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督促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督促程序的含义、适用范围和特
点;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的
申请、发出和对支付令的异议所作的具
体规定;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解决督促
还债条件。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说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说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
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
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
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3.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一)驳回支付令申请
1.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
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
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
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
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
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二)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制作。
2.支付令的效力。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一)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1.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其他人提出的不构
成支付令异议。
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
身提出。
(二)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债务人异议的撤回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
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
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
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
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 30日内
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
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
督促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督促程序的含义、适用范围和特
点;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的
申请、发出和对支付令的异议所作的具
体规定;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解决督促
还债条件。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说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说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
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
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
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3.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一)驳回支付令申请
1.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
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
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
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
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
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二)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制作。
2.支付令的效力。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一)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1.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其他人提出的不构
成支付令异议。
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
身提出。
(二)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债务人异议的撤回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
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
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
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
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 30日内
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
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
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