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章主要介绍的是行政法的基础知识,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掌握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明确学习行政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学习后面的内容打好基础。
重点问题:
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权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一、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Administration)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要学习行政法必须先了解“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涵义较多,学术界对行政的解释也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排除说”。该观点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职能。由于行政的范围广泛,形式、特征多样,难以准确界定,因而许多学者采用排除论。即除去国家职能中创制法律规则的立法职能和裁决争议的司法职能,其他都为行政职能。这种观点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以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作为区分国家职能的标准,对把握行政的内涵有一定的价值。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授权立法和行政裁判等现象的大量出现,这一观点已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2.“目的说”。该观点认为,行政是指在法律规制之下,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而为的积极、连续、整体、统一的管理活动。目的说力求从正面反映行政的本质特征,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种观点不能对行政和国家的其他职能予以准确地界分。
3.“内容说”。该观点认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内容说主张从内容和方式上概括行政的全貌,但很难反映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区别。
我们认为应该从行政的实质意义和形式统一的角度对“行政”进行解释,因此,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在我国,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以及由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见,行政不限于行政机关的活动,它还包括行政机构,与取得行政授权的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活动。(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不属于行政。(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等活动的总称。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生的作用是通过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手段来实现的,这些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会有所增减,但在某一发展阶段,这些手段却是特定的,通常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二)、行政的特征
行政的特征反映的是行政自身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行政与非行政的区别。行政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由于行政任务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除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也可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当然,组织的行政活动还需要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来具体实施或完成。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或人员从事一定行政事务活动的情形。
2.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国家行政权。在我们国家,行政作为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意志的活动。
3.行政具有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一切行政都是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等,违犯法律属行政违法,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4.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
5.行政内容具有公益性。行政是一种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国家行为,它具有公益性。它以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取得为自己的宗旨和目标,它与私人行为形成鲜明的对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首先来自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其次,行政在本系统内要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公务人员受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再次,行政要受司法监督,其中主要是法院通过行政诉讼途经对行政进行监督并保护公民的权益。另外,行政还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权
行政权不仅与行政有密切的联系,而且直接规定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具体拥有和行使,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及它们的关系有一些基本认识。
(一)行政权
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这个定义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有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共权力的一种,因而行政权含有强制或命令的特质。
2.行政权不等同于行政职权。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且复杂、具体,有的专业性很强。这种多而具体的行政权力不能由抽象的“行政机关”实施,它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来行使,例如;行政拘留权被经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行使,征税权由税务机关行使。因而,行政职权就是由具体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和转化形式。
3.行政权不等同于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范围、界限,是行政职权的构成要素之一。任何一项权力均有三个构成要素:(1)权力主体,即权力的归属,说明由谁行使权力;(2)权力内容,如命令权、处罚权等;(3)权力范围,也就是权限。可见,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一个构成要素,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
4.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内容。现代国家行政机关部门林立,国家行政事务繁多,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也多少不等,内容相异。就总体而言,行政权大致有下列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5.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是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二)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公民权利(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的确认,由相应的权力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并形成有机的权利体系。同时,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违法行使权利,滥用权利,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和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这些关系及其调整这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基本内容。
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Administration Law)的涵义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和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是围绕行政管理进行的。因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权力的法
如前所述,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维护社会、经济、
文化等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力由哪些组织和人员行使?行政组织的地位、构成、编制怎样?行政权力如何配置、划分?这些都要法定。可以说,行政法不仅创设、规定行政机关,同时创设、规定行政权力。这类法律法规通常属于行政法范畴。例如,《国务院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均属于行政法律法规。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的法
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某一行政权之后,要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还需要有一整套规范行政权运用及行使的规则,这类规则是行政法的核心部分。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散在各个特别法、部门法中的规则,如《治安处罚条例》、《海关法》、《税收征管法》等分别是规范警察权力、海关权力、税收权力行使的具体规则。另一类是统一规定于某一法律,各行政机关普通适用的规则,如《行政处罚法》,这类法律是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用及行使的规则。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行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必须建立一套规则,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加以监督,使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这类规则也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刑法中的某些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监察、审计及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方式进行,这些监督规则均是行政法律法规。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运用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或补救的法
行政法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也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的法。一旦发生行政侵权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就应当赋予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均属于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补救权利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本质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具有法律的一切属性,它代表国家意志,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烈的阶级色彩,行政法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行政法从本质上看就是国家把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或制定成国家法律,使之成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工具。
(三)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它普通部门法相比,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显著的不同。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的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现代国家的行政活动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防、外交、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领域,而且还扩展到了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及国民经济建设等社会生活的新领域。因此,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其它普通部门法无可比拟的丰富性。而且由于行政活动有许多是面向未来的创造性活动,有的是对特定专业领域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法在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手段和方法时,必须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或有关专业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预测和论证,从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由于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行政主体的优益地位。行政主体依法具有单方面设定、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力,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相对人不得对抗。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易于变动,行政活动必须不断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必然要随之变化。与其它法律部门相比,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更易于变动,尤其是在社会动荡和转变时期,行政法律规范经常通过废、改、立的形式变换内容,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的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广泛且易于变动,因此,只能以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同的行政法规范,调整不同性质和特点的行政关系,使行政法律规范寓于形式多样的法律条文之中。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这些行政法渊源的具体表现文件不仅数量以万计,且名目极为繁多。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和表现多样,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都未能制定出普遍适用于全部或绝大部分行政领域的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这一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从整体上说,行政法既包含实体规范,又包含程序规范。②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法常常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与一体,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就说明了这一点。行政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公共行政的国家意志性及强制性等特征所决定的。行政权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不同于个人权利,因此,在设定行政权的同时,有必要规定行使行政权的程序,有必要规定相应的监督和救济程序。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法所要规范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行政法也不例外。行政法调整的是在行政权的配置、运用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具体地说,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类:
1.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赋予行政权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权的具体分配及分工关系。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赋予行政权力的关系由宪法调整,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权的具体分配及分工关系,明确各类行政主体的权限、职责及配合。
2.行政权运作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行政权在运作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外部管理、服务关系。行政法要对上述行政关系中的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3.对行政权监督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建立对行政权运作的监督机制,是为了确保行政权的合法、正当行使。由于对行政的监督主体较多,因而,监督行政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具体包括:基于监督而产生的各级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都为行政法所调整。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不同国家的行政法渊源不尽相同。如在法国,行政法由制定法、最高法院的判例和行政法原理三部分组成;在日本,行政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来源于各类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判例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因此,只有了解掌握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与形式,才能正确了解行政法的本质属性和适用范围。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所包含的行政法律规范通常是原则性很强,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意义的宪法规定主要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有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范围;有关行政区划和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权的规定;有关国家管理的行政事务规定;对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的规定等。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和进行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不仅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界限、程序,而且规定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受害人的补救等内容,都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法律中关于行政法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1)关于行政机关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众多的各个部门法均规定了各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及权力的行使等内容。(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例如,《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重点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规则,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的重要依据。(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例如,《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不当行使职权予以监督并对因此遭受违法侵害的人给予救济(或补救)的法律。
法律作为行政法渊源,具有较高的效力层级。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其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行政法规必须按法定程序制定,并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行政法规是法律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必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调整的社会规范十分宽泛,其中涉及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取得、行使以及对行政监督的有关规范,与公民行政权益相关的规范等都是行政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本地区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之一,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五、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相当大部分是关于本自治区域内行使权力的规定,因此,它们也是行政法渊源。
六、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按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部委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或与其他国家(组织)签订的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八、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
有权机关对涉及行政权力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法律解释权仅取于法定有权机关。学理解释和非有权机关进行的解释不是行政法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行政法是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一)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部门法之一
法律体系是一国各个部门法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难以建立完整且有效的法律秩序。以法律部门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为依据,一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统率下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三大部门。民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刑事法律则以追究、惩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为规范内容,行政法律以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之监督为规范内容。只有将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这个社会才可以称得上是法治社会,法律体系才可以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调整内容的系统性,决定了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等基本部门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地位最高的法律。但是,宪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抽象和原则性的,不可能十分具体,这就需要不同形式的部门法使之具体化,其中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的最重要法律部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都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与监督问题,没有行政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这些基本制度和权利义务就无法落实,宪法也难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看,行政法不仅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而且是完善宪政制度,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部门。正因为行政法与宪法有十分密切联系,以致于有人称宪法为“静态的行政法”,称行政法为“动态的宪法”,但是,宪法与行政法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宪法是根本独立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门法。行政法也不同于其它普通部门法,它有独立的、为其它普通部门所不能取代的调整对象。它不依附于任何普通部门法,也不能代替其它普通法律部门。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它通过规范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等方式达到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裁判)等各种手段,有效规范、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促使其积极履行行政法义务,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二)合理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高效
行政法律通过正确设定行政权、合理构筑行政组织及建立公务员管理机制,确立行政管理方式,规定完整的行政程序,保证行政统一、高效地运作。
(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为有效或直接的监督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的目的。诸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制度对于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失职渎职、贪赃枉法、滥用职权、不当行政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替代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为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就是最具有作用的法律制度。行政法是通过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例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这一系列行政法制度都是用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行政法律通过严格设定行政权和规范行政权的运作来排除行政对市场的非法干预,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通过确认公民的经济权利,形成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六)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发展
民主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而行政民主、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律密切相关,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有利于民主和法治目标的实现。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的精神内核。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将所有行政法律规范联结起来并使之成为独立法律部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普遍适用于行政权力关系的准则,指导行政权力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全过程。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获得、行使行政权力并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发生关系时,都必须遵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内的所有行政活动,调整行政权力行使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行为的所有方面。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所特有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所特有的,不是普遍适用于一切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既不是宪法原则,也不是行政管理原则,更不是政治原则。
二、行政基本原则的作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权力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指导行政法制实践的基本依据。它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基本原理和价值、目的的总括,是对行政法治走向的理性选择。行政法基本原则为行政法规则体系的建立提供内在的根据,指导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法整体的发展以及行政法结构体系等产生深刻影响。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规范时需要确定基本价值目标,明确立法的方向。解决行政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需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但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有利于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取舍,有利于立法者达成共识。
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行政法的实施既发生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也发生在行政救济过程中。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适用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机关众多,适用机关只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才能统一认识和行为,准确把握行政法条文的涵义,并将法律的规定准确运用。在行政救济过程中,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的法律条文,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实现,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受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4.有助于行政法规范的解释,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
三、行政合法原则
(一)行政合法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合法不仅合乎实体法,也应合乎程序法。
(二)行政合法原则的具体内容
1.职权法定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均由法律创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非依法律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被推定为无权限,非依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应推定为无效。职权法定是保障公平合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涵。
职权法定意味着,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职权行政主体,其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能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法律未授权的,行政权力主体不得为之。对于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权力,凡是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2.权责统一
行政法上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是统一于一体、密不可分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又是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例如,维持社会治安、惩治违法行为既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同时也是它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公安机关在违法行为出现时不行使这项职权,就意味着失职渎职,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征税既是税务部门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要求行政权力主体不能放弃、转让其权力,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弃权。权责统一体现了行政职权的特点,是行政合法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
3.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合法原则的重要内涵。行政合法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合法,而且要求其行使职权时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权力合法的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裁决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权利;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前,应当事先通知并给予其听证的机会。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行政程序法或建立行政程序制度,依程序行政已经成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普遍规则。程序合法不仅指依照行政程序法行使权力,而且还包括依不同层次和领域程序规则行事。
4.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违犯规定及原则而行使职权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接受必要的制裁。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行政合法。要求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保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合法的根本措施。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多种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身。
四、行政合理原则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Administration stands to reason),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法原则旨在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合理原则旨在解决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行政合理原则是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其行为的权力。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便是自由裁量行为。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往往存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有一定幅度的情况下。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在这一幅度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从形式上看,自由裁量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合法行为。然而在事实上,如果行政主体不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会给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以行政合理原则限制行政主体的行为。作为行政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要求行政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实质上合法;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因此,强调行政合理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坚持行政合法原则。
(二)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使权力的动机应与该项权力的法定宗旨相一致。每项行政权力都是立法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授出之时就包含了行使该权力的宗旨。例如,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工商部门检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的目的是查处、制止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如果工商行政机关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行使权力,则属于不合理行使权力的行为,即动机不良行为。
第二,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与合法动机的基础上。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机关每作出一项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考虑各种因素,经反复斟酌和选择作出的。哪些因素必须考虑,哪些因素不能考虑,大多取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识水平,法律不可能规定所有行政行为作出时应当考虑的所有因素。为此,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和合法动机的基础上。所谓正当考虑就是指依照正常人的经验、知识和理解水平所应当考虑或不考虑的情形。凡是正常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这样考虑可认定为不正当的考虑。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如果考虑行为人职位高低、经济状况、民族及政治面貌决定处罚,就是不正当的考虑。所谓合法动机是指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正当合法,如果动机不正当,以权谋私,借机报复,则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三,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要建立在符合法定行政目的和正当考虑基础上,而且行为的内容和结果还必须公平、适度,合乎情理。由于行政权力与个人权利相比,具有强制性、优先性等特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稍有偏差,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因此,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结果都应适度、公平、符合理性,以实现行政目的为限。行使权力的目的是确定的,手段是可以选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各种手段中选择对个人造成损害适度或成比例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除此之外,合理性原则还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第四,违反行政合理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适度、公平、符合理性。违反行政合理原则实施的不适当、不合理及显失公正的行为均应当由法定机关予以纠正,否则,行政合理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标准:(1)正当性,即行政主体制定与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一切活动,在主观上都应当出于正当的动机,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客观性。即行政主体制定与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建立在只考虑相关因素 ,不考虑无关的基础之上。(3)适度性。即行政主体制定与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不偏不倚,在法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立足点。
五、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原则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的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因此,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的关系体现在:
(一)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合法与合理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只合法不合理或只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二)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恶法”不应当制定,也不应当以其为依据而实施。因此,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同时,客观,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等,只有通过制定成为行政法律规范,并为行政主体所实施,才能得到真正实现。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从行政行为的实际行使看,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还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须以明确可循的法律规范行为行使标准。若舍开明确的法定标准,而去依据界限、内涵都比较模糊的合理性标准。只能导致行政职权行使中的混乱,实现不了行政目标。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当是实际遵守的最高原则,只有在坚持行政法的前提下,才能去探讨行政合理的问题。但是,由于确定的法律规范往往会不符合规律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许多行政法律规范本身又留有供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行政行为的行使又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以作为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一)行政法律关系涵义
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以后,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便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例如:政府实施行政权必然与公民构成管理关系,这就是行政关系。在行政法对它调整之前,这种关系是非规范的、盲目的,管理范围、方法、程序均无章可循。一旦行政法对这种关系作出规定和调整,双方便有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是行政法律关系,它体现了法律的意志。因此,所谓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它们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前身”,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升华”。如果把两者等同起来,会造成很大的理论错误。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二者内容范围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在内容和范围上基本一致,但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狭窄,但内容层次较高。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必然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发生的行政关系的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相同。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由法律预先确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仅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而且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则不同,当事人不能互相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而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纳税人应纳税的税种、税率以及税收机关均由有关税法事先确定,纳税人不能自由选择税收机关,所付税种、税目也不能与税收机关协商,双方都只能依法办理。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行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等同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是明确的,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但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来说,其权利义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权利与义务具有等同性。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每一项职权,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这些职权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职权与职责不可分。例如,征税是税务机关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意味着当事人在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放弃,不能让与。行政机关随意处置职权意味着失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般说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处于管理者地位,相对人一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行政主体一方依法拥有管理权、强制权、制裁权等权力,相对人一方不拥有这些权力,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平等不同。
二、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广泛,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很广泛,因此,各种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即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其成立,终于其撤销、解散。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上的权力能力就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行为能力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表现方式,这些均由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其建立,终于其撤销。
公民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须依据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来判断。就权利能力而言,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如政治权利中的自由权与平等权;有以达到一定年龄或未受刑罚处罚为条件的,如担任公职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只能为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公民所享有。公民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也因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而各异。一般说来,公民必须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才具有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例如,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公民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才承担相应的处罚义务。公民如果因年龄或某些精神疾病的限制不能行使其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属于无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如财产登记、纳税、行政复议等均可由他人代理。
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无论在何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为其主体之一。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企事业组织(包括外国组织)和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时则为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财物,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实物和货币。物质财富是行政法律关系较常见的客体,例如,财政关系、社会救济关系、行政赔偿关系以及没收、罚款、行政处罚关系都是以物质财富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常见的客体。例如,由行政命令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客体通常是相对人所为的一定行为;由相对人的申请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客体通常是行政机关的某种行为,如许可行为,批准行为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有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分。例如,某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被批准,颁发执照。某人违法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被处罚等,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3.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等物质权益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名誉权、荣誉权等。上述精神财富均可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三)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广泛,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十分广泛。因而,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也就不同。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被分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被分为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但没有绝对的权利主体与绝对的义务主体,由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中,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不能放弃,而必须依法行使,若有失职或违法,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一定的行政法律事实成立后,即在双方主体之间结成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从总体上讲,行政主体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得非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等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等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相应的行政法规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相应的行政法规的存在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而一定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则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成为现实。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1.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双方当事人就不可能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例如,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是由于税法的确认和调整而产生;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公务员法的确认和调整而产生。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就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
2.法律事实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原因。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行政法所确认的普遍的抽象的法律关系要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实际的法律关系,还必须有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实施处罚,引起治安处罚法律关系的产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客观存在。例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引起国家救济灾民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婴儿的出生引起户口登记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主要是当事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一般不影响原有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即主体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导致主体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原因,一般包括法律规范的修改引起主体权利义务的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可引起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因灾害而少交所得税等。若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更换或内容全部发生了变化,则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终止或不复存在。行政法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失;(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消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失。行政法律关系的消失也同样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行政法律事件的出现或行政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条件。
[本章小结]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和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在行政权的配置、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不同国家的行政法的渊源不尽相同,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国际条约等形式。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行政法是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行政法在规范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主体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等要素构成。
[关键术语]
行政 行政权 行政法 行政法规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自由裁量权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美国行政法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 ,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 。
2.行政权是由国家的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实施 的权力。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
4.行政法的渊源就是 和 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5.行政法规是 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等要素构成。
7.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和 。
8.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 和 。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10.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 、 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1.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理、 、 。
12.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 的存在。
13. 和行政合理性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14.在行政实体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 的。
15.西方法学家霍兰德将宪法典叫做 ,而把行政法叫做 。
二、选择题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 )。
A、行政法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监督行政关系
2.在我国( )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A、宪法和法律 B、法律解释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3.在我国,下列( )属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A、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惯例 B、判例
C、规章 D、其他规范化文件
4.行政职权由( )等要素构成。
A、权力主体 B、权力客体 C、权力内容 D、权力范围
5.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下列( )的特点。
A、自由裁量性 B、主动性和广泛性
C、强制性 D、单方意志性和优益性
6.在一般情况下,( )是各类行政法关系的必然当事人。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行政主体
7.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法的( )为标准对其所作的划分。
A、调整对象的范围 B、作用 C、功能 性质
8.行政权包括下列( )等内容。
A、行政立法、命令、决定权 B、行政检查监督权
C、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权 D、行政审判权
9.( )是行政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
A、行政职权的产生 B、行政职权的变更
C、行政职权的消灭 D、行政职权的行使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
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 C、行政法主体 D、监督行政主体
11.行政法主体包括 ( )。
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 C、立法机关 D、司法机关
12.行政主体可能是下列( )。
A、国家行政机关 C、行政检查监督机关
C、行政相对人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3.下列( )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A、交通工具 B、文学作品 C、不作为 D、法人
1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权力机关 B、司法机关 C、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 D、行政主体
三、判断题
1.行政权是行政职权的简称。( )
2.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
3.行政法规中的所有规定都是行政法规范。( )
4.判例是我国的行政法渊源之一。( )
5.行政法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双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平等。( )
6.行政执法行为只约束行政相对人。( )
7.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宪法和法律,而不包括要求行政机关遵循自己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 )
8.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
9.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是行政法主体。( )
10.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总和。( )
四、名词解释:
行政 行政权 行政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自由裁量权
五、问答题
1.简述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及其特点。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3.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4.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特征。
5.简述行政主体、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6.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5年1月,某县畜牧兽医站与该站兽医员雷某、卢某等五名职工签订了承包该兽医站所属兴仁畜禽交通检疫站合同。承包期一年,工资自付,全奖全罚。1996年初,雷某等人按上述条件继续承包该检疫站。上述两次承包合同均经该兽医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管理总局批准后履行。 1996年底,县兽医站在对雷某等人的承包帐目等进行清查时,发现雷某等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私自买发票以冒充国家财政专用发票作检疫收费使用,将原收入中的大数额另填发票改为小数额入帐。同时发现雷某等人在畜禽交通检疫工作中对当事人乱罚、滥罚,并将检疫罚款作为承包收入予以私分。针对上述行为,县兽医站决定废止1996年的承包合同,除应得工资、奖金及检疫开支外,追缴雷某等人私分的检疫罚款和其他检疫收入及罚款。雷某等人对县兽医站处理决定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提问:1、结合本案和具体生活分析行政权有哪些特征?
2.结合本案分析行政权的主要内容。
【案例二】 1999年11月,某生物工程公司发现A综合服务公司经销由B食品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力士达牌"、瓶贴装潢上印有"力士可乐"字样的饮料,认为瓶贴装潢侵犯了其公司的"力士牌"饮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向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控告,请求制止其侵权并责成其赔偿损失。某区工商局查知这批饮料是从B食品厂购进的,从1999年5月开始共经销了该饮料7166瓶,故认定A综合服务公司及B食品厂的行为侵犯了生物工程公司的"力士牌"可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第39条之规定,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B食品厂和A综合服务公司分别停止侵权行为;收缴侵权商品的标识,各赔偿某生物公司一万元的损失。B食品厂对上述决定不服,于同年7月30日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审查后维持了区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和赔偿决定。B食品厂对市工商局的复议结果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和赔偿决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三万元由被告赔偿。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要求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和赔偿决定。提问:本案中工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否不当?请根据合法性原则作出回答。
课外阅读: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第一章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胡建淼著:《行政法教程》第一、二章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第一章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叶必丰著:《行政法学》第一、二、四、五章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第一、二、三章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第一章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温晋锋主编:《行政法学》第一章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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