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作用、种类和
分类;领会证据能力的含义和确定我国民事
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四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五节 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
第六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据保全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三)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立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一, 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书证
1.书证的概念
2.书证的特征
3.书证的分类
公文书与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
(二)、物证
1.物证的概念
2.物证的特征, 稳定性;可靠性。
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包括作
为物证的书面文件)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
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而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
容。
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而书证一般是进行
鉴定确定其真伪。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概念
2.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3.证人的范围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4.证人的诉讼权利
5.证人的诉讼义务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2).如实作证的义务。
3).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四)、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
1).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的说明。
2).当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即当事人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对
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作相同的陈述或者肯定或者认可对方陈述的事实。
2.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五)、鉴定结论
1.鉴定制度概说
1).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鉴定书的内容
2.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我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六)、勘验笔录
1.勘验的功能
2.勘验笔录的制作
3.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七)、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概念
2.视听资料的特点
3.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八)、电子证据及其立法
1.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2.电子证据的属性
3.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
1).国外电子证据的立法
2).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
一、证据能力
(一 )证据能力的概念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第三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
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4.最佳证据
一、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1.证明对象的概念
2.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①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②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3.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①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
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②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
范围。
③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明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事实
①实体法律事实和程序法律事实
②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2.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3.经验法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一)、证明责任概说
1.证明责任的概念
2.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证明责任既包括举证行为,也包括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种后
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②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③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
助事实。
④证明责任不同于主张责任。
⑤证明责任制度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证明责任制度下裁判,而是相反,
它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充分汇集证
据资料,使法院作出的裁判尽可能在案件事实得到查明的基础上,达到实
体公正。
3.确立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法院及时裁判。法院应依据审查核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基础,并据以作出适当的判决,但有些案件的事实无论怎么审理也无法
确定其是否存在。
②有利于调动诉讼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1.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有学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2.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新学说
危险领域说; 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1.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①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
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
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②.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③.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
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
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
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证
明责任。
2.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①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②推定
③司法者公平裁量
第五节 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二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1.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
副本或者复制件;物证应当是原物。
2.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
3.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
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4.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
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
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5.鉴定和勘验应依照, 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节的有关要求进行。
6.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
(一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1.证据保全的概念
2.证据保全的条件
(二 )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则
1.证据保全的方法。
2.证据保全的效力。
3.证据保全的见证人。
(三)关于诉前证据保全
1.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2.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3.诉前证据保全与公证的关系。
第六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一、审核判断证据的概念和原则
(一)审核判断证据的概念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
1.秉持职业道德操守。
2.遵守逻辑推理及生活经验法则。
3.法官心证要公开。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
1.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
符。
2.审核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审核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审核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
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
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