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社会保险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我国的基本现状。另外,要了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和相关待遇。
【学习方法】本章以理论学习为主,同时要了解相关的政策。
保险是一种补偿风险损失,从而减轻损失程度的经济方法。它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原理,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用于补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给被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和调节经济,使其正常运行,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指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原则开办的商业保险形式,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广义的保险包含三个侧面:一是商业保险;二是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互保互助原则的合作保险;三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即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机会,从而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维持社会安定的社会事业。
社会保险针对的风险是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保障的程度是劳动者在失去收入来源时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完全收入补偿;实施的主体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实施的手段是强有力的法制手段。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一节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基本类型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由社会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以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险项目。老年是每个社会成员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因而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数最多,被保险人享受的待遇也较长,与每个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因此,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险种。
依据资金筹措的方式不同,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
1.国家统筹模式。国家统筹模式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后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我国过去养老保险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其特点为:
⑴资金来源单一。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均由国家财政或国有企业负担。
⑵养老金给付层次单一。根据工龄长短,对退休者退休前最后一年的工资规定高低不等的比例,以此确定退休金数额。
⑶覆盖面窄。该模式实质上是由国家统包,由于财力有限,因此统包人数不可能过多,纳入社会保险网络的人数极为有限,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纳入养老保险网络的人数不足全国劳动者的20%,仅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
2.强制储蓄模式。这是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被少数中等收入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其特点为:
⑴养老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员工双方或员工个人缴纳。国家不直接进行财政资助,仅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新加坡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而智利则由员工个人进行资金积累,养老金的丰俭完全取决于员工个人在业期间的储蓄数额。
⑵社会化程度高。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或员工个人缴纳储蓄,不受经济成分和组织规模限制,易于推行,因而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
⑶强有力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如新加坡的社会养老保险由中央公积金局专门负责,它不仅管理了全国的个人养老金账号,还有权调整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缴纳比例,并通过各种办法确保养老基金增值。
3.投保资助模式。投保资助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员工和国家三方。国家颁布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双方分别根据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按等比制或级差制定期缴纳。只有缴纳达到一定年限,员工年老退休才能获得社会保险机构给付的养老金,国家在税收、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养老基金出现赤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漏。因此,该模式的资金来源稳定可靠。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1.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199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破除在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界限,实行适用于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公平竞争。
2.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先结合的制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层次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即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经济效益好的多补充,以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每年根据社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指数的40%~80%,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将养老保险由企业行为转为社会行为,由专门机构进行运作,这不仅是企业高效运作、提高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确保广大职工能真正享受养老保险的客观要求。
5.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有三条原则:一是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地域管理为主。现阶段以地、市统筹为运行基础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条件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二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增长,防止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基金贬值,保护广大养老保险缴费者和待遇享受者的实际利益,准备应付人口老龄化迫近的基金支出负担。三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除按规定提取少量的管理费外,全部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免征税费。
第二节失业保险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工作机会的社会现象。它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是劳动者个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所能控制和避免的收入损失风险,如我国的机构改革,公职人员下岗。因此,建立事业保险机制,是现代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所谓失业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和收入来源后,获得经济帮助,从而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机制。
一.失业保险制度类型
依据失业保险的目标和范围不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分为以下基本类型:
1.国家强制性失业保险。即由政府规定实施范围,范围之内的人员无一例外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分为两类:
⑴由工会等团体自愿建立,团体成员参加,政府提供大量资助。如瑞典,只要参加工会,就自动参加失业保险。
⑵参加商业性的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适用于经济状况经调查达到规定标准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等实行的就是单一的失业补助制度。
4.综合性失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强制或非强制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助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具体做法是,在规定期限内失业者领取稍高的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结束后仍未就业,则领取较低的失业救助金或在强制范围内的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金,在范围之外的领取失业救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
1.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⑴基本津贴。这是失业保险待遇中的主要成分,是规定时期内失业者赖以生活的主要来源。失业津贴标准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第168号公约规定:当津贴以受保护人所缴纳的或以其名义所缴纳的费用,或以其过去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不低于过去收入的50%;对津贴的数额和其所考虑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此限额可与技术员工工资或有关地区平均工资相联系;当此种津贴不以所缴纳的费用或过去的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普通工人工资的50%,或按照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数额确定,以高者为准;基本津贴的给付等待期,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一般为失业登记之后3天,至多不超过7天。给付期限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78个工作日。
⑵失业救助金。分三种情况:
一是对失业津贴给付期结束后,仍未就业者给付失业救助金;
二是对没有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和在基准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投保记录的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在就业前给付失业救助金;
三是对所有失业者均给付失业救助金,没有给付期限,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⑶附加失业津贴。这是失业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津贴,被供养者越多,津贴额也越多。常以固定金额形式或失业者原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
⑷补充失业津贴。这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提供的津贴,用以提高员工失业后的生活水平。
此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失业培训,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经费由财政资助或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
我国的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接受培训的培训补贴以及其他费用。以上职工向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根据本人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连续工作5年以上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一般来说,不是任何失业者都能够取得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了获得一定的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⑴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即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如我国规定,男女16岁以后进入劳动年龄阶段,男的60岁,女的55岁以后退出劳动年龄阶段。
⑵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而不是自愿失业,才有获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⑶失业前必须工作过一定时日,或者投保过一定的时日。这是为了贯彻社会保险制度中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原则。但由于不同年龄的工作者参加经济活动的年限不等,为取得享受失业社会保险权利的资格常常规定下限不同的就业时日。
⑷失业后必须立即到政府指定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表明自己已经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我国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适用对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应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不过,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失业保险适用对象已经扩张到农村的农民。
但是,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⑴重新就业;
⑵应征服兵役;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⑸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金的筹措方式有:国家、用人单位、员工三方分担;国家全部负担;用人单位与员工分担;国家与用人单位分担;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员工全部负担等多种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主要有:
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⑶财政补贴;
⑷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节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国家和社会给予其一定的医疗服务、假期和收入来源,以促其恢复劳动能力,尽快投入劳动过程的社会机制。
㈠医疗保险的特点
1.医疗保险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每一个人都会生病,而且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难以预料。
2.医疗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相互交织。如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应包括必要的老年保健费用;女工生育保险中医疗服务是主要内容;工伤保险中,受伤员工除获得工伤假期和保险金外,好包括免费医治创伤的医疗服务和必要的康复服务。
3.医疗保险存在独特的第三方付费制。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以后,归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第三方——保险机构管理和支付,而其他险种基本上是供需双方的契约。
4.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与缴费水平不是正相关。在实行投保制的国家,劳动者必须缴纳保险费,才能取得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但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待遇却与缴费多少无关,而是与实际的需要——病情有关,而其他险种的待遇往往是有在业期间的工资水平相关。
二.医疗保险的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疾病困扰时所获得的各种补偿、服务与帮助,包括以下内容:
1.疾病津贴:是指劳动者因患病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收入来源时所获得的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补偿。
疾病补偿的计发方式有三种:一是与患病前工资挂钩,患病初期,疾病津贴为原工资的100%,随着患病期的延长,比例逐渐下降;二是与工龄挂钩,即工龄越长,给付比例越高;三是按统一标准给付。
疾病津贴的领取等待期,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不超过3天。领取的期限并非无期限,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每次患病的疾病津贴给付期最长为26周。若给付期结束后,疾病仍未痊愈应改为领取社会救助金。
2.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包含患者的医疗服务和被抚养者的医疗服务。患者医疗服务是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包含门诊、检查、医治、用药、住院等。被抚养者的医疗服务是医疗保险向被保险人抚养的家属提供的医疗服务。
3.被抚养者补助。劳动者患病后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会影响其抚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医疗保险向患病劳动者给付疾病津贴外,还应向其抚养的亲属给付必要数额的现金补助,但应低于疾病津贴。
4.病假。病假也是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其期限同领取疾病津贴的期限相同。在此期间,劳动者因患病而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工作机会,不得将其解雇。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1.目标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改革,从1998年开始,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内容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低水平,广覆盖”,即根据财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基本的医疗保障水平,并最大限度实现广覆盖。具体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以职工工作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个人门诊;另一部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比例由各地根据二者的支付范围规定,一般为1:2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约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社会统筹医疗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封顶线以上的医疗支出通过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社会救济解决。有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政府要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还将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生活困难的职工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均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对因工受伤(包括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和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经济制度。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统一实行强制性的工伤社会保险,这是最普遍的类型。用人单位定期向工伤保险机构缴费,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及残障赔偿金等费用。第二种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为其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时提供基本保障。美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该类工伤保险制度。第三种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因工受伤的雇员赔偿经济损失。至于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还是从自有资金中为受伤员工提供经济赔偿,由用人单位决定。
㈠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经济补偿,也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事故是突发性事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一旦发生工伤,受伤者不仅身心遭受痛苦,而且应劳动能力的突然丧失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因此,及时对其进行经济帮助,可维持其本人及家属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促进劳动能力的尽快恢复,增强劳动者的经济安全感,稳定社会秩序。但无责任补偿并不意味着不要查清事故原因,不追究事故责任。相反,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这与无责任补偿并不矛盾。
2.因工受伤与非因工受伤相区别的原则。因工受伤是劳动者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非因工受伤与前者在存在形式上一样,都是肌体或器官的损伤,但在性质上并不属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二者在待遇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因工受伤者享受的医疗服务范围和伤残津贴水平要明显高于非因工受伤者。
3.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收入是指因工受伤者的第一职业的劳动报酬,这是工商保险的补偿内容。间接经济收入是指劳动者第一职业之外的其他收入,这不在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㈡工伤的确认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即使不在岗位上,但由于工作环境、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于工伤事故。国际上通常将因下述情况之一产生的伤害视为工伤:
1.在工作现场从事本职工作时中毒、负伤、死亡。
2.根据工作现场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指令,从事非本职的临时性活动而中毒、负伤、死亡。
3.没有负责人的指令,但为维护单位或他人利益紧急排险而中毒、负伤、死亡。
4.在工作现场从事本职工作时因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袭击而中毒、负伤、死亡。
5.在经常往返的上下班工作途中发生非本人过失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
6.在因公出差或调动工作途中发生非本人过失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
7.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安全的活动而中毒、负伤、死亡。
㈢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服务、短期负伤津贴、残障恤金、丧葬与遗属恤金等内容。
1.医疗服务。工伤保险的医疗服务包括挂号、诊断、治疗、药品、检验、手术、住院费、医疗期间的膳食费、就医交通费以及疗养、康复、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等多项内容,其涵盖面要比医疗保险更多、更全面、带有褒奖性质。
2.短期负伤津贴。这是对受伤者在康复或评残之前失去的收入(主要指工资收入)的补偿。一般按负伤前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其标准一般高于普通疾病津贴,给付等待期一般为1~3天,给付最长期限一般为26周~52周,若最长领取期限结束后仍未痊愈,经伤残鉴定后领取伤残恤金。但也有一些国家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如日本、卢森堡等国的负伤津贴没有期限,一直领到痊愈为止。
3.残障恤金。它是指肌体器官受到损害,发生功能障碍或智力退化,对医疗与护理依赖程度较高,而且不能复原的一种状态。劳动者遭受工伤和职业病,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可确定残障性质,评定残障等级,按等级享受相应的残障恤金待遇。
4.丧葬费与遗属恤金。因工死亡者的亲属可获得办理后事所需的丧葬费,一般以固定金额形式支付。
我国由于没有相关公职人员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一般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执行;医疗服务包含所有的医疗费;负伤津贴为原工资的100%;残障等级分为10级;程度不同享受恤金不同;护理费、丧葬费、遗属恤金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二.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因怀孕、分娩等生育行为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给予其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正式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保险的筹措由用人单位同员工共同承担,或由用人单位、国家财政单独承担。生育保险的实施能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获得收入损失补偿,享有基本生活水平;能保证生育妇女身体健康与劳动能力恢复,以及新生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为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人口政策。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含为:医疗服务、生育假期、生育津贴、新生儿补助等内容。
我国生育保险的待遇为:
1.医疗服务。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用药等项目,超出规定项目的医疗服务和用药费由本人负担;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小产或流产,经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其流产费也由生育保险负责。
2.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如系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产假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
生育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再休息治疗,则自产假结束时起,按病假规定确定休假期限及经济待遇。
3.生育妇女在产假期间,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领取生育津贴。
4.哺乳待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员,在其每天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女职员在哺乳期内,其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本章小结】本章分别介绍了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以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介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待遇;介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待遇以及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目标。最后,介绍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
【本章重点】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3.医疗保险的待遇;
【关键术语】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管理》第六版,【美】加里·德勒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张德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3.《人力资源管理》,陆国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自我测试】
一.选择题:
1.新加坡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是( )。
A. 投保资助模式
B. 强制储蓄模式
C. 国家统筹模式
D.其他
2.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养老保险模式是( )。
A. 投保资助模式
B. 国家统筹模式
C. 强制储蓄模式
D.其他
3.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的原则( )。
A.属地管理原则
B.企业管理原则
C.专款专用原则
D.保险基金稳定增长原则
4.对于失业救助金没有给付期限规定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瑞士
D.澳大利亚、新西兰
5. 以下哪个国家,只要参加工会,就自动参加失业保险( )。
A.美国
B.英国
C.瑞典
D.法国
6.在我国,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有明确规定,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期限最长为( )。
A.12个月
B.18个月
C.24个月
D.6个月
7. 在经常往返的上下班工作途中发生非本人过失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算不算工伤( )。
A.是
B.不是
C.可以是,可以不是
D.很难认定
8.哪些国家负伤津贴没有期限,一直领到痊愈为止( )。
A.美国
B.瑞士
C.日本
D.卢森堡
9.女职员在哺乳期内,其所在单位( )。
A.可以延长其劳动时间
B.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不可以安排其夜班劳动
D.可以从事夜班劳动。
10. 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 )。
A. 基本医疗保险
B. 补充医疗保险
C. 社会医疗救助
D. 商业医疗保险
二.简答题
1.医疗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