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保险制度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与种类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
狭义农业保险是指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
以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1、危险难于测定
2、损失难于估计
在我国当前,农业保险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大险种,其高赔付率背离了一般商业保险的效益取向。统计表明,在过去的 22年中,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 117%,其农业保险业务严重亏损。
3、损失处理繁琐
(三)农业保险的种类
重点:种植业保险
养植业保险二、种植业保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近 21年来,农险累计保费收入仅 83亿元,2002年仅为 3.3亿元。农险市场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则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 —
—农业保险:农民何时才能走近你?
(一)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1、农作物保险的种类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
4、保险费率
(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1、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4、保险期限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率三、养殖业保险
,禽流感”爆发后,乌鲁木齐安宁渠镇三黄鸡养殖专业户聂正江想为自己养的鸡保险,但是问遍了所有的保险公司,没有一家愿做这生意。
2月18日,聂正江说:“10天前,我卖出的
1100只鸡是疫情爆发后做的最后一笔生意。由于批发价从8.8元~9.2元降到了5元钱,光这一笔就赔了1万多元,剩下的4000只鸡再没有人问过。我想,这4000只鸡万一染上病,即便是政府每只补贴10元钱,我还将会有2.5万元损失。”他听种植大棚的邻居说,如果参加农业保险后一旦发生灾害,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听了这话,他便萌生了为鸡“保个险”的念头。

但聂正江跑遍了所有的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虽然农业保险包括养殖业内的鸡、鱼等,但是因为风险太大,最近几年这项业务早不办了。”聂正江也因此遭遇了
“投保无门”。“其实早在1982年我国便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在计划时期内,
农业保险从公益角度出发具有一定强制性,
范围囊括了“大农业”中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全过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兵团农业保险公司担负了此职能。”中国保监会乌鲁木齐特派员办事处的王玮说。

据了解,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
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在赔付率65
%~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来临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能足以维持赔付。在自治区内经营此项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前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前兵团农业保险公司),在不计算人工成本的情况下,
赔付率达到了80%以上。

据资料显示,2003年,区内2家公司农业保费总收入不足2.5亿元,其中养殖业
0.26亿元,与新疆保险市场保费81亿余元总收入相比显得“难以挂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份额: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06亿,养殖业0.12
亿。
“养殖业风险的发生不是年年都有,如果连续10年、8年不发生疫情,已经个人经营、
包产到户的农民开始把保险列入‘乱收费’,
开始拒绝交纳保费。加上经营的风险和居住、
养殖环境分散造成的管理难度,保险公司逐渐对“养殖业”减少了兴趣,工作重点开始向效益型转移,养殖业份额逐渐减少。”

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
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其中养殖险更是急速萎缩。农险市场上出现了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萎缩、农户无处投保两种情况并存的情况。
(一)养殖业保险的种类
1、大牲畜保险
2、家畜保险
3、家禽保险
(二)承保条件
1、投保人的资格
2、投保人的信誉
3、承保标的
(三)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率
(六)保险期限第十一讲 农业技术推广政策法规
第一节 农业技术推广概述
一、农业技术推广立法背景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作用
1、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与转化率
3、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业技术推广概念
(一)农业技术
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
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二)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实验、示范、
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活动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四、农业技术推广原则
1、有利于农业发展原则
2、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原则
3、因地制宜、经过实验、示范原则
4、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原则
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研组织、科研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
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原则第二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职责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
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门机构,
是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 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 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 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 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任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该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
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1、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2、农业技术员。
国家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三节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管理的法律规范
一、推广工作的前期准备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二、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应用先进技术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三、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服务性质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术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社会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支持
(一)行政部门对农业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二)教育部门支持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
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教育。
(三)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协助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
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国家鼓励和技术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
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四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的法律规范
一、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保障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和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二、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的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程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一)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1、事业留人。
2、待遇留人。
(二)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营服务保障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营服务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
五、农业技术推广的奖惩制度
(一)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处罚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的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级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