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二,历史简况
三,待遇制度
四,外国人在中国
外国人??
不具有内国国
籍者的通称
具有 1个国籍者
具有 N个国籍者
具有 0个国籍者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
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
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状况。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其二,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有关国际惯
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等。
其三,当代的国际关系以及本国的国家利益
和国民利益。
如 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 关于外国人地位的
公约, 第 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
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
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四) 相互主义时期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二)贱视主义时期
(三)差别主义时期
法律上相互主义
条约上相互主义
(一 ) 国民待遇
(二 ) 最惠国待遇
(三 ) 优惠待遇
(四 ) 普遍优惠待遇
(五 ) 不歧视待遇
1.含义,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
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一 ) 国民待遇
外国人 内国人=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 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 具体化
2.特点:
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 对等 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 同等 的
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
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
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
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
国民待遇
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1,含义, 1978年 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
,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 第 5条:“最惠
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
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
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二 ) 最惠国待遇
施惠国
受惠国
不特定第三国 (最惠国)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2.特点
第一,是根据某一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
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
受惠国即可根据该条款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
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
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
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
特权与优惠。
3.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互惠(双边受惠)
不互惠(单边受惠)
有条件的
无条件的
5.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目的不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差别待遇 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
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
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
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
自然人或法人。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2,无差别待遇 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
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
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
人和法人。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
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
一种待遇
(四) 优惠待遇
( 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
( 1)待遇的范围不同
( 2)待遇的水平不同
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
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
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
遇条款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
?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
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
遇。
?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
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
? 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
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
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它们以免征关税或
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五)普遍优惠待遇
公安部、外交部 2004年 15日发布并实施的, 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明确了 4种
情形, 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
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
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永久居留资格 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
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
期限制的一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