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农业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第一节 农业资源环境立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环境法体系中,生态环境保护法通过经济管理手段并更多地借助财产法的调整方法,保护所有者的各种生态环境资源财产权利,
其根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自然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二)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原则
(四)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续
1、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指资源环境的利用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
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2、利用者补偿,亦称谁利用谁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开发者保护、亦称谁开发谁保护,
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4、破坏者恢复,亦称谁破坏谁恢复,
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三、自然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的立法规范
略第二节 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范
一、森林及森林保护立法背景
(一)森林的概念
森林是由乔木、灌木和花草等组成的绿色植物群体,其中以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为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
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
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
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我国森林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森林保护立法
二、森林资源保护
(一)森林权属及森林保护管理机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续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给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二)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
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三、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主要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2、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3、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 11岁至 60
岁,女 11岁至 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 3— 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
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
的育苗、管理和其他绿化任务。

4,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
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
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四、森林采伐更新的规定
1、控制森林采伐量
2、采伐方式
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4、木材运输证件制度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范
一、水资源概述
(一)水资源的概念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指陆地水资源。
(二)我国水资源的概况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人均水资源为 2350立方米,是世界上 13个贫水国之一,且存在地域和季节分配不平衡现象。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量短缺,供求矛盾突出。
2、水质下降,水功能减退。
3、地下水超采,城市地面下沉。
4、旱涝并存,灾害频繁发生。
5、生态恶化,河湖干涸萎缩。
二、水资源权属及管理体制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
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
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四、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五、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规定
1、保护水道。
2、保护水域。
3、保护地下水。
4、保护水工程。
六、用水管理制度
1、实行水长期供水计划制度。
2、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3、实行用水收费制度。
第四节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草原资源概况
(一)草原的概念
(二)我国草原(草地)资源的状况二、草原资源保护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一)草原权属
(二)草原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三)草原保护发展规划
(四)草原植被保护和草原合理用
(五)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
(六)草原防火第五节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渔业资源概念
二、渔业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三、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三)养殖业管理
(四)捕捞业的管理
(五)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六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范
一、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保护管理范围与管理机构
(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四)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五)野生动物管理的具体措施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
(一)野生植物的法律界定
(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三)野生植物的分类分级保护
(四)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五)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证制度
(六)控制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