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作用和
特色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案例分析
第五节 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与确立
(一 )中国共产党早期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
方式和探索
(二 ) 民族区域自治主张的提出
(三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941年的, 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是最早将
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文件。
1947年 5月 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1952年 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
1984年颁布, 民族区域自治法, 。
二、五个自治区建立的方法步骤
(一)内蒙古:自治方向的解决和区划的逐步
统一
(二)新疆:自下而上逐步建立
(三)宁夏、广西:与回、壮两个民族在祖国
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
(四)西藏:由两种政权并存逐步过渡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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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作用和特色
一、涵 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
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
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二、作用
(一) 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
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二) 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
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 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三、特 色
民 族 聚 居
区 域 经 济
自 治 机 关
自 治 权 力
国 家 帮 助 返回目录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性质和组成
(一)性质
现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是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是与自治地
方的行政地位相当的
一级地方政权,和一
般地方的政权机关有
相同的特点。
(二)组 成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
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
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
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
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
优先配备。
8.干部任用
优先权
1.民族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经济自主权
4.财政自主权
5.文化自主权
6.语言文字
自主权
7.组织公安
部队权
二、自治权
三、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一)上级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需充
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 二)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
给予特殊照顾,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三)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大量的各级
干部、各级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四)国家采取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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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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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的民族区域自治
二、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三、恩施的民族区域自治
第五节 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国家与自治地方关系
二、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
三、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