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特别程序的含义、特点和适用范围;
明确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间的
关系;熟悉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选民资格案
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
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
定或撤销监护人和变更监护关系案件以及认
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六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五)选民资格案件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二)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四)审判组织特别
(五)实行一审终审
(六)审结期限较短
(七)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八)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与受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3.作出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3.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1.申请和受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3.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与受理
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法定事由。
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进行鉴定
(三)进行审理
(四)作出判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2.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
期无法确定。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
期间。
4.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和受理
(二)公告
(三)判决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一)婚姻当事人
(二)利害关系人
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
(一)案件管辖
(二)审理与裁判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
的诉讼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
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
问题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
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