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当事人含义、特征和类型;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
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明确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了解当事
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具体内容;掌握当事人更换和诉讼
承担的具体规定。
了解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
讼的概念、特征和两者的区别;掌握第三人诉讼的特点、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特征以及
两者的区别;了解代表人诉讼的特点和两种诉讼代表人进行
诉讼的具体规定。
了解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作用;掌握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和不同种类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正确适用诉讼代理的法律规
定。
第四章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
第四节 第三人诉讼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本章教学内容
当事人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本章教学内容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意义
(一)当事人的概念
(二)对有关当事人概念的既往学说的回顾与评

(三)程序当事人的意义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三)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第一节 当事人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请求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
4.收集和提供证据
5.陈述、质证和辩论
6.选择调解
7.自行和解
8.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9.提起上诉
10.申请执行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2.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2.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
(二)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相互独立性牵连性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牵连性
四、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一)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
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
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二)更换当事人的意义
1.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并不是鼓励法官无所作为。
2.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强调法院职权的作用而不重视诉的
形式的特殊性,但同时具有程序简明、力求在一个诉讼中解
决相关纠纷的特点。
3.更换非正当当事人的做法,并不违反当事人的意志,
实际上是完全尊重有关纠纷当事人意志的体现。
(三)更换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诉讼承担的含义
(五)诉讼承担的事由
(六)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
意的共同诉讼,称为普通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
1.程序上的条件
2.实体上的条件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和牵连性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牵连性
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
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
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
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
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
辩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第三人。这种有第三人
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
(二)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第三节 第三人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根据
1.对他人之间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
的请求权。
2.主张诉讼结果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
害。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
诉讼人的区别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二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别适用
(六)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1.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
的功能。
2.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实体法律制度保持
协调。
3.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我国立法吸收、融
合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经验。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
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
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
各成员都能成立。
4.代表人适格。
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
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
裁判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
限制
3.判决书主文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
与裁判
1.追加对方当事人
2.公告
3.登记
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5.判决书主文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
范围和扩张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
效力的范围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
效力的扩张
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二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
2.代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案件中的原告、被告
和第三人;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职责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介入的时间不同。
6.法律依据不同。
第五节 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的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即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被代理
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不是诉讼主体?
2.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
(五)、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1.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2.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六)、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方法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
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2.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3.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①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②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死亡;
④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