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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排污权交易
本章课时: 4 课时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环境资源市场配置的理论基础,环境资源产权交易的
过程及实践,以及环境资源市场配置的经济效率。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科斯理论与排污权交易
一、庇古理论和庇古税
福利经济学家庇古首次将环境污染这一典 型的外部性问题引入新古典理
论。他发现当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发生偏离时,市场将失效。所谓外部性实
质上就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庇古认为,凡是出现外部性问题
的领域,都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以纠正市场失灵。这就是“庇古税”的
由来,其具体办法就是对造成损害的一方征税,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传统的由政
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就是这种理论的实践运用。
二、科斯理论与排污权交易
而科斯理论则为用排污权交易代替政府收费奠定了理论基础。 科斯定理告
诉我们,只要明确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并能够加以有效的保护,在市场完善的情
况下,外部性问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可以由市场本身解决。对于环境污染这种外
部不经济现象,只要明确污染这种“权利”的所有者,一个完善的市场就必然会
使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产生以这种权利为对象的交易,最张的结果是,这种权力
的价格等于它给社会带来的边际损害,即达到全社会范围的帕累托最优。这就是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一、合理分配排污权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权应该 通过拍卖等手段,有偿分配给排污
者。但由于较高的获取成本会使得排污权持有者有惜售心理,从而影响交易市场
的形成。现实中往往采取根据一定的条件无偿分配的方式发放排污许可证。这样
一来,又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二是使得新老污染
源由于获取排污权方式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因此, 合理分配排污权,
既能体现 “污染者付费” 原则, 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
这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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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的市场条件
排污权既然可以买卖,而且从长期来看其价格呈上升趋势,就会有人炒卖排
污许可证,甚至有可能出现某些人通过垄断排污权市场牟取暴利的现象。排
污权的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市场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环
境。因此,完善的市场是排污权顺利交易的重要条件。
三、国家的作用
建立排它性的产权制度以及产权转让有利 于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提
高,但是过高的交易费用往住限制了排它性产权的建立和产权的转让。国家作为
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当交换
的基本规则确立后,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因此,
在排污权交易的形成中, 国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污染者之所以要购买排污权,
是因为没有排污许可证就不能排污。如果国家无法制止无证排放,那么排污权交
易就根本开展不起来,因此,国家权力的介入是排污权交易形成的必要保障。国
家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还体现在, 国家不仅要制订一套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和
监 测处罚办法,建立先进的监测队伍,而且要制定和实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
要制定和实施一套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则。这样,与排污收费制度不同,政府在
排污权交易中的角色和行为发生了转变, 从排污配额的主体转变成排污权交易的
监察者和保护者,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运动员到专注于立规则,
当裁判。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的优点
一、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
在政府管理机构没有增加排污权的供给,即总的环境状况没有恶化的前提
下,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污染者将买进排污权,而边际治理
成本比较低的污染者将出售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
二、有利于宏观调控
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政府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落后于形势;而环
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有一定的程序, 同时, 修改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
因而有关方面都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 从而使修改久拖不决。 有了排污权交易后,
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
准。
三、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
如果排污权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则 任何人(不管是不是排污者)都可
以进入市场买卖。环境保护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
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这种解
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
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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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环境标准不能绝对禁止排放 污染物。因此,即使某地所有的厂
商排放的污染物都达到了环境标准的规定,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污染物的排放
量仍然会增加。如果为了确保总的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就不允许新厂商进入该
地从事生产,有时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益,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益有可能高于原来
的厂商,而其边际治理成本又有可能低于原来的厂商。排污权交易为这些厂商提
供了一个机会。通过排污权交易,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水平,又使新、改、扩建企
业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污权得到发展, 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较低而生产水平较高的
合理工业布局。
五、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
污染控制投资在技术上往往是“整体性”的或不可分的。要进一步减少一单
位污染, 通常需要增加一大笔投资。 而这些设备不仅可以处理增加的一单位污染,
而且可以处理很多单位的污染, 直至达到该设备的极限。 此后如果再增加处理量,
需要再作一笔大投资。因此,实际的污染治理投资是阶梯型递进的。但是如果按
照减少每一单位污染所分摊的成本求出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并以此来确定庇古
税,企业将产生和最优庇古税下不同的反应。如果管理机构错误地估计了企业的
控制成本,使庇古税低于控制成本,企业将选择交税而不是添置污染控制设备,
这样就达不到排污量的控制指标。排污权交易排除了上述问题。因为管理机构只
确定排污权的数量(即污染量减少的数量) ,排污权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确定的。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许可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 或贮存起来以备
今后企业发展使用,因而能够促使污染者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
有效的控制设备增大污染物削减量。
第四节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
一、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回顾
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
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 bubble) 、补偿( offset) 、
银行( banking)和容量节余( 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
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 -环境效益。
二、 SO2 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提出
美国推出的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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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政策是迄今为止尝试过的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
实践,是建立在 10 多年可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践和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起针
对欧洲和北美酸雨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的。
三、SO2 大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美国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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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交易政策以 1 年为周期,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
配许可证、 再分配许可证和审核调整许可证四部分工作来完成污染控制的管理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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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包括总量控制计划的目标、总量控制的实施。
二、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1、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2、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3、建设项目排污总量的监督管理。
4、 “ 15 小”的监督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 1989 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国环境管理“新五项制度”中的一项。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的基础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实施程序包括:①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②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③许可证
的申请、审批和颁发;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