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含义、特点和意义;明确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的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
定。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第二,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
应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
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
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4.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5.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
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003年 9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明确将
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三、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的处
理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四)调解书的补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不得将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对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
(四)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
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无系统规定
(二), 繁简分流, 缺乏统一规定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1.有的法院不问案件繁简,一律按简易程序办
理,发现案情复杂,再转为普通程序。
2.起诉、受理以普通程序规定为主,要求当事
人起诉必须有诉状。
3.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分,有的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却按普通程序开庭,用普
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却按简易程序开庭。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
费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一步分化
1.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
了解简易程序的含义、特点和意义;明确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的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
定。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第二,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
应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
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
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4.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5.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
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003年 9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明确将
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三、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的处
理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四)调解书的补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不得将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对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
(四)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
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无系统规定
(二), 繁简分流, 缺乏统一规定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1.有的法院不问案件繁简,一律按简易程序办
理,发现案情复杂,再转为普通程序。
2.起诉、受理以普通程序规定为主,要求当事
人起诉必须有诉状。
3.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分,有的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却按普通程序开庭,用普
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却按简易程序开庭。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
费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一步分化
1.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