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农业立法第一节 农业法律体系建设
一,农业法律体系
所谓农业法律体系,是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的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
二、我国农业立法的状况
(一 )重要的农业法律、法规
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些与保障和促进农业发 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
定,,水法,,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 ;
,森林法,及实施细管理办法 ;,草原法,,
,草原防火条例,,,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法,
及实施细则,,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种子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 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业法,。 它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发展农业的对策性措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
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农业资源与农业 环境等重大问题,以及违反法律应负的责任,作了全面规定 。
(二 )现有农业立法的特点
1、具有浓重的计划管理的色彩和痕迹。
2·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
3·关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大相称,规定 应尽的义务多而应享受的权利少 。
4·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与农业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
5·农业法律薄弱,同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 。
(三 )转变发展农业只靠政策不靠法律的错误观念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政府对农上的指导和管理长时期内主要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这在农村和农业工作中一直存在 。 与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 要在我国建设科学合理的农业法律体系还任重而道远 。
三、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 )设计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基本原则
1·农业立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原则。
2·推动和保障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原则。
3·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
4·注重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原则。
(二)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构想
1·农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
3·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4·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5·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6·农民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农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1·主体特殊性。
2·客体特殊性。
3·内容上的特殊性。
第一章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法律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地权性质
( 一 ) 确立集体地权为单一农用权,在此基础上理顺产权关
(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和行使问题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
(一 )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法概念应否改变
(二 )党的再延长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期 30年的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续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 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 1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年 "。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
例如,民法通则,第 71条规定民事财产权利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既已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应有一定处分权,依第 74
条第 3款规定亦有排他性权利 。
据此,已表明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与限于对人权的债权显 然是有区别的,

依我国新,合同法,第 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依我国新,土地管理法,第 14
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 30年 "并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这并非两法规定的互相抵触,而是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权利,它是以国家基本政策为指导,受公法调整的一 项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单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原则和主要形式
(一)农用地流转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是集体土地农用地内部的流转以及非农用地的流转两种类型。根据中共中央 1998年 10
月 14日,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要坚持自愿、依法和有偿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 强迫农户转让 "。

1,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与国有土地互换除外 );
2,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 ;
3,不得逾越土地承包期限进行流转 ;
4,不得违背群众意愿,强迫命令 ;
5,不得任意改变承包合同内容 ;
6,不得单方撕毁合同,中止承包关系 。
(二)农用地流转主要形式和法定内容
1·转包 。 指在原承包期内,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耕种 。 特色是可以由原承包方直接与接包方签订转包合同 。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 。
转包合同应明确为债权合乱 原承包合同承包期满,转包关系也就消失,接包方无直接对 抗第三人权利 。

2·租赁 。 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方将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租与承包方租种 ;
另一种是原承包人将其承包地出租给承租方耕种 。 前一种承租人不一定是作为耕种用 。 在
,土地管理法,没有严格规定农用地不得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前,过去集体土地所有方多数是将其所有土地出租与他人作为非农之用,又作为临时用地,作为堆栈,仓库,甚至作为建房之用 。

这种租赁今后己不再允许,即使是用于农业,
按,土地管理法,第 15条规定,承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 2/3以上成员同意 。
由此可知农地租赁是指农地承包方将其承包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承包年限内租给第三方耕种的行为 。 这种租赁行为,亦是债权行为,
承租方只与出租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与发包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 承租方如对土地耕种不力或进行掠夺经营,发包方可以责令原承包方承担责任 。
3·承包权人股。
指原承包人为了促进土地的集约经营或规 模经营而进行的一种形式。
4·代耕。
代耕是将承包地由承包方委托其亲友或他人代耕,代耕是一种短期的耕作行为,
有关代耕的补偿费用由双方自行约定 。
一般可不办转包手续 。
5·转让权。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承包经营权以经发包方同意的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人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者向社会经济组织让与农地产权不得采用转让方式,
但可以采用转包或出租等方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无偿的,无偿转让时,实质上是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赠与他人 。 转让后原承包权人不再拥有土地承包权 。
6·互换。
互换有两种,一种是全民土地与集体互换 。 这种互换是所有权的互换 。 一般是指插花地,飞地等进行互换 。 这种互换要互换双方写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批准的标准
1,有利于双方生产 ;
2,互换土地的数量,质量基本相等 ;
3,掉换后不核减农业税 ;
4,互换土地任何一方都不得作建设用地 。
5、互换后要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
7·抵押。
农地承包合同是一项物权合同,承包权是物权,则按照物权原则,物之使用人也可以将其使用物作担保之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其使用土地进行抵押即是如此 。
8·返包。
又称倒包 。 是指承包人将土地交与土地整理方统一整理平整,区划后再返回原承包人承包耕种的一种行为,其内容与原承包关系相同 。
第二节,四荒,拍卖政策法律问题
一、“四荒”拍卖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 一 )体制缺陷,主体虚位
( 二 )荒地的治理特点,收益期长,治理费用高
( 三 )资源攻赋现状,土地闲置与劳动力闲且并存
(四 )政策目标,公平与效率兼顾二、现行 "四荒 "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 ) 购荒主体 。
总的看,现行政策对购荒者的范围没有限制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 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开发,四荒,。 地方出台的政策也是开放的,任何人,只要有能力开发治理,都可以购买,四荒 ",没有身份和地域限制,个别地方规定了本村村民享有优先购买权 。
(二)拍卖范围。
现行 "四荒 "拍卖政策基本上是在明确 "四
荒,及其地下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四荒,使用权进行的规范,即规定哪些,四荒,可以拍卖以及拍卖以后,四荒 "地上权的处分 。
(三)拍卖期限。
现行政策对,四荒,拍卖后的使用期限规定不一,但都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
,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规定,承包,租赁,拍卖,四荒 "使用权,最长不超过 50年 。 黑龙江省规定一般不少于 30年,最长为 70年 。 北京规定最长不超过 70年,张家口市规定最长为 100年 。 浙江省泰顺县规定为 30年 。
(四)拍卖后,四荒 "的用途。
对于,四荒 "拍卖后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从水土保持的角度规定了 "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 '四荒 '"。 "不得将 '四荒 '改作非农用途,
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