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4 1
招标投标法
什么时候实施?本法按什么顺序编制?
邀约、邀约的邀请、承诺? 1999年 8月 30
日通过,2000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009-7-24 2
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是否适用?建设过程中哪些环节需要招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009-7-24 3
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强制招标公开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不招标( 1)投资额小,50万;( 2)私人
、外商独资;( 3)抢险救灾,国防科研保密性工程;( 4)大量使用农民工以工代赈
2009-7-24 4
假招标和逃避招标表现? 2套评标办法?
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009-7-24 5
“议标,是法定的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2009-7-24 6
发布招标公告费如何处理?
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2009-7-24 7
投标人最少几人?符合条件是否法定投标人?
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2009-7-24 8
招标答疑,指名到姓,可以吗?
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2009-7-24 9
十五日前、二十日,短,长?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二十日 。
2009-7-24 10
开标前,3分钟,投标?
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2009-7-24 11
转包?
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2009-7-24 12
成本?
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009-7-24 13
评委?
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009-7-24 14
中标人符合条件?
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009-7-24 15
在确定中标人后呢?
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9-7-24 16
三十日内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009-7-24 17
转包?
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2009-7-24 18
规避招标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09-7-24 19
影响公平竞争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009-7-24 20
串谋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009-7-24 21
骗取中标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7-24 22
必须招标项目,议标无效?
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009-7-24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7-24 24
转包,分包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09-7-24 25
可以不招标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八条,本法自 2000年 1月 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
什么时候实施?本法按什么顺序编制?
邀约、邀约的邀请、承诺? 1999年 8月 30
日通过,2000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009-7-24 2
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是否适用?建设过程中哪些环节需要招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009-7-24 3
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强制招标公开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不招标( 1)投资额小,50万;( 2)私人
、外商独资;( 3)抢险救灾,国防科研保密性工程;( 4)大量使用农民工以工代赈
2009-7-24 4
假招标和逃避招标表现? 2套评标办法?
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009-7-24 5
“议标,是法定的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2009-7-24 6
发布招标公告费如何处理?
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2009-7-24 7
投标人最少几人?符合条件是否法定投标人?
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2009-7-24 8
招标答疑,指名到姓,可以吗?
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2009-7-24 9
十五日前、二十日,短,长?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二十日 。
2009-7-24 10
开标前,3分钟,投标?
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2009-7-24 11
转包?
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2009-7-24 12
成本?
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009-7-24 13
评委?
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009-7-24 14
中标人符合条件?
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009-7-24 15
在确定中标人后呢?
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9-7-24 16
三十日内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009-7-24 17
转包?
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2009-7-24 18
规避招标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09-7-24 19
影响公平竞争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009-7-24 20
串谋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009-7-24 21
骗取中标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7-24 22
必须招标项目,议标无效?
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009-7-24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7-24 24
转包,分包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09-7-24 25
可以不招标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八条,本法自 2000年 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