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
,保险学,
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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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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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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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
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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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
必然性
(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
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
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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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
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
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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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
– 人寿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健康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
–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 1年以上)
– 短期人身保险( 1年及 1年以下)
(三) 按承保方式分类
– 团体人身保险
– 个人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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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回顾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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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 死亡保险
– 生存保险
– 两全保险
?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 传统寿险
– 创新寿险
?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 万能寿险
? 变额万能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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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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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
? 又称定期寿险
?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
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的人寿保险。
? 期限可以是 1年,5年,10年,20年、至 65岁、
至 70岁等等。
? 特点,
– 保险期限固定
– 保险费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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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 又称终身寿险
?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
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 特点,
– 保险费率较高
–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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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 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
– 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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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存保险(年金保险)
(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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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
–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
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
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
险。
–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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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
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
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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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1,年金
–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
而得名。
–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
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
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
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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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1,按照给付周期
– 年给付年金
– 季给付年金
– 月给付年金
2,按照给付起期
– 即期年金
– 延期年金
3,按照给付期限
– 定期年金
– 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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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4,按照给付日期
– 期初年金
– 期末年金
5,按照有无返还
– 无返还年金
– 返还年金
6,按照缴费方式
– 趸缴年金
– 期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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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7,按照给付额变否
– 定额年金
– 变额年金
8,按照投保人数
– 个人年金
– 联合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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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全保险
(一) 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
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
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两全保险的特点,
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
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
结合的产物。
2,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3,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
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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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
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
的情况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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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二)万能寿险
1,保费灵活
2,保额可调
3,要素分立
– 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
种可能,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
保单就是万能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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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寿险
(三) 变额万能寿险
–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 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
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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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节
回顾
一、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四、创新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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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和健康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 含义
(二) 构成要件
(三) 特点
(四) 责任期限条款
(五)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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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 非本
意 的,外来 的,突然 的意外事故,致使
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
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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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伤害保险
的构成要件
1、伤害
2、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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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害
( 1)致害物
–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 身体之外
的物质或物体
–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
害等
( 2)致害对象
–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 身体,才构
成伤害
–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 3)致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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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意外
( 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
见到的;或者,
(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
意愿,
–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
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
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
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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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
因素。
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
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
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不负责因 疾病 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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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外伤害保险的
责任期限条款
?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
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
起的一定时期,即 责任期限 内(一般为
90天或 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
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 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
保险期限 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
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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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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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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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 疾病 等
所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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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
1,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3,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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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保险的
费用共担条款
1,免赔额条款
– 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2,比例给付条款
– 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
承担 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
3,给付限额条款
–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
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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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1,医疗费用保险
2,疾病给付保险
3,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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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回顾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特点
(四)责任期限条款
(五)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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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回顾
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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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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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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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争条款
?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
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
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
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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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争条款
?, 保险法, 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
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
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
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
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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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误告条款
?, 保险法, 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
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
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
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
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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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限期条款
?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
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
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 1个月或 2个
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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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限期条款
?, 保险法, 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
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
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
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
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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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
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
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
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
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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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 保险法, 58条:“依照前条( 57条)规定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
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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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
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
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法, 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
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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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 申请退保:退保金。
–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
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
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
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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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
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
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
款。
? 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
和权利质押。
? 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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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单贷款条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
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
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
单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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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
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
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
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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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红利任选条款
? 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
可享受红利分配。
? 保单红利来源,
– 死差益
– 费差益
– 利差益
? 保单红利分配方式,
– 现金给付
– 抵缴保费
– 积累生息
– 增加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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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益人条款
? 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
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
? 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
的权利。
– 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
– 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
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
? 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
期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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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益人条款
? 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
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
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
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
的权利。
?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
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
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亦无
权申请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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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益人条款
?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 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 受益权的丧失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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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 强调约定给付 期限
4、定额收入方式
? 强调约定给付 金额
5、终身收入方式
? 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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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杀条款
?, 保险法, 65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
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
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
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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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杀条款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
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
道德危险的发生。
? 但是,
–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
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
自杀。
–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
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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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杀条款
? 而且,
–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
投保时就计划好 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
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
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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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 该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和作为附件的
投保单等构成保险双方的完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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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
回顾
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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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四章第四节
回顾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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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四章 人身保险
复习题
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2、什么是定期寿险?
3、年金保险有哪些特点?
4、创新寿险“新”在哪些方面?
5、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通常是怎
么规定的?
6、健康保险的“费用共担条款”通常有哪几种?
7、请说明受益权的主要特点。
8,“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这
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