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本章的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处理法院主
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相互关系的原则和
具体方式;明确法院管辖与法院主管的关系、确
定管辖的原则以及管辖的种类和分类;掌握各种
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管辖的法律规定。本
章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点内容之一。
本章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
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
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凡属
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
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
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
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
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
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
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
件 。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
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
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请求行政机
关处理;如果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
行政诉讼。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
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
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
法院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
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
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
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
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
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案例
? 甲县的建筑公司与乙县的物资公司
在丙县签定一购销合同,交货地点
在丁县。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
生纠纷,向丙县法院起诉。问,该
约定是否有效?
五、协议管辖
( 一 ) 协议管辖的概念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 以书面的方式约
定管辖法院 。
?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上的具体体现
?法律的法制性和民主性的结合
?(二)协议管辖的范围
?合同纠纷
?有些合同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如建筑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协议管辖的条件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 25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 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 (2)只能
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 (3)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 (4)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即原, 被告住所地, 合同签定地, 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
择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四)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区别
?1,方式不同:国内只能明示, 即书面;涉外既可明示, 也可默示
?2,范围不同:国内五选一;涉外有实际联系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下列两种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一)下级向上级转移
(二)上级向下级转移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案例
1994年 8月,四川崇州银河公司与甘肃张掖粮食公司在兰州
签购销 300吨小麦合同,交货地点成都火车南站。 8月 28日
第一批两车皮小麦运达成都南站,银河公司验收合格。 9
月 15日张掖粮食公司电告银河公司,剩下 3车小展准备装
车,请银河公司派人验货,银河公司答复按合同应在成都
交货。在张掖粮食公司多次催促下银河公司派业务员王某
去看了货。 9月 30日 3车皮小麦到达成都南站,银河公司发
现小麦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遂提出异议。同年 11月,张
掖粮食公司向张掖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河公司支付货款,
银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张掖中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银河公司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
问:张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
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
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四、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的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