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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避税概论
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一样,也是国际
税收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二者都是伴
随着跨国纳税人和跨国所得的出现而发生的一
种国际税收现象。但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
第一、国际重复征税会损害跨国纳税人的
切身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
展;
第二、国际避税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但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扭曲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各国政府在采取措施避免所得国际重复征
税的同时,也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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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国际避税
一, 避税的含义
要弄清什么是国际避税,自然要先弄清什
么是避税。避税是与偷税相近的一个概念。虽
然有些国家对, 偷税, 一词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没有哪个国家在税法中对, 避税, 的概念做
出解释。 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
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 而避税则是
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 是一种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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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
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 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
段, 比如作假帐, 伪造凭证等, 所以偷税行为应受
到法律制裁 (拘役或监禁 );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
并不构成犯罪, 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
在理论上可以区别避税和偷税, 而在实践中避
税与偷税有时很难区分 。 因此, 对于避税问题许多
国家持较严厉的态度, 认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虽不
明显违法, 但也是不正当的, 应当受到谴责 。 但也
有的国家法律部门或舆论界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持较宽容的态度, 认为纳税人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
下选择使自己少纳税的经营方式, 政府应当承认纳
税人避税的合法权利 。 不过, 由于纳税人的避税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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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要给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损失 。 所以, 无
论是对避税管理严厉的国家还是较宽容的国家都在
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法, 堵塞税法中的漏洞, 尽量不
给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可乘之机 。
二, 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
的税制差异以及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
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 通过种种合法手段, 规
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
1,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
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法漏洞进
行的避税, 它不通过纳税人跨越国境的活动,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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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
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钻
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种避
税活动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的活动,
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流动,或者
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间
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
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还包括所得的来源
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
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有人从特定国家的税收利益出发,把纳税人
通过国际交易造成居住国或某一来源国出现税收
收入损失的行为也视为国际避税,即使这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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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一国得到的税收利益要被在别国纳税义务的
增加所抵消,从而其全球总税负并没有减轻。可
以说,这是一种广义的国际避税的概念。
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
国际偷税是纳税人在跨国活动中非法手段逃避
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它与国内偷税
活动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
税人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并不违反
有关国家的税法。所以总体上说它是一种合法行
为。
由于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的性质不同,二者
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国际偷税,有关国
家要象对待国内的偷税活动一样对违法者进行法
律制裁,而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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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给跨国纳税人
提供国际避税的可乘之机。
三、国际避税的成因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它的原因,国际避税的
出现也不例外。
主观原因,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
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的强烈愿望。
客观原因,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
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避税
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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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管辖权的差异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
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
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
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
何国家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
收负担。
如果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所征收的税率高低没
有一个可供其进行国际避税的场所,则纳税人一
般也就能通过人或财物的跨国流动进行避税。然
而,在现实国际经济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率
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较高,有的国家
和地区税收不征所得税 (税率为零 )。有人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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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税国 (地区 )转移到低税国 (地区 )进行避税的可
能。大量的国际避税现象表明,一个低税的 (或无
税)国际避税地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
税的重要的前之一。
3、存在大量国际税收协定
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世界上存在着大
量的国际税收协定。因此,税收协定很容易被跨国
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空隙。
例如,根据国际缔结协定的各方只有当对方国
家的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该国才能对对方国
家的企业从本国取得的经营利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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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目前各国居民向外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要缴较高的预提所得税。但如
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一方国家居民
支付的股息、利息等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就会
大。这时,一个第三国居民企业为了从上述两国
得到预提税好处 (协定规定的低税率 ),就可以在
其中一国建立中介性属公司,以便利用两国间的
税收协定减轻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滥用国际税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
方式,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存在,则为跨国公司进
行国际避税大开方便之门。 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
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
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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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避税地
一, 什么是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 (又称避税港 )通常是指那些可以
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
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地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
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没有国际避税地,
跨国纳税人经常性的国际避税活动就难开展 。
国际避税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英
语国家称其为, 避税港, ;法国人叫它, 财政
天堂, ;德国人则习惯称它为, 税收绿洲, ;
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忌讳避税地一词, 往往自称为
,金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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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地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
的定义 。
事实上, 任何两个国际税收问题的专家恐怕
都不会开出一份相同的避税地国家 (地区 )的名单 。
根据对国际避税地定义的严格程度不同, 人们少
则可以列出十几个避税地国家 (地区 ),多则可以
列出六十几个避税地国家 (地区 )。 甚至有人认为,
任何一个国家 (地区 )都可能成为国际避税地, 只
要该国 (地区 )的税法能够被人们利用从事国际避
税活动 。 根据这种理解, 一些对国际避税一贯持
坚决反对态度的发达国家也可能成为国际避地 。
每一个国家的税法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被用来进行国际避税, 如果每个国家或大多
数国家都是国际避税地的话, 那么国际避税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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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也就失去了意义 。
所以, 国际避税地应当是指那些提供;普遍
的税收优惠以及可以被跨国公司用于经常性避税
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
目前, 一些国家出于反避税斗争的需要, 在
本国税法中规定了判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
其中有的国家还根据所制定的标准开列出了国际
避税地国家 (地区 )的名单, 凡本国公司与符合避
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名单上的国家 (地区 )中的受
控子公司进行交易税务部门都要给予密切注意,
必要时还要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 。 这种做法是出
于税务管理上的需要来界定国际避税地 。
1,美国政府观点
国内收入署相当于政府税务局发行的, 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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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手册, 中, 没有避税地的定义, 但提出避税
地特征:
( 1) 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 2) 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 甚至不惜违反
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 3) 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
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 4) 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 5) 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 6) 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
2,日本国国际避税地的界定
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
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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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和地区 。 根据这一定义, 日本的税务当局
列举出 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
3,德国
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 30%的国家或地区
列为避税地, 并且列出 29个国家和地区 。
4,法国
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
税率 2/ 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 并列举了 38
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
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例如荷兰、
新西兰、英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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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 避税地国家 (地区 )的名单并非一
成不变,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 一些原有的
避税地国家可以不以处在避税地的地位, 而以在
非避税地国家的也可能变成避税地 。
例如, 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
地, 因为当时加拿大政府规定, 在加拿大安大略
省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可以不缴纳加拿大的所
得税, 而且它还可以利用 1942年加拿大与美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规避美国的所得税 。
1967年, 美国与加拿大的税收协定重新修订, 新
协定取消了第三国居民利用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规
避美国税收的可能性 。 与此同时, 加拿大政府也
不再允许成立新的非居民公司 。 以后, 加拿大又
通过了一系列反避税立法, 使其从一个避税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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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演变成一个坚决反避税的国家 。
又如, 委内瑞拉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
权, 是拉丁美洲的一个重要的国际避税地 。 但 1986
年委内瑞拉废除了单一地域管辖权的课税制度, 开
始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 这样, 委内瑞拉就
不再是一个国际避税地 。
4,避税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目前公认的国际避税地的名单来看, 除了瑞士,
卢森堡, 荷兰等少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以外, 其他
避税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而且主要是一些
自然资源稀缺, 人口少, 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小国 。
这些国家 (地区 )之所以要让自己成为国际避税
地, 主要是为了以无税 (所得税 )或低税的优势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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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 并最终达到增加财政收入
以及促进本国 (地区 )经济发展的目的 。
避税地国家 (地区 )清楚地看到, 高税的发达
国家的居民到本地来投资主要是为了取得税收利
益, 他们在避税地开办的公司将主要是从事金融,
保险, 信托, 持股等方面业务的公司, 这些公司
的经营活动不会污染环境, 不会破坏当地的旅游
资源;
另一方面, 大量外资企业的建立可以增加本
国 (地区 ) 的就业机会, 有利于本国银行业, 金融
和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 政府虽然
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但由于大量的外国资
本涌入和大批的公司, 企业在本国注册成立, 政
府通过征收公司注册费, 资本税等同样可以筹集
到充足的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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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 P147,155)
三, 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国际避税地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除了无税 (所得税等直接税 )或低税以外, 还由于它具
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 比如, 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银行业发达, 政局稳定, 通讯和交通便利等等 。 避税
地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
税特征 。 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使国际避税地真正
成为跨国投资者的避税, 天堂, 。 下面我们结合一些
避税地的情况来具体说明一下国际避税地的一些主要
的非税特征 。
(一 )政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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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避税地, 政治和社会稳定是前提条件 。
否则, 就不能吸引跨国公司来这里投资 。
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避税地多是一些小国或
半自治地区, 它们的政局都较稳定, 其中许多国家
和地区没有军队, 一般认为这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
政局稳定奠定了基础 (政变和内战的可能性极小 )。
相反, 过去亚洲著名的避税地黎巴嫩 (黎巴嫩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并对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
免税;贝鲁特曾一度成为在中东经营的跨国公司的
银行和金融中心 ),由于后来战火不断, 许多跨国
公司从黎巴嫩撤走, 从而丧失了避税地的地位 。
(二 )交通和通讯便利
交通和通讯便利是避税地应具备的, 硬件,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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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大多数成功地实行避税地政策的国家
和地区都重视这一条件 。 从避税地在全球的分布
情况不难看出, 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税地与主
要的资本输出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 。 这就为
避税地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 。
另外, 避税地与主要投资国的交通一般也很发达 。
例如:百慕大群岛距离美国的纽约只有 775英里,
从百慕大群岛到纽约每两个小时就有一个航班,
飞行时间不到 2个小时;开曼群岛到美国的迈阿密
飞行时间仅为 1个小时, 每天都有几个航班;泽西
岛和根西岛到伦敦的飞行时间也仅有 1个小时 。
另外, 避税地的通讯也都十分发达, 交通不
便使一个国家无法成为避税地的例子也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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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欧洲的安道尔位于法国和西班牙之间,
从税收上看, 这里没有任何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
财产税和遗产税, 显然已具备了避税地的税收方面
的条件 。 但安道尔的交通十分不便, 到安道尔没有
飞机航班, 只能从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乘汽车, 而且
要走 150英里的山道 。 交通不便大大限制了欧洲国
家的投资者利用安道尔的无税优势进行避税, 也严
重影响了安道尔国际避税地的地位 。
(三 )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人为地将
公司集团的利润从高税国的关联公司转移的避税地
的基地公司, 这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 。 所
以, 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会十
分关注 。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避税地没有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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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款严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 跨国公司向避
税地转移资金的行为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高税国的反避税措施也就比较容易收到成效 。
为了吸引避税公司, 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一
般都很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 。 有的制定了银行
保密法, 对银行职员的泄密行为要给以严惩 。
例如, 开曼群岛 1966年就颁布了, 银行和信托
公司管理法,, 规定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
1976年开曼又制定了, 保密关系法,, 对泄密
者罚款 6 100美元, 并处 2年徒刑 。
由于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外国政府从开
曼群岛上的银行取得客户存款账户上的信息就
非常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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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经常要与
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之间调出调入资金, 要求避
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 。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税地基本上都满
足跨国公司的这一要求 。
1,没有外汇管制
大多数避税地都属于这种情况, 如开曼群
岛,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巴拿马, 瑞士, 卢森堡, 海峡群岛, 马恩岛,
列支敦士登, 香港, 瑙鲁, 瓦努阿图等 。
一些避税地并没有本地的货币, 而是使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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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国家的货币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 。
特克斯群岛凯科斯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都使用美元作为流通货币;
列支敦士登使用瑞士法郎作为流通货币;
瑙鲁则使用澳大利亚元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 。
2,实行外汇管制
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
司, 例如, 百慕大群岛, 荷属安第列斯, 巴哈
马等就属于这类避税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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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让定价
一, 转让定价概念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
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 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
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
价格 。
转让定价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 也可以发
生在国与国之间 。 后一种情况是指跨国公司集团
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
机构或同属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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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的内部作价 。 这种发生在跨国公司集
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
定价 。
转让定价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成员
之间, 而这些成员由于法律或经济上的原因
相互之间在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方面又存在
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 转让定价并不一定符
合市场竞争的原则, 而是根据公司集团的整
体利益人为地加以确定 。
一项交易的转让价格既可以等于市场自
由竞争所形成的价格, 也可以不等于市场自
由竞争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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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特殊性决定了它在跨国公司集
团的内部管理和国际避税方面有广泛的用途 。
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 使内
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争价格,
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 。
在研究国际税收问题时, 转让定价通常
是指跨国公司集团操纵内部交易定价, 在公司
集团内部人为转移利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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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定价的使用范围
( 一 ) 转让定价范围
国际转让定价可用于跨国公司 (企业 )内
部设在不同国家的各机构之间 (总公司与分公
司之间, 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的交易以及跨
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
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 分公
司隶属于总公司, 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 不能
脱离总公司而独立存在 。 所以, 无论是总公司
与分公司之间还是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法律
关系, 经济利益方面都存在着一致性 。 但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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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 鼓励分公司的自
主经营, 总公司一般有权决定自己的主要进货
来源和销货对象, 其经营活动自然也应取得一
定的利润 。 因此, 同一法人企业的跨国总公司,
分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交易
一般也要像独立法人企业之间进行交易那样计
价收费, 以便于总公司考核各分公司的经营业
绩 。 这样, 在同一个跨国公司内部也存在转让
定价问题 。 不过, 在国际税收领域人们所要研
究的主要是跨国关联企业 (公司 )之间的转让定
价 。
( 二 ) 跨国关联企业
分设在不同的国家, 相互之间具有关联
关系的一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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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控制了另一家企业, 或者一家企业与
另一家企业同被一家第三方企业所控制, 则这
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 二者就属于关
联企业 。
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 它们
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 但由于二
者之间有关联关系, 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 或
同被第三方所控制, 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
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 这种交易作价
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 并不一定要符合市
场竞争的原则 。
转让定价可以应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各
项交易, 包括销售产品, 提供劳务, 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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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等等 。 在这些交易中通过实施一定的
转让定价策略, 跨国公司就可以把公司集团的利
润从在一个国家的关联公司转移到在另一个国家
的关联公司的帐上 。
例如, 为了使海外某国家的子公司获得较高
的利润, 跨国母公司可以向其低价销售产品零部
件, 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高价出售产成品 。
又比如, 为了减少海外子公司的利润, 跨国
母公司在向其提供劳务, 贷款或专利使用权时可
以收取较高的劳务费, 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把
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到母公司的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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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 一 ) 控制关系
1,有权任命
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
2,有经营决策权
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
营决策;
3,控股比例
一家企业拥有另一家企业的全部股本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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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例如 50%以上 )股本, 并不一定非要拥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才能对其加以控制 。 例如对于像
美国某些股权十分分散的公司来说, 拥有其 5%或
5%以下的股份就足以控制这些企业 。
所以, 企业之间的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可以表
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本 (股本 )所有权的控制, 即一家企业
如果拥有另一家企业一定份额以上的资本所有权
(股权 ),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
系;
二是经营管理权的控制, 即一家企业如果对
另一家企业在经营, 购销, 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
的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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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 在实践中, 各国
判定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的标准基本上也都
是围绕这两方面来制定的 。
国际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
协定范本中也规定, 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
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关系:
( 1) 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
另外, 为了便于有效实施对转让定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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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目前各
国税法对资本所有权的控制以及经营管理权的控
制一般都还规定有具体的判定标准 。
在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方面主要是规定控股比
例, 即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企业多大比重的股份才
符合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标准 。 该控股比例各国规
定的不尽相同 。 例如, 美国, 瑞士, 新西兰, 新
加坡, 韩国等国家规定为 50%,挪威规定为 30%,
德国, 西班牙规定为 25%。
二, 我国的规定
我国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 25%。
国家税务总局在,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
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中除了规定按股权比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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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关联企业外, 还规定了判定关联企业的其
他六条标准, 其内容是:
1,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
有资金 50%或以上, 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是由另一企业支付;
2,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
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3,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
的特许权利 (包括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等 )才能
正常进行的;
4,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 零配件等 (价
格及交易条件 )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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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 (包括
价格及交易条件等 )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6,对企业生产经营, 交易具有实际控
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包括家族,
亲属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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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策略
转让价格不是通过市场竞争由交易双方讨
价还价来确定, 而是由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
企业根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和经营意图人为
加以确定的 。
( 一 ) 转让定价的方法
1.以成本为基础定价
( 1) 直接按企业的内部成本 (实际可变成
本, 实际完全成本或标准完全成本 )定价;
( 2) 按企业的实际可变成本加上定额补
贴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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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企业的实际或标准完全成本和一
定的加成率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2.以市场为基础定价
( 1)直接按市场价格定价;
( 2)以市场价格减去销售费用 (根据折
扣率计算 )定价。
3.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
(二)转让价格的随意性
通过以上三种定价方法制定的转让价格都
有一定的随意性。
转让价格的这种随意性显然为跨国关联企
业操纵转让定价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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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跨国关联企业如何制定转让定价则主要
取决于跨国公司集团的总体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
也就是说,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制度要为跨
国公司集团制定的经营目标服务,如果没有一个
具体的目标,转让定价手段就难于使用。
跨国公司集团的经营目标往往是多重的,而
同一种转让定价手段并不能同时满足这些目标,
这就决定了跨国关联企业在使用转让定价制度时
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公司集团的决策意图灵
活地选择转让定价的方式。
在运用转让定价的诸多目标中,国际避税是很
重要的一个。全球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跨国公司
集团最主要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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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低不一以
及国际避税地大量存在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集
团可以利用自己全球经营的优势, 通过转让定
价, 在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业务
收入和费用开支, 尽可能地将所得从高税国企
业转移到低税国企业, 从而达到在全球范围内
最少纳税, 最大获利的目的 。
( 三 ) 非税目标
转让定价还可以为跨国公司集团的其它
经营管理目标服务 。 这些目标与国际避税无关,
可以称为非税目标 。
主要方面有:
1,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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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集团, 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打入某
一国家的市场, 可以采取由公司集团内产品的
生产企业向该国的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的做
法, 该国的关联企业因以低价得到这批产品所
以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销售, 使
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无法与之竞争 。
当然, 这种做法很可能会面临销他国家的
反倾销措施 。 不过,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生产企
业低价向该国关联企业出售的不是产成品, 而
是一些零部件或半成品, 关联企业购进这些中
间产品后再自己加工组装成最终产品, 这样就
可避开当地国家的反倾销措施, 并可成功地将
公司集团的产品打入一国的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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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使集团内的出口企业以
低价向进口国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 对于进口企
业来说, 尽管关税税率较高, 但进口的产品价位
下降, 这样进口产品被征收关税以后在市场上的
价格就会随之下降, 从而减轻进口国的关税对关
联企业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避开外汇管制
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 及时把海外
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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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一)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逃避税收管辖权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转移和隐匿征税对象
4、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5、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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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动因:
( 1)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
( 2)保险费不外流
( 3)满足本公司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
( 4)规避税收
内部保险公司的避税条件:
( 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
民公司
(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
保险费必须能够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
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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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
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
?规避税收:预提税、所得税
?中介国际控股公司居住国的选择:既有
广泛的税收协定,又对本国居民取得的
海外股息免税或实行低税政策;向非居
民支付的股息征收的预提税也较低。
?中介国际控股公司居住国的合适地点:
荷兰、瑞士、塞浦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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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
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
限额
?中介国际控股公司居住国的选择:既有
广泛的税收协定,又对本国居民取得的
海外股息免税或实行低税政策;向非居
民支付的股息征收的预提税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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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 1)利用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居住国的选择:
? 与跨国公司所在国有国际税收协定,而且中介国际
金融公司能够利用这个协定所规定的互惠条件使跨
国公司所在国对向其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收很少的
预提税;
? 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免征
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 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其把向境
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
除。
?中介国际控股公司居住国的合适地点:荷兰、
瑞士、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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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
?采取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内部金融公司+管道
金融公司
?内部金融公司居住国的选择:国际避税地
?管道金融公司居住国的选择:有广泛税收协定,
或在无协定情况下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征收
较低或根本不征收利息预提税,而且还允许将
借款利息打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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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中介国际贸易公司设在避税地
?注意事项,
1)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高税的销售子公
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
2)中介贸易公司不仅 设在避税地,而且其
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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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
在纯避税地设立最终许可公司,在有广泛
税收协定并且不对特许全使用费课征预
提税的国家设立二级许可公司。
(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P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