
的贸易或经营有实质性联系, 其支付的股息中
的一部分被认为来源于美国, 与 CFC不同 。 一
家美国居民公司毛所得不到 20% 来源美国, 其
支付的股息被认为非来源于美国 。 )
2,利息来源地确定规则
1支付者 ( 或债务人 ) 居住地
2贷款实际使用地 ( 英国, 贷款合同签订地 )
3获得者 ( 或债权人 ) 居住地
3,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确定规则 P105
1支付者居住地 ( 支付地 )
2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地
3获得者 ( 或所有人 ) 居住地
(三)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1.投资所得的征税规则:利益分享 。
两个范本对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差
异 ( 见下页 )
OECD范本第 10条第 2 款: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
是一家公司 (不是合伙企业 ),并直接持有支付
股息公司至少 25%的股份,那么预提税税率不
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任何情况下,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5%。利息的预提税税率
不超过 10%。
联合国范本:未作出明确规定,给予来源国争
取高税率的权力。
两个范本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规定的差异
,OECD范本, (支付者居
住地最高预提税税率)
,联合
国范本,
股息 5%或 15% 协

利息 10%
特许权
使用费
0%
2,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
对来源国预提税率限定的几种模式:
P107- 108
1) 各项投资所得 ( 包括股息, 利息, 特许
权使用费 ) 都采用 10% 的限制税率;
2) 规定对各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税率为
10%, 其中对使用工业, 商业和科学设
备, 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打七折或六折
征税;
3) 规定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 15%, 利息
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 10% ;
4) 股息按, OECD范本, 规定, 即持有股
份不少于 25% 的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 5%,
其它股息预提税税率为 15%, 利息和特
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 10% ;
5) 股息的税率为 5%, 其它项目的税率为
10% 。
即不详细区分来源国、居住国,而明确规
定双方的征税权大小。
三、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P108
(一)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独立劳务所得
-征税规则
OECD范本:原来按固定基地原则,现已取消。
联合国范本:第 14条第 1款。具备三条件之一即
可征税。①经常设有固定基地,并且其所得是
归属于该国固定基地的;②在一个年度中停留
期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天,并且其所得是在该
期间内取得的;③其所得是由收入来源国居民
支付或者是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一定金额限度的。
(二)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分配
规则
-非独立劳务所得
-征税规则:
两范本第 15条第 2款。同时具备三条件即由居住
国征税,否则由另一国征税。①收款人在有关
会计年度(开始或终止的任何 12个月)中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累计不超过 183天;②该报酬
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自付或代表雇
主支付的;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
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三)其他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居住所在国
(范本第 16条)
-跨国从事演出或表演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
演出活动所在国征税(范本第 17条)
-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范本第 18,19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 (范本第 20条)
四、财产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 一 ) 定义与分类
不动产转让和出租所得, 动产转让和出租
所得, 遗产所得
其中:注意不动产的定义:范本第 6条,1.
应包括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附着其上的
地产 。 2.从本质上明确不动产的范围包
括权利 。
( 二 ) 财产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1.不动产转让, 出租:不动产坐落地
2.动产转让:
1) 转让者的居住地 ( 如股份转让者的居住地 )
2) 被转让动产的实际所在地 ( 如被转让股份的
公司所在地 )
3) 动产转让的发生地 ( 如股份转让行为的发生
地 )
3.动产出租:
1) 租金获得者的居住地
2) 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 租赁合同的签订
地 ), 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如此
3) 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4.遗产所得:
1) 不动产:坐落地
2) 有形动产:所在地
3) 股票债券:发行公司所在地
(三)财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不动产 转让、出租 的征税规则,两范本相
同,不动产所在国独享征税权。但是通过
常设机构取得的不动产所得应视为营业
利润,按下述有关营业利润的规则来分
配征税权。
2.动产转让,P111
1) 常设机构, 固定基地财产:机构场所所在国,
两范本规定相同 。 不论是单独转让还是随同整个企业
或基地一起转让, 只要是转让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财产
所得的收益, 都可以由该机构场所所在地国家征税 。
2) 飞机, 船舶,两范本规定相同 。 转让从事国际运
输的船舶或飞机, 内河运输的船只, 或转让附属于经
营上述船舶, 飞机或船只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作特殊
处理, 应仅由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
3) 股票,a直接, 间接由不动产构成 ( 联合国
2001的修订与 OECD2003的调整 ),坐落国
即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 该公司的财产
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
可以在该国征税 。 即由财产座落地国家征税 。
b一定百分比股权:公司所在国
即 出售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 该项股票又代表缔约国一
方居民公司一定百分比的股份权, 也由公司所在国征
税 。
c其他:转让者居住国
4) 其他 ( 如债券, 珠宝 ),转让者居住国
( 中国未来转让财产要征预提税 )
3.动产出租:
OECD1992工业, 商业, 科学设备所收取的租
赁费 → 营业利润, 联合国 → 特许权使用费
其他动产出租,OECD其他所得:居住国, 联
合国其他所得:双方有权征税 ( 中国使用地 )
4.遗产所得:不动产:坐落地;有形动产:所
在地;股票债券:发行公司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