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第一节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一,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
(二 )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
1·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2·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二、土地延包政策
(一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二 )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 30年,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 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 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 。 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 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 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 30年的 ;要延长到 30
年 。

3·承包土地,大稳定 ;小调整,。 的前提是稳定 。
进一步来说,一是,小调整,。 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 提高承包费 ·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 "小调整 "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 (市,区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是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
4,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 (镇 )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
(三 )关于 "两田制 "的政策
中央不提倡实行 "两田制”。没有实行
“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
1·对原来为了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的 "动账不动地 "形式的“两田制 ",无论是 "口粮田 "还是 "责任田 ",承包权都必须到户,
并明确 30年不变,不能把 "责任田 "的承包期定得很短,随意进行调整。

2,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或者脱离实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技规模经营而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 "责任田,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 农民要求退回的 ·应退还给农民承包经营 。
3·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
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不变 。 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 。

(四 )关于 "机动地 "和 "土地承包费,管理的政策
1· 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
2、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 ·
第二节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是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农业承包合向的订立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
(一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当事人和承包方当事人 。
1·发包方。
① 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果建立有全村村民都参加的区城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 。 ②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 ·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相应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其成员经营 。 ③ 属于全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乡
(镇 )某体经济组织经营或者作为发包方发包经营 。
2·承包方。
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 (宪法 )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30年 。 需要指出的是 〈 土地管理法 〉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30年,这是一个原则,是不能违反的,
具体来说进行土地调整的条件是,
① 对承包的土地的调整是在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进行的,而不能进行大范围,
全局性的调整 。
② 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的调整应当是适当的调整,不得做不适当的调整 。
③ 对承包的土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行进行承包土地的调整 。

④ 对承包土地的调整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法定人数的同意后 ·还必须报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才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以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一样,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能将承包的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但是,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同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首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土地的传况,承包经营的用途,进行协商,由承包合同约定 。 其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向意,二是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二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
农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 农业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2·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
3·承包期限,承包方式 。
4,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 。

5·承包方依法缴纳的国家税金和承担的农产品定购任务,承包费及劳务 。
6·承包方对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 。
7·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 )农业承包合同的形式
农业承包合同的形式,是指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农业承包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的程序
1 民主议定发包方案。
2 备案 。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发包方案,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3·协商一致 。 根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发包方案,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 。
4·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发包方发包给内部成员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租赁,拍卖给村内外一切合法经营者的四荒地使用权,应当向经营者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制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二、无效农业承包合同
无效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因具有法定的情形,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农业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 )农业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在不适用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
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

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由土地管理法 〉 关于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的规定的,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强制承包方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该转让,
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符抵偿债务的,其抵偿债务的行为无效 ;对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技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额的部分,不予保护 。
(二 )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的处理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级以上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三、农业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农业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一般合同的转让有很大不同 ·它仅仅指承包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不存在发包方转让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一 )农业承包合向权利义务转让的形式
在承包期内,延包方可以将承包经营的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或者由发包方反租倒包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的 ·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经营 。 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攻右全部转包,
转让给第三人的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承包的都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反租倒包给发包方的 ·原承包关系不变 ·

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发包方部分或者全部承担;承包方可以以其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或者农业股份合作制经营,仍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
(二 )农业承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则
农业承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则是,
1·由承包方提出。
2经发包方同意。
3补偿原则。
4·签定书面合同 。
5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经营。
四、农业承包合向的变更和终止
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 。 变更和终止农业承包合同应符合法定条件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
(一 )农业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农业承包合同变更的条件。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 ·当合同中约定的变更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可以变更合同 。 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的,不予支持 。
2·农业承包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可以终止承包合同,
0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 。
0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敢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 。
0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0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0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 。
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二 )农业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 当事人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不按程序变更,终止合向的,其变更,终止行为无效,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
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 。
五、违反农业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 )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l·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承包的资源,资产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2·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
应当支付违约金 ;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3,非法干预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 )承包方违反承合同的货任
1·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擅自转让,转包或者改变合同约定使用用途,应当支付违约金,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项目 。
2对承包的资源,资产用作变卖,抵押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
3·造成承包耕地荒芜的,应当依法缴纳荒芜费 。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除依法缴纳荒芜费外,
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

4在承包的土地上违法建窑,筑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
·5·对承包的四荒地和林地,草场等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造林补植,更新或者开发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6·破坏资源环境的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

7;对承包的农机具,生产设备和设施,因使用,
维修,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8,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应当限期补缴,并支付违约金 。
9·未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和未依法缴纳税金的,
应当限期补缴 。
10·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 ·
(三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
由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
且对违约金的比例,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等内容约定明确的,从其约定 。 但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少或者增加 。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
六、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
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
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可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
乡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主管部门 。 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可以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饲解安员会申请调解 。 调解不成时 ·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主管部门 。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 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 ·应当进行仲裁 ·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的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
人民法院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尽快审结 。 对因发生纠纷可能影响生产的,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承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先行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