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 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
P114指 一个 纳税人的 同一 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 种税 。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 ( 叠 ) 征税, 是指 ( 谁? 征
税主体? ) 对 ( 谁? 同一, 不同 ) 纳税人的 同一 课
税对象 ( 主要是所得 ) 在 同一 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 相同或类似 的税收 。
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
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 主要发生在跨国
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
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
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 主要发生在股东
与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
3.纵向重复 ( 叠 ) 征税与横向重复 ( 叠 ) 征税
国内纵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 州, 省, 县市 ) 对同
一 ( 不同 ) 纳税人 ……
国内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对同一 ( 不同 )
纳税人 …… 美国州之间的税收分配
国际纵向? 国际横向
4.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 税收管辖权的 6种组合 )
① 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
管辖权 。
② 不同国家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 。
③ 不同国家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 。
5.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P116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 P28
2、法人 居民身份的决胜法: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P37
(二)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 一 ) 扣除法 ( 只对重复征税适用, 居住国采用 )
( 二 ) 减税法 ( 低税法 ) ( 对重复, 重叠征税均
适用, 居住国采用 )
( 三 ) 免税法 ( 对重复, 重叠征税均适用, 居住
国采用 )
( 四 ) 折算法和双率法 ( 对重叠征税适用, 来源
国采用 )
( 五 ) 抵免法 ( 对重复, 重叠征税均适用, 居住
国采用 )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 一 ) 扣除法 ( 只对重复征税适用, 居住国采用 )
1.定义 P116
2.采用国,
① 美, 英, 加, 荷:抵免法与扣除法可选 ( 选择扣除法的
原因: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 ) ;荷兰:预提税不可抵
免只可扣除;德, 卢, 法:超限额不可抵免只可扣除
②中国的优惠: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
费用扣除。 (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税所得,如果
改成抵免法是否有放弃来源国征税优先权之嫌?)
( 二 ) 减税法 ( 低税法 ) ( 对重复, 重叠征税均
适用, 居住国采用 )
1.定义 参考 P116
2.采用国:
① 比利时: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减征 75%, 新加
坡:国外营业收益减征 40% ( 对重复征税 )
② 意大利:来自持股 10% 以上国外企业的收益
免税 60% ( 其他欧洲国家也有 ) ( 对重叠征税 )
( 三 ) 免税法 ( 对重复, 重叠征税均适用, 居住国采
用 )
1.定义 P116
2.采用国:
① 完全免税,香港, 巴拿马等 ( 乌拉圭, 哥斯达黎
加, 肯尼亚, 赞比亚 等 )
② 法国:国外营业利润符合条件免税:在国外已纳
税, 利润进行分配 ( 对重复征税 )
③ 股息参与免税:奥, 丹 25%, 法, 芬 10%, 荷 5%,
瑞典等 ( 对重叠征税 )
3.全 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P116- 117 举例
( 四 ) 折算法和双率法 ( 对重叠征税适用, 来
源国采用 )
1,定义:
折算法:又称冲抵法, 法国率先采用, 居民公
司分配利润给非居民股东时, 国库按其收到
股息额的 50% 退还公司已纳税款, 但要按收
到股息与国库退款之和缴纳 15% 的预提税 。
即实际退还 50% - 150% × 15% = 27.5%
( 因为税率多变, 50% 是假设公司税后利润承
担的税款, 相当于 50% /150% = 33.3% 的税
率 )
双率法:德国率先采用, 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和
未分配利润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前者税率低, 后者税率高 。
( 也有国家对分配利润高税率, 未分配利润低税
率;意图阻止资金流出企业或流向国外 )
2,采用国
① 折算法:法, 德, 英, 意, 爱尔兰
②双率法:德、日、奥、挪、芬兰
( 五 ) 抵免法 ( 对重复, 重叠征税均适用, 居住国采用 )
1.定义,P117
2.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
① 定义 P117- 118
② 方法比较与结论,P118- 119
例题:纳税人 60万来源于甲国 ( 居住国 ), 30万来源于乙
国, 甲国税率 0-20万 20%, 20-40万 25%, 40-60万 30%,
60-80万 35%, 80万以上 40% ;问乙国税率分别为 20%,
30%, 40% 时, 扣除法,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全
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下纳税人在甲国应纳税款 。
乙国税率 (税款 ) 20% (6) 30% (9) 40% (12)
扣除法 (90) (84)23.6万 (81) 22.4万 (78)21.3万
全额免税法 (60) 15万 15万 15万
累进免税法 (28.89%)17.33万 17.33万 17.33万
全额抵免法 (26-X) 20万 17万 14万
限额抵免法 (8.67) 20万 17.33万 17.33万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与处理
① 定义与分类,P126
② 基本计算公式,P126
③ 方法比较与结论,P127- 128
对纳税人有利与否:
分国分项 分国不分项 综合分项 综合不分项
营业利润 ≥? ≤
均为正值 具体要看对外投资情况
营业利润 ≤? ≤
有盈有亏
④ 我国的分国不分项限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 ( 财税字 [1997]116号 ),
主公式: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 或境外所
得实际缴纳税款 )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法定税率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
抵后的金额 )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 境外所得按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 来源于某国 ( 地区 ) 的所
得 ÷ 境内, 境外所得总额 )
a分国不分项 ( 计算限额时, 分子:同一国机构间盈亏可
以互抵, 不同国机构间盈亏不可互抵;分母考虑境内
外全球所得时: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
补, 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 境外营
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
b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 经企业申请, 税
务机关批准, 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
统一按境外应纳税得额 16.5% 的比率抵扣 。 ( 是否过
于优惠? )
c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 境内, 境外所得按
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 一项, 以及办法中, 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 一项应按法定税率 33% 计算 。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 ( 原因? ) 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 余缺可以调剂使用, 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
⑤ 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 2后 5,日:前 5后 5,加拿大:前 3后 7,中国:后 5
英, 德:不允许结转, 德, 卢, 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
4,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 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
一国纳税人间接缴纳国外的税款,发生
在以下这种情况,即一国的母公司在外国拥有
子公司,子公司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将
税后利润按母公司的股权比重分配给母公司,
由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来自于子公司的税后利
润。因此,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
必然会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子公司缴纳
的而由母公司负担的那部份子公司所在国税款
并不是母公司的直接缴纳,而是一种间接缴纳。
这样,母公司用这笔国外税款冲抵本国的应缴
税款就属于间接抵免。
②间接抵免计算:单层、多层,P123- 124的案

③ 间接抵免条件,P132- 133
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抵免法。
实行间接抵免的国家一般都有股权比重的限制条件。
( 1) 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法规定由 ‘ 参
与免税 ’ 条款, 这样本公司在国外公司拥有一定
的股权和经营权, 本公司来自于国外公司的股息
就可以在国内免税, 而对这种享受免税的股息就
不再实行间接抵免 。 但是这些实行 ‘ 参与免税 ’
的国家一般都是已规定本国母公司交纳的预提所
得税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等的 。 如瑞士, 奥地利,
荷兰, 法国等国家都属于这种情况 。
( 2)实行间接抵免法的国家一般都拥有股权比
重的限制条件,只有当公司拥有外国居民公司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时,本国公司与该外国公
司之间才可以进行间接抵免,如果本国公司在
外国公司中股权比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两个
公司之间就不能进行间接抵免。允许间接抵免
的股权比重,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英国、墨西哥
等国家规定:本国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非居民
公司(外国公司) 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权,
本国公司从该非居民公司得到的股息可以享受
间接抵免;
日本、西班牙规定:本国公司从非居民公司分得
的股息享受间接抵免的股权比重标准 至 少不少
于 25%;我国国内税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
在与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间接抵免
的条件是纳税人持有下属外国公司 10%以上的
股份。
( 3)间接抵免一般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
然人。个人股东从国外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担的
外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能用于冲抵其在本国
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
实行归属抵免制,股息负担的国内公司所得税
可以充抵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还没有哪
个国家将这种归属抵免制扩大到外国公司所得
税。
5,税收饶让抵免 ( taxsparing)
① 定义,P134
② 做法:对营业利润, 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给
与不给 P135( 营业利润一般税收饶让, 投资
所得一般定率抵免 )
③ 我国做法, 问题与改进,P135
财税 【 1997】 116号:企业除分国不分项抵扣外,
可以选择定率抵扣: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
准, 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 统
一按境外应纳税得额 16.5% 的比率抵扣 。
还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的国家, 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
税减免税, 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 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 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 ( 实
际上在国内法中给予了所有缔约国单边饶让抵
免的优惠 )
④ 美国, OECD关于饶让抵免的观点及我国应采
取的态度
国际司司长:在中国投资的美国居民企业的税负
应该是美国政府决定的而不是中国政府说了算
的,因此美国不同意饶让抵免有一定道理。请
分析这句话的问题所在。
6,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 抵免主体与对象 P128- 129
② 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 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 ( 不论是否已缴纳 ) ;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
③ 亏损结转 P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