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设机构的认定 案情:1998年7月中旬,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获悉,开封人造板集团公司利用世行贷款从德国进口机器设备,且有德国技术人员正在对该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为了搞清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确认德方是否应在中国境内纳税,7月15日,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局长赵煜功等5人前往该公司调查,宣传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向企业索取了开封人造板集团公司从德国引进中密板生产线的商务合同。该合同显示:外国企业除向中方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外,还提供售后服务和包括安装、调试、培训等方面的劳务。时间自1996年10月到1998年10月。 思考:本案中该外国企业在中国是否具有常设机构? 案例来源:http://jicha2.tax861.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