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则
第八章 物 权
第三节 涉外国有化
第四节 涉外破产
一,概念
第一节 概 述
二,物权的法律冲突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
动产
不动产
有体物
无体物
物权
物权法
冲突高发领域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一,历史流变
第二节 物权法则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三,物权法则的范围及其例外
四,我国之规定
物之所在地法区别适用时期
一、历史流变
物之所在地法一体适用时期
(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当事人住
所地法;
(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
(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
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等动
产,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适用当事人住所
地法,或者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 动产三分说,
在挪威的一位船主拍卖了一艘英国籍遇难
船上的木材,买受人依照挪威法获得了拍卖标
的物,尽管依照英国法,船主逾越了他的权限,
但英国法院仍然承认这位基于诚信原则的买受
人的所有权。
Crompton法官代表法院的多数意见,发表
了如下判决理由:假如动产是依照动产所在地
的法律所做的合法且具有拘束力的处置,那么
这项处置在任何地方均具有拘束力。
英国 Cammell v,Sewell案
有体物
无体物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股票、债券、判决之债等等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的所在
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
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
三、物权法则的范围及其例外
(一)适用范围
4.用于确定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1.用于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用于确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3.用于确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
消灭的条件
(二)例外
例外之一:对运送途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1)适用 目的地法
(2)适用 发运地法
(3)适用 所有人的本国法
(4) 适用 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 或 转
让契约的准据法
例外之例外:
运送中的物品因某种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
例外之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登记注册地法/国旗法/标志国法
例外之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物权关系
一般适用相应的 属人法
例外之四: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依法人属人法
例外之五: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 属人法处理
例外之六: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财产所属国法律
英格利斯诉厄谢尔伍德案
一个英国商人指示他在俄国的代理商采办某种
货物,该代理商便按照英国商人的指示买到货物,
并把货物提交给那个英国商人租的船舶。在该船离
开俄国港口之前,英国商人破产。于是,俄国代理
商扣留了货物。按照英国法,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
给英国商人,该代理商无权扣留货物;但按照俄国
法,该代理商仍然是货物的所有者,并允许他扣留
货物。 1801年,英国法院在审判该案时,适用了
俄国法,判决俄国代理商有权扣留货物。
英国法院适用俄国法的依据是什么?若依代理商的
住所地法,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否会有变化?
(一)我国民法
四、我国之规定
确立了所有权与其它各项权能
相分离的制度,规定了“所有
权、经营管理权,相邻权、抵
押权”等等多种物权种类
(二)我国国际私法
①“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
③“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灭,适用旗国法。船舶抵押权适用旗
国法,但光船租赁前及期间,设立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我
国
之
立
法
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
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
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
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
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
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
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
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
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
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
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
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
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
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
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
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
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
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
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一,概述
第三节 涉外国有化
二,国际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法律适用)
三,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国家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相关法令将原属私人(含 外国 自
然人及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
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一、概述
征用
征收
没收
1.一国能否按照其国有化的法令,将外国人
(含法人)在其境内的财产收归国有
国有化涉及的两个问题
2.一国能否按照其国有化的法令,将本国人
在国外或前政府在国外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
(二)对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各国有
分歧
二、国际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法律适用)
(一)对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各国无
异议
属地优越权
(三)给予, 适当、合理, 的的补偿
三、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对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各国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不予补偿
(二)给予, 充分、有效、即时, 的补偿
一,概述
第四节 涉外破产
二,涉外破产的管辖
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及效力
四,我国之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法院
根据申请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定顺
序和比例分配于债权人的制度。
一、概述
二、涉外破产的管辖
职能分工
地域管辖 多由债务人主营业地法院管辖
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及效力
(一)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实体问题另行确定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复合破产制
单一破产制 普及破产主义
属地破产主义
四、我国之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 第 186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 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
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定了一
份, 售货合同,,约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
一批电话机。 2000年 4月 13日,通过以星公司在
香港的代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定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
司这批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
首都圣多明哥。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
套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
电话机的买方。
然而,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金益公司
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却被人提走,
致使该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金益公司诉以星公司案
原来,按照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
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
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
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
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以星公司也称,该批货物已交给圣多明哥港口。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
提单却不知货物下落的情况下,于 2002年 1月向
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
要求以星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64万元及利息损失。
1980年港商投资 4 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
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 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
莱斯银团借款 3 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
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 2
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
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
840万港元。 1984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 (占股 67% )
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
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
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
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
问题,(1)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
(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
某外资企业破产案
(任选- 1996)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
原则不适用于:
A.船舶物权
B.飞机的物权
C.在途货物的物权
D.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判断- 1990)
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 "动产物权 "的
冲突原则的主张,现在也已为许多国家
所采用。( )
(判断- 1997)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物
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
的基本准则。( )
1997年 10月,香港 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
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 B公司货轮 "明星号 "
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明
星号 "是我国 B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
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在大
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下列哪
一法律?
A.香港法 B.希腊法
C.巴拿马法 D.中国法
第二节 物权法则
第八章 物 权
第三节 涉外国有化
第四节 涉外破产
一,概念
第一节 概 述
二,物权的法律冲突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
动产
不动产
有体物
无体物
物权
物权法
冲突高发领域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一,历史流变
第二节 物权法则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三,物权法则的范围及其例外
四,我国之规定
物之所在地法区别适用时期
一、历史流变
物之所在地法一体适用时期
(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当事人住
所地法;
(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
(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
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等动
产,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适用当事人住所
地法,或者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 动产三分说,
在挪威的一位船主拍卖了一艘英国籍遇难
船上的木材,买受人依照挪威法获得了拍卖标
的物,尽管依照英国法,船主逾越了他的权限,
但英国法院仍然承认这位基于诚信原则的买受
人的所有权。
Crompton法官代表法院的多数意见,发表
了如下判决理由:假如动产是依照动产所在地
的法律所做的合法且具有拘束力的处置,那么
这项处置在任何地方均具有拘束力。
英国 Cammell v,Sewell案
有体物
无体物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股票、债券、判决之债等等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的所在
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
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
三、物权法则的范围及其例外
(一)适用范围
4.用于确定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1.用于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用于确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3.用于确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
消灭的条件
(二)例外
例外之一:对运送途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1)适用 目的地法
(2)适用 发运地法
(3)适用 所有人的本国法
(4) 适用 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 或 转
让契约的准据法
例外之例外:
运送中的物品因某种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
例外之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登记注册地法/国旗法/标志国法
例外之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物权关系
一般适用相应的 属人法
例外之四: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依法人属人法
例外之五: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 属人法处理
例外之六: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财产所属国法律
英格利斯诉厄谢尔伍德案
一个英国商人指示他在俄国的代理商采办某种
货物,该代理商便按照英国商人的指示买到货物,
并把货物提交给那个英国商人租的船舶。在该船离
开俄国港口之前,英国商人破产。于是,俄国代理
商扣留了货物。按照英国法,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
给英国商人,该代理商无权扣留货物;但按照俄国
法,该代理商仍然是货物的所有者,并允许他扣留
货物。 1801年,英国法院在审判该案时,适用了
俄国法,判决俄国代理商有权扣留货物。
英国法院适用俄国法的依据是什么?若依代理商的
住所地法,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否会有变化?
(一)我国民法
四、我国之规定
确立了所有权与其它各项权能
相分离的制度,规定了“所有
权、经营管理权,相邻权、抵
押权”等等多种物权种类
(二)我国国际私法
①“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
③“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灭,适用旗国法。船舶抵押权适用旗
国法,但光船租赁前及期间,设立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我
国
之
立
法
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
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
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
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
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
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
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
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
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
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
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
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
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
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
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
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
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
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
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一,概述
第三节 涉外国有化
二,国际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法律适用)
三,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国家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相关法令将原属私人(含 外国 自
然人及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
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一、概述
征用
征收
没收
1.一国能否按照其国有化的法令,将外国人
(含法人)在其境内的财产收归国有
国有化涉及的两个问题
2.一国能否按照其国有化的法令,将本国人
在国外或前政府在国外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
(二)对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各国有
分歧
二、国际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法律适用)
(一)对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各国无
异议
属地优越权
(三)给予, 适当、合理, 的的补偿
三、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对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各国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不予补偿
(二)给予, 充分、有效、即时, 的补偿
一,概述
第四节 涉外破产
二,涉外破产的管辖
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及效力
四,我国之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法院
根据申请债务人的财产按法定顺
序和比例分配于债权人的制度。
一、概述
二、涉外破产的管辖
职能分工
地域管辖 多由债务人主营业地法院管辖
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及效力
(一)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实体问题另行确定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复合破产制
单一破产制 普及破产主义
属地破产主义
四、我国之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 第 186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 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
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定了一
份, 售货合同,,约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
一批电话机。 2000年 4月 13日,通过以星公司在
香港的代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定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
司这批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
首都圣多明哥。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
套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
电话机的买方。
然而,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金益公司
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却被人提走,
致使该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金益公司诉以星公司案
原来,按照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
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
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
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
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以星公司也称,该批货物已交给圣多明哥港口。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
提单却不知货物下落的情况下,于 2002年 1月向
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
要求以星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64万元及利息损失。
1980年港商投资 4 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
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 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
莱斯银团借款 3 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
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 2
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
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
840万港元。 1984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 (占股 67% )
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
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
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
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
问题,(1)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
(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
某外资企业破产案
(任选- 1996)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
原则不适用于:
A.船舶物权
B.飞机的物权
C.在途货物的物权
D.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判断- 1990)
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 "动产物权 "的
冲突原则的主张,现在也已为许多国家
所采用。( )
(判断- 1997)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物
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
的基本准则。( )
1997年 10月,香港 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
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 B公司货轮 "明星号 "
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明
星号 "是我国 B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
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在大
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下列哪
一法律?
A.香港法 B.希腊法
C.巴拿马法 D.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