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五节 扶养与监护
一,概述
第一节 结婚
二,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四,领事婚姻
五,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问世间, 婚, 为何物??
(一)战争说
(二)契约说
(三)麻烦说
(四)围城说
(五)城堡说
(六)最好之树说
······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婚姻有
,四大收益, ——
(一)可通过劳动分工实现比较
利益和递增报酬
(二)互相提供信用,协调人力
资本投资的收益
(三)可分享家庭共有品
(四)防灾保险
从法律的角度 ——男女双方依
法定条件 和 程序 自愿结合为夫
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
患婚姻法禁止结婚
的疾病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二、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冲突
法定婚龄
配偶制等
禁止近亲结婚
(二)法律选择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适用丈夫属人法
分别适用各自属人法
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
三、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宗教婚
登记婚
事实婚
形式婚
掠夺婚(抢婚)、走婚、有偿婚(买
卖婚、互易婚、劳役婚 )、聘娶婚
和共诺婚(允诺婚和自由婚)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混合制
(二)法律适用
“移住婚姻, ( Migratory Marriage)
与, 跛脚婚姻, ( Limping Marriage)
四、领事婚姻( Consular Marriage)
指在驻在国许可或不反对的前提下,
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
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
成立婚姻的一种制度
(一)含义
(二)条件
所属国允许
驻在国同意
双方或一方是所属国国民
五、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1983年民政部颁发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3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
司法部、国务院侨办发布的, 关于驻外使领
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
1983年由民政部做出的,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
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86年, 民法通则, 等
主要法源
(一)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1.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3.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
,民法通则, 第 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983年,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
规定, 规定,禁止中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
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
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新华网汕头 12月 24日电(张肄文 林军强) 24日上午,美籍
华人、世界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教授与潮汕女子翁帆在汕
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
24日上午9时许,俩人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汕头市民政
局办理结婚登记。 10点半左右,翁帆先行离开,据汕头市
民政局工作人员称,她是去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的。
领证后,杨教授在 11时许离开。
据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
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
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为翁帆的户口在汕头,所以
到汕头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领事办理结婚的规定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 73岁,已丧偶 10余年。宋的两
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
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
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 1994年初,经日本
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 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
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 4月 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
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 4月 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
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
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 8月 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
续到日本寻夫。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
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
正在国外工作。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
渡边骗婚案
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
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经人指
点,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
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
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宋菊茹信以为
真撤回起诉。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
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
1996年 1月 18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
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
将宋菊茹逮捕 1月 31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
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
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 5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渡
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
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
提起公诉。静冈县地方法院从 1996年 3月至 1997年 3月进行
了 17次审理,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
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
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
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位 20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
婚。婚后几个月,又与邹某解除婚姻关系,与印度尼西
亚籍一女子结婚。
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
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她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全权
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
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8年 10月 16日,法院立案受理。
10月 18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
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扣留了护照。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
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
系确定。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骗日本有关部门,
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
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
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1999年 2
月 9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 3个月,
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
一,概述
第二节 离婚
二,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规定
一、概述
配偶生存期间依法定条件和程序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含义
(二)法律冲突
1.是否准许离婚
2.实质要件 概括主义、列举主义、例示主义
3.形式要件 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
二、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以国籍为主、
以住所或居所为 辅的
原则
(三)专属管辖
(一)适用法院地法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属人法与法院地
法相结合
(四)多元化的准据法
规定多个连结点,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选择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四、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婚姻缔结地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第 147
条:“中国公民同外国
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
院所在地法律。”
(三)领事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