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美国的反IBM垄断案
历史上,一起持续时间最长而且耗资昂贵的反托拉斯案件发生在1969年。这年,美国政府指控IBM“企图垄断和已经垄断了洲际贸易和商业通用计算机,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根据IBM的经济学家统计,IBM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收益份额如下:
90.1%
1961 56.4%
1968 54.0%
40.7%
(1)根据这些数据判断,IBM是垄断者吗?
(2)即使IBM不占市场的100%,它也违反托拉斯法吗?
(3)如果厂商占有大量的市场份额,这意味着它要在反托拉斯法下受到指控吗?
(4)你将怎样给市场下定义?
(5)IBM认为应使用计算机行业的广义定义(包括特殊用途的程序控制、休息转换,军用计算机以及用于租赁和提供劳务的计算机),而政府认为应使用狭义的定义(通用型计算机系统)。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