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六章 法律行与代理
一,概念
第一节 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三,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表示
行为
非表示
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A.
合
法
行
为
C.
既
不
合
法
又
不
违
法
的
行
为
B.
违
法
行
为
公权力者,
合法 =A
违法 =B+C
个人,
合法 =A+C
违法 =B
3.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 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年龄等
2
意思表示的效力和错误处理等
(二)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如要式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划
分、婚姻与继承等
(一)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二) 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1)“场所支配行为”
( 2)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和法律行为
本身(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 3)采用多个连接点,尽量使其有效
Rule of Validation
1.一般规则
方式自由
2.例外
( 1)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方式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 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 4条:“法律行为的方式,除支配该契约的法律规
定书面形式是行为的要件外,依意思表示地法。”
( 2)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 3)对合同作特殊的例外规定
一,代理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代 理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
四,我国之规定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1.代理关系的范围
2.代理的实质内容
(二)代理的法律冲突
1.当事人有选择的,适用 其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无
选择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地法
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代理行为地法
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法
缔约地
履行地
(二)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
部关系的准据法
2.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但在特定情
形下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一般规则同上
无权代理问题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Agency)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主要内容
(二)特点
1.确定性和灵活性兼顾,大量采用有
条件的选择性规范
2.不接受反致
3.吸收了国际私法发展的最新成果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涉外经济合同
法 〉 若干问题的解答,,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
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
法。
1.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代理合同,属于涉外
经济合同的范畴,适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第 126条的规定;
2.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并限
于明示选择;
3.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
通常情况下应该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节 代理
第六章 法律行与代理
一,概念
第一节 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三,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表示
行为
非表示
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A.
合
法
行
为
C.
既
不
合
法
又
不
违
法
的
行
为
B.
违
法
行
为
公权力者,
合法 =A
违法 =B+C
个人,
合法 =A+C
违法 =B
3.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 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年龄等
2
意思表示的效力和错误处理等
(二)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如要式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划
分、婚姻与继承等
(一)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二) 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1)“场所支配行为”
( 2)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和法律行为
本身(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 3)采用多个连接点,尽量使其有效
Rule of Validation
1.一般规则
方式自由
2.例外
( 1)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方式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 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 4条:“法律行为的方式,除支配该契约的法律规
定书面形式是行为的要件外,依意思表示地法。”
( 2)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 3)对合同作特殊的例外规定
一,代理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代 理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
四,我国之规定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1.代理关系的范围
2.代理的实质内容
(二)代理的法律冲突
1.当事人有选择的,适用 其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无
选择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地法
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代理行为地法
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法
缔约地
履行地
(二)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
部关系的准据法
2.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但在特定情
形下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一般规则同上
无权代理问题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Agency)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主要内容
(二)特点
1.确定性和灵活性兼顾,大量采用有
条件的选择性规范
2.不接受反致
3.吸收了国际私法发展的最新成果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涉外经济合同
法 〉 若干问题的解答,,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
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
法。
1.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代理合同,属于涉外
经济合同的范畴,适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第 126条的规定;
2.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并限
于明示选择;
3.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
通常情况下应该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