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一般原理
程序法
实体法(破产债权、破产债务)
破产
? 是一种程序
? 与清算的区别
? 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破产法功能及其演化
破产范围
? 谁可以破产
? 破产资格
? 一是商人破产主义
? 二是一般破产主义
? (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并且在同一个法律中
规定)
? 三是折衷主义
? (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但是商人与自然人
分别规定)
? 现行法律: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法》修改草案:争论大。
? 必要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冲突
破产条件
? (破产原因 )
? 我国 1986年 <破产法 >,国有企业:管理不善造成
严重亏损而不能够清偿到其债务 。
?, 民事诉讼法, 199条, 非国有企业 —— 严重亏损;
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也有问题 )
?,商业银行法,71: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破产法》修改草案
? 资不抵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不等于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 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不等于已经资不抵债
基本程序
? 1申请 —— 2法院受理公告 —— 3债权人的通知
与公告 —— 4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 ------ 破产和解
? ------5破产宣告 — 6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
? 申请人:
? 债权人、债务人
? 申报债权:
? 向法院申报,债权人会议确认
? 争议由法院解决
? 不申报的后果(破产法 —— 逾期未申报债
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司法解释 —— 因不
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
?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 破产和解
? 破产重整
? 制度价值
? 重整方案的提出、批准
?
? 债权人权利保护
? 让步:对旧债权
? 对重整期间的债权
? 经营限制制度
? 重整的结果
? 破产宣告
? 条件:受理后直接进入
? 和解、重整后进入
? 程序:法院作出,并且公告
? 效力:清算程序正式开始,对债权人的债
权要重新申报并确认
? 破产清算
? 清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 ;按照清算规
则进行清偿;注销企业
清偿规则
? 现行法律
? 破产财产,首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 职工债权
? 税款
? 破产债权(没有物的担保的债权)
? 破产法修改,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财产设定
有物的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只有在职工债权得到满足后剩余的部分,担保权人才
享有优先权。(职工,不包括董事、经理)
?
? 劳动债权的绝对优先 —— 人道主义
? 民法学者的建议,但是商法学者有不同意见,银
行债权最有危险。其他国家没有如此规定。
不能够清偿的后果
? 破产清算的效力
? 破产免责制度
? 商法人,法定免责,一般没有考虑的必要。
? 自然人破产,有条件的免责(人格限制、清偿
率、清偿时间)
? 破产免责,仅仅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
? 破产与人格限制
? 自然人破产 —— 在偿债期间内有限制
? 法人破产,限制负担有经营责任的自然人
的从业资格。
清算管理人
? 新增加的内容
任命
资格
权利
破产债权
? 概念: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
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 债权
? 成立时间:破产宣告前(但是破产清算人在
破产程序中解除成立于破产前而未履行的合同
产生的债权除外)
? 可以强制执行
? 无财产担保
破产债权的范围
?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放弃财产担保的,或财产担保不足以清
? 偿的债权
? (担保债权的处理 —— 别除权)
? 2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 保证人
? 3票据权利的特殊问题
? 票据持有人(一般持有人、不知情的付款
人与承兑人)、其他连带债务人
破产债权的除外
? 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
? 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 破产宣告的效力(对债务人、对
? 在债权人、第三人)
? 未执行的公权机关财产处罚
? 因破产宣告后合同不履行产生的违约金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与破产企业债务
? 区别
? 联系
? 破产企业债务 +
? —
破产财产
? 固定主义
? 膨胀主义
? 第 28条规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 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
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
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
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
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属于破产财产,
? 不等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 减法:
? 提供担保的物
? 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土地例外)
? 社会性、公益性的财产
? 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
? 加法:破产宣告后取得的
? 因破产欺诈处分行为的取回的
? 其他?
破产欺诈
? 第 35条
?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 破产法修改:无效与撤消
? 时间延长
? 欺诈与可能导致欺诈的情况
破产费用
? 概念,对破产程序进行中针对破产企业或破产
财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财产支付关系的总称。
? 学理范围:
? 一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支付的必须费用 ——
破产费用
? 二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针对破产财团的
各种债务 —— 财团债务
? 性质: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
? 第 34条
? 下列破产费用, 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
付:
? ( 一 ) 破产财产的管理, 变卖和分配所需要
的费用, 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
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中的
,费用,, 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
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抵销权
? 实质是破产分配的一种特殊制度
? 对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有债务的,不
管类型、期限,都可以抵消。,民法抵
消权的扩张适用。
? 与合同抵销权的区别
限制
? 1宣告以后才产生的
? 2宣告以后才从他人处得到(防止恶意受让 )
? 3破产债权人已经知道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破
产申请的事实, 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 —— 有恶
意产生之虞, 恶意预防, 抢险满足 。 但因法律
规定的原因而产生债务, 或破产申请 1年前发
生原因而产生债务的除外;
?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知道破产人有停止支付
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破产人取得债权的。但
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取得债权,或破产申
请 1年前发生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