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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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学,
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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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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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3
第三章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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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
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
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
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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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
性
(一)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 合同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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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 最大诚信
(二) 双务性
(三) 机会性(射幸性)
(四) 补偿性
(五) 条件性
(六) 附和性
(七) 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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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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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
高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
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
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
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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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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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
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
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
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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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
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并非指时间、空
间上最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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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
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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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
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
险合同。
– 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
–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
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
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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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
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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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
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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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章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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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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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或称缔约人)。
–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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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
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
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
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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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
(二)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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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人
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公司。
2,条件,
( 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
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 2)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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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保人
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
2,条件,
( 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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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被保险人
(二)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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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
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条件
(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
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
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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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
2,条件
(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
自然人。
?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
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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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益人
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2,条件
(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
被指定为受益人。
( 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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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益人
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 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 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
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
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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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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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三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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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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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利益应为 合法 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 经济 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 确定 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
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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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
益
?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
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
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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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
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
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
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
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
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
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
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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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
利益。
?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
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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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
来计算或估价的。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
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 我国, 保险法, 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
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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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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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
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
–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
生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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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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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二)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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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节
回顾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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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三章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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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一)投保单
–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
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
–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
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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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保险凭证
– 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
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
简化的保险单。
–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
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
– 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
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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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暂保单
– 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
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
时保险单。
–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
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 30天。
(五)批单
–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
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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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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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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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五)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六)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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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一)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的告知)
(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四)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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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三章第四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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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三章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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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 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
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
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
(二)承诺
–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
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
签单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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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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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 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的变更
?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
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
常见
1、财产保险的情形
2、人身保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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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的情形
( 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
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
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 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
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
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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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的情形
( 1)投保人的变更
– 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
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2)受益人的变更
–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
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 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3)被保险人的变更
– 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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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
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
项发生的变更。
?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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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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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
– 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
– 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客体不合法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4、内容不合法
– 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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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
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依法进行确认
– 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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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
法律后果
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1)返还
? 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
? 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
( 2)赔偿
?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 3)追缴
? 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
– 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
并收归国库。
– 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
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
被追缴,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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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二)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 法定解除
– 约定解除
(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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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 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
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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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不得滥用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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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 四种方式,
–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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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
? 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
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
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
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
保证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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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
? 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
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
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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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
? 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
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
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
行仲裁裁决。
? 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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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
?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
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
予受理。
?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
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
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订有仲裁协
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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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
? 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
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
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 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
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
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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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
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
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
和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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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五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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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三章 保险合同
复习题
1、保险合同的特性有哪些?
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何在?
5、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6、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7、请解释什么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8、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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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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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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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
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
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
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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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
性
(一)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 合同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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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 最大诚信
(二) 双务性
(三) 机会性(射幸性)
(四) 补偿性
(五) 条件性
(六) 附和性
(七) 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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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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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
高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
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
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
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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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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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
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
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
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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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近因原则
?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
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并非指时间、空
间上最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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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
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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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
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
险合同。
– 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
–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
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
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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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
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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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
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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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章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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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三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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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或称缔约人)。
–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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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
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
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
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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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
(二)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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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 保险人
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公司。
2,条件,
( 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
经营资格才可经营;
( 2)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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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 投保人
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
2,条件,
( 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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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被保险人
(二)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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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
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条件
(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
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
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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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 被保险人
2,条件
(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
自然人。
?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
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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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二) 受益人
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2,条件
(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
被指定为受益人。
( 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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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二) 受益人
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 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 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
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
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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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三章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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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三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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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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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利益应为 合法 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 经济 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 确定 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
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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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
益
?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
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
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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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
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
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
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
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
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
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
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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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
利益。
?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
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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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
来计算或估价的。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
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 我国, 保险法, 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
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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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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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
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
–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
生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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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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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二)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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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三章第三节
回顾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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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三章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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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一)投保单
–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
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
–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
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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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保险凭证
– 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
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
简化的保险单。
–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
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
– 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
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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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暂保单
– 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
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
时保险单。
–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
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 30天。
(五)批单
–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
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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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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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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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五)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六)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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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一)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的告知)
(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四)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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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三章第四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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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50
第三章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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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 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
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
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
(二)承诺
–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
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
签单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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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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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 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的变更
?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
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
常见
1、财产保险的情形
2、人身保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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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财产保险的情形
( 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
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
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 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
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
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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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人身保险的情形
( 1)投保人的变更
– 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
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2)受益人的变更
–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
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 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3)被保险人的变更
– 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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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
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
项发生的变更。
?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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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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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
– 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
– 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客体不合法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4、内容不合法
– 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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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
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依法进行确认
– 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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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
法律后果
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1)返还
? 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
? 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
( 2)赔偿
?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 3)追缴
? 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
– 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
并收归国库。
– 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
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
被追缴,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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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二)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 法定解除
– 约定解除
(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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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 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
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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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不得滥用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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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 四种方式,
–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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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
? 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
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
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
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
保证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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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
? 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
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
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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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
? 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
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
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
行仲裁裁决。
? 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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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
?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
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
予受理。
?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
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
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订有仲裁协
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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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
? 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
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
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 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
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
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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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
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
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
和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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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三章第五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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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三章 保险合同
复习题
1、保险合同的特性有哪些?
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何在?
5、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6、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7、请解释什么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8、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