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含义、特点和意义;明确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的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
定。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第二,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
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
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4.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5.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
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003年 9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明确将
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三、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的处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四)调解书的补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不得将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对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
(四)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
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无系统规定
(二), 繁简分流, 缺乏统一规定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1.有的法院不问案件繁简,一律按简易程序办
理,发现案情复杂,再转为普通程序。
2.起诉、受理以普通程序规定为主,要求当事
人起诉必须有诉状。
3.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分,有的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却按普通程序开庭,用普
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却按简易程序开庭。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一步分化
1.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