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普通程序的含义、内容、法定阶段及重要地位
和作用;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
达到的目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
定;熟悉审理几种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为学好整个
审判程序打下基础。
第八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说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
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说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二、普通程序的特征
(一)基础性
(二)完整性
(三)独立性
(四)适用的广泛性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1.起诉的条件
2.起诉的方式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2.审查起诉的期限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第三节 审前准备程序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三)指定举证时限
(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1.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2.证据交换的时间
3.证据交换的过程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七)追加当事人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概说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
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
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
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 1)证人证言。
(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 3)鉴定结论。
(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三、法庭笔录
四、审结期限
一、撤诉
(一)申请撤诉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
出撤诉的请求。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
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
和诉讼终结
二、缺席判决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
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
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四,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二)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
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
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
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
五、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