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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第四节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作业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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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电子商务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及信道构成的网
络 “虚拟 ”世界完成,区别于传统的商业环境;
?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
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
?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
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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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有以下 11种新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10.网上税收问题
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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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犯罪 案件调查与取证的困难
1、计算机系统处理的数据相当大;
2、计算机犯罪很少留下传统意义上的痕迹;
3、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因为人眼的不可见
性,不直观性,给采集和 证明增加了困难,
增加了侦查与取证的困难;
4、信息种类繁多,跨越很远的地理区域,
犯罪行为往往涉及的范围较广、较复杂;
5、涉及个人隐私资料或商业秘密,当事人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有意 无意地会增加侦查
取证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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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的案例
央视 “经济与法 ”节目
? 上海的韩斌在易趣 网上发现一辆二手帕萨
特起拍价只有 10块钱,就参加了进去。几轮
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 116块。网站也给他
发来了电子合同;
? 韩斌跟卖主-卖二 手车的汽车公司联系。
他们在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发现出了
差错,说起拍价是 10万元,网上标错了,不
同意执行合同;
? 韩斌选择把汽车公司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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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的案例
——央视 “经济与法 ”节目
? 该案件最后是以双方和解的方式撤诉。
? 对于此案件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大家对它的审理结果都
在翘首以待,甚至不少学者、专家、其他法院都极为关注。
? 目前我国地方性网上电子交易条例主要借鉴像美国、联合
国,甚至包括香港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的一些内容,还是不太完
善。
? 它的内容主要是把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给予了
确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还缺乏操
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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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公司电脑文件案例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0年 8月至 2002年 8月,黄某受聘佛山市南海区某印刷包装公司,
负责电脑印刷设计及 制作工作。由于企业没有兑现工作满一年之后
对其每月提升 15%工资的承诺,黄心生离意,走之前对电脑中的 80
多份制版文件进行 “修改 ”,并将她认为属于 “自己的工作方式 ”的文
件删除了。 不久,该企业打开电脑发现颜色有些不对。再核对电脑,
发现 80多处有删改。该企业认为:黄某是故意删改生产文件,以发
泄不满,于是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故意删改计算机信息,破坏了企
业的生产经 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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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
——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 谢某于 2002年下半年起在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
营的游戏服务器上注册了名为 “热血传奇 ”的网络游戏。
他花费大量精力、财力投入到游戏中去,靠不停 “修炼 ”
提高等级,从而 获得了传送戒指、记忆项链、龙纹剑等
一批珍贵 “网财 ”。
? 2004年 1月 10日,谢某上网玩了 12小时后下线,可再
上线时,却发现 自己辛苦得来的那些装备不翼而飞。谢
某某立刻向无锡 市公安局网络监理处报案,并亲自前往
上海的公司交涉 ,在未取得满意答复的情况下遂将该公
司告上法院。 3月 3日,无锡市滨湖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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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
——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 法院认为,网络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
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 作为无 形财产的一种,从
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
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 映出作 为游戏主要产品之
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因此 ,网民 在进行网络娱乐活
动中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 经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结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上海某网
络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及 时恢复 原告丢失的网络财
产,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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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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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买方的义务
(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
的义务;
(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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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①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
理、补救;
② 减少支付价款;
③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④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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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①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
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
义务;
②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
额;
③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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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心的定义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
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
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
而是交易的居间人;
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
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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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②具有相应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
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具有健全的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
施;
④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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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 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 托的任务,并积极
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
? 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 、公正、守信用,
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
责任。
? 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 的违约责任风险应
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 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 会第三人(包括广
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民事)、行政、
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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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的法律关系
发送银行
? 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着如约执行
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
? 一旦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发送银行应向客户
进行赔付,除非在免责范围内。
? 如果能够查出是哪个环节的过失,则由过失单
位向发送银行进行赔 付,如不 能查出差错的来源,
则整个划拨系统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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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的法律关系
接收银行
? 接收银行与其客户的合同要求它妥当地接收所划
拨来的资金。如有延误或失 误,则应依接收银行自
身与客户的合同处理。
? 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
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 义务,如果接收银行未
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 则应同时对发送银行和
受让人负责。
? 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
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 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
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且 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
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 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
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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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的法律关系
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
( 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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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 的法律地位,现行的法
律中尚无涉及。
隶属于国家工商局 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
功能主要有:
接收个人或法人的 登记请求,审查、批准
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
开密钥,颁发电子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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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
① 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
销手续;
② 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
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③ 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
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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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登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报告国家工商管理局、
撤销登记的处罚:
①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② 登记后非法侵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擅自改变主要
登记事项的;
③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照规定保送年检报
告书,办理年检的;
④ 利用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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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在本节中重点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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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
的调整对象应当是: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
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
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
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
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
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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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从 “商务 ”和 “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 ”两
个方面考虑:
? “商务 ” 广义解释,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
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
? “电子商务 ” 的 通信手段 有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
的传递方式,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
围之外,因此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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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范围图示
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
“商务 ”和 “通讯手段 ”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商务 通讯手段
立法覆盖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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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
?需要涵盖电 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
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
?需要涵盖交 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
运行规范;
?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
?需要涵盖某 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
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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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
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
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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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在本节中重点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 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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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自俄罗斯 1995年 1月 25日的《数字签名法》和 1995年
美国尤他州颁布的《数字签名法》( Utah Digital Signat
ure Act)至今,关于电子签名的立法在短短几年内便
席卷全球,令人惊叹 ;
在这壮观的法制建设景观 的背后,是 蓬勃发展的电
子商务的巨大推动力;
安全可靠的运作环境直接 关系着电子 商务的发展远
景,它需要扫除法律 障碍,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保证
交易的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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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电子商务示范
法》;
?马来西亚早在 19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 “信息走廊 ”的
计划,并于 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
电子商务立法;
?意大利 1997年《数字签名法》;
?德国 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条例》;
? 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主要涉及 “电子签名 ”的《电子交
易法》,又于 1999年制订了 “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
规则 ”和 “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 ”;
?加拿大 1999年的《统一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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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澳大利亚 1999年 3月 15日生效的《电子交易法》;
?韩国 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 1999年 12月 13日,欧盟通过了关于电子签名的最终指
令:《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
?西班牙 2000年 2月 29日生效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
法》;
?日本政府于 2000年 6月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
纲领》;
? 2000年 6月 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国际
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联邦
级的电子签名法;
?印度 2000年 10月的《电子签名和电子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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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我国香港 2000年的《电子交易条例》和台湾 2001年的
《电子签章法》;
? 2001年,联合国贸法会审议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
? 2001年 2月 16 日,德国议员投票通过了使电子签名具
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的议案,使德国成为第一
个电子签名合法化的欧洲国家;
?日本的《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于2001年4月
生效;
? 2002年 8月 16日,波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电子签
名在波兰将与书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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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
1996年 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提供了一个范本;
《电子商 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
商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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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
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
作用;
?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
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
?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
法;
?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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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①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
《示范法》第 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
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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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②签字
《示范法》第 7条规定: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
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
了该项要求:
?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
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 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
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
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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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③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示范法》第 9条规定, “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
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 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同;或
( 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以的最佳证
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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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④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
《示范法》第 11条规定: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
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
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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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⑤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示范法》第 5条规定:
“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
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 明或其 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 律效力 、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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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⑥ “书面形式 ”和 “原件 ”
《示范法》第 6条规定: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
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即满足了 “书面形式 ”
的法律要求;
《示范法》第 8条规定:
假如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 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发出,
并在需要时可将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可以理解为符
合 “原件 ”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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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 1)电子签字 (Electronic Signature)的概念
“电子签字 ”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
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
文所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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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 2)电子签字的功能
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
功能:
?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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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具有书面签字功能的电子签字:
? 目的都是为了寻求手写签字和在纸基环境中的其
他认证方式(如封缄或盖章)提供功能相同的替
换物。
?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这些技术还可能实现别 的功能,
这些功能是从签字功能中伴生的,但在纸基环境
中却不能找到严格类似的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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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 3)电子签字中当事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
?签字人
系指持有电子生成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
人的名义行事的人;
?验证服务提供商
系指签发证书或可以提供与电子签字相关的其他服务
的人;
?依赖方
系指可以根据证书或电子签字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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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① 签字人的行为
? 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签字生成数据;
?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毫无任何不适当的迟延,向签字人按合理
预计可能依赖电子签字或提供电子签字辅助服务的任何人员发
出通知:签字人知悉签字生成数据已经失密;或签字人知悉的
情况引起签字生成数据可能已经失密的很大风险;
? 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字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签字
人作出的关于证书整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
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
若签字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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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② 依赖方的行为
?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
?在电子签字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
a.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
b.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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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③ 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
?按其所作出的关于其政策和做法的表述行事(例
如,在验证管理声明或任何 其他种类的政策声明中
所做的表述和承诺);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其作出的有关证书整
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 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
无误和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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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提供合理可行的手段,使 依赖方能在适当情况下从证
书或其他方面证实下列内容:
a. 用以鉴别签字人的方法;
b.对签字生成数据或证书的可能用途或使用金额上的任何限制;
c. 签字生成数据有效和未发生失密;
d. 对验证服务提供商规定的责任范围或程度的任何限制;
e. 是否存在签字人依照规定发出通知的途径;
f. 是否提供了及时的撤销服务;
g. 验证服务提供商应 提供签字人 依照规定发出通知的途径,应
确保提供及时的撤销服务;应使用可信赖的系统、程序和人力资
源提供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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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 4)符合电子签字的要求
《电子签字示范法》第 6条阐述了符合电子签字的
要求;
第 6条是《电子签字示范法》中的核心条款,该条
款的目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字具有与手写签字
同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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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 5)电子签字的法律地位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当事方在使用电子签
字技术时而不是 将争端提交法院时需要有确定性和可预
见性。
国家可以建立任何实体,如认证机构( CA),承认
对电子签字的使 用,确立其效力或以其他方式验证其质
量。
若法律确定实行电子签字,则在确定某一证书或某一
电子签字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
力时,不得考虑 签发证书或生成或使用电子签字的地理
地点;或签发人或签字人的营业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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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效力
?示范法是世 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提出
了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为各国立法机构调整
和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法律框架;
?示范法只起 到示范作用,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并不
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仅供各国参考;
?示范法在许 多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
只提出一个总原则,削弱了其作用力,仍需进一步修
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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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
关的条例,但总体上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
荒期;
?为迎接 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及规范中国的电
子商务的发展,使中国在滚滚而来的新经济浪潮中
立于有利位置,加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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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1.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① 综合性法律。 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
全的条文。
② 规范交易主体 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
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③ 规范交易行为 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
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等。
④ 监督交易行为 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
、银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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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
? 1981年公安部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
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1986年 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 1988年 9月 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病毒后,立
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
规定(草案)》,开始推行 “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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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 1)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
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
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除国际出入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邮电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
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市、自治区接入网进行分层
管理,以便对入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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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 2)市场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
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
的条件:
①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
②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
③ 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④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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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 3)安全责任
2000年 10月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
全的决定,
这项决定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十五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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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
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性程序,攻击计
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致使 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
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
,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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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5. 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
密;
6.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
结;
7.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
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8. 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盗窃;
9.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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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0.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
虚假信息;
11.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链接淫秽站
点,提供淫秽站 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
、音像、图片;
12.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3.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4.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5.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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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2004年 10月 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首 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草案的议案, 标志着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非法检查他人电子邮件将被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 ,通过信件 、电话、计算
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
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 5日以上 10
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 10日以上 15日以
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毁弃、私自 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
子邮件、电报的,处 1日以上 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
以并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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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的定义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定义:
垃圾邮件是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
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 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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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分为两类
? 一类是 “合法 ”的市场营销类商业函件,对这一类邮
件要做的是制定 法规,规范他们的行为在可接受的限度
内;
? 另一类则是真正的垃圾邮件,这部分邮件包括色情
、暴力等内容,甚至包含病毒邮件,是 “流氓邮件 ”,发
送这种邮件的人成为 “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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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的产生、泛滥的原因:
①目前采用的邮件传输协议先天不足。
②电子邮件使人们之间的沟通变得便捷,成本低廉
的电子邮件使信 息的沟通变得方便,也提供了垃圾邮件
的传播低成本条件。
③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使病毒依托邮件传播成为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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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的危害
(1)浪费社会资源。
(2)浪费社会财富。
(3)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4)影响电子商务的安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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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的危害
? 第十四次 CNNIC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用户每周
收发的邮件数分别是 4.6封和 4.3封,而收到的垃圾邮
件数达 9.2封;
? 垃圾电子邮件每年对美国造成高达 89亿美元的损
失、对欧洲企业造成 25亿美元损失,另将花掉欧美服
务供应商 5亿美元的资源;
? 目前欧盟各国垃圾邮件已经占到互联网电邮总数
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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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反垃圾邮件技术
?“白名单 ”制度
列出可接受行为的清 单。如果单纯采取 “黑名单 ”
的形式去封堵,必然导致治理上的被动。
?建立反垃圾邮件站点
跟世界上的同行进行反垃圾邮件方面的交流,
境外的用户也可以通 过这个 站点了解国内的反垃圾
邮件形势。
?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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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邮件的危害和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立法
?欧盟各国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从 2003年 10月底开
始,欧盟各成员国将 执行统一的反垃圾电子邮件法律
,力争在全球范围内构筑防范垃圾邮件的网络。
?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反垃圾邮件法》, 2002年 7月正
式实施。
?韩国国会 2002年 11月 8日通过《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
以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案》。
?美国总统布什 2003年 12月 16日签署了第一份全国性
的反垃圾邮件法案, 使发送垃圾邮件成为违法行为,
违法者将被判监禁和数百万美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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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思考题
1.电子商务为什么会带来法律新问题?
2.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是什么?
3.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有何意义?
4.《电子签字示范法》对电子签字定义是什么?
5.请列举一下你认为的计算机犯罪 案件调查与取证的困难的原
因?
6.垃圾邮件的定义是什么?垃圾邮件有何危害?
7.法律规定参与电子签字活动的有哪几方面?
8.证据规则的适用不得以什么理由否定?
9.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0.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