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六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三,自然人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法律规定
国籍 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一)含义
忠诚 服从 契约 保护关键词:
1.取得
3.恢复
生来取得
传来取得
2.丧失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二)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
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
到本国起诉的根据
(三)国籍冲突(如何确定
当事人的本国法)
1.积极冲突(具有多个国籍)
( 1)多国籍中有内国籍时,以内国
籍为准(例奥地利)
( 2)多国籍中无内国籍时
2,消极冲突 (无国籍)
①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 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③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取得在先者优先
取得在后者优先
2.消极冲突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1.原因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2.解决办法
法院地法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1921年 11月 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
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
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
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
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 (她 )年满 21岁以前,
其父亲或母亲同他 (她 )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
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
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
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
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
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
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 15条,交该问
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
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
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
任何建议。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 英法
间关于 1921年 11月 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 (法属区 )
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
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 的问
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 2) 1988年,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82条:, 有双
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第 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
国法律 。,
( 1)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不承
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3.我国之规定
我爱这土地
假如我是一只鸟,
我也应该用嘶哑的喉咙歌唱:
这被暴风雨所打击着的土地,
这永远汹涌着我们的悲愤的河流,
这无止息地吹刮着的激怒的风,
和那来自林间的无比温柔的黎明 ……
—— 然后我死了,
连羽毛也腐烂在土地里面。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
故乡的歌是一支清远的笛
总在有月亮的晚上响起
故乡的面貌却是一种模糊的怅惘
仿佛雾里的挥手别离
离别后
乡愁是一棵没有年轮的树
永不老去
乡愁
(一 )住所的概念
1.大陆法系国家
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如, 日本民法典, 规定,以当事人的生活本据
所在地为其住所;
,意大利民法典, 规定,民事上的住所为各人
营利及其他业务上的中心地。
2.英美法系国家
( 1) 原始住所
( 2) 选择住所
( 3) 从属住所
英国
美国
(2)放弃选择住所并不导致原始住所自动恢复
(1)久居的意向 久居的事实+
(3)住所一经设定在被新的住所取代一直有效
类似于,籍贯,
怀特于 1885年死亡,没有留下遗嘱。怀特生
于西弗吉尼亚的大楼,长大后住在西弗吉尼亚的
一个被称为, 白日小径, 的地方。由于继承了父
亲留下来的位于宾夕法尼亚的 40英亩土地及上面
的一所简易房的所有权,后怀特决定迁居到简易
房,并于 1885年 4月 2日卖掉了被称为, 白日小径,
的住所,正式搬迁。但是住了一晚之后,因过于寒
冷,又回到西弗吉尼亚的大楼,病死在那里。根据
宾夕法尼亚法律死者遗孀只能分的遗产的一半。
根据西弗吉尼亚法律死者全部遗产归遗孀,且遗
产分配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二)住所的冲突
1.积极冲突
(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 3)依法院地法确定
( 4) 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② 相互冲突的住所均位于外国时,以先取
得的住所或后取得的为其住所;
如同时取得若干住所,则视当事人的居所
在哪一国,或哪一个住所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
① 多个住所有一个位于法院地时,法院地
住所优先;
2.消极冲突
以其 居所 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依 最后居所地 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 为住所
(三)惯常居所地
1955年,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第 1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 1)出生
1.法律冲突
( 1)阵痛说
( 2)露头说
( 3)出生完成说
( 4)独立呼吸说
( 5)存活说
( 2)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例一,, 法国民法典, 第 720~ 722条规定,
,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
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根据
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
确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 15岁时,年龄最长的
人为后死之人;如均在 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
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
在 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 1
岁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
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根据继
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幼者被推定
为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
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二:, 德国民法典, 第 20条规定,“数
人因共同危难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
例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
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
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长
辈先死;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
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
人继承。
英国高等法院 1945年关于
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
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
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
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
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
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
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
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
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
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如果把这个推定问
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
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
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
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
人的这笔遗产。
2.法律适用
( 1)依所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
( 2)依法院地法
( 3)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① 有的国家两者同时规定(中国),而许多国
家只有其一(德、法、日)或没有
( 1)冲突
② 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要求的失踪时间不同
③ 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④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体法上的后果不同
田某父母早亡,于 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
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
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
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
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
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
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
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
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
( 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 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 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
( 2)管辖权
① 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②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③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但一
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
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
( 3)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失踪人属人法
一般说来,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均适用内
国法;如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则一般适用失
踪人属人法,只有在他与内国有某种联系,如
他发生了影响内国的法律关系,或有位于内国
的财产,或其住所、居所位于内国时,才适用
内国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1.冲突
各国关于法定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各国关于禁治产的规定不同
( 1)关于宣告原因
( 2)禁治产宣告的效力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
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
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
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
年年龄为 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
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
合同为无效合同。
李查蒂一案 (Lizardi’s case)
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 法国民法典,
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 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
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
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
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
导致合同无效。
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
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
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
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
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
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法律适用
1.行为地法 —— 交易安全
2.不动产所在地法 —— 公共秩序
限制:
上诉人为一英国籍女子,住所在英国。 1898年 9月
份,上诉人与一法国籍男子菲利普在英国按英国方式
结婚,当时,男方 19岁,住所在法国,该婚姻没有经
过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同意。婚后不久,男方父亲知道
了这件事,即让其儿子返回法国。而后,男方在法国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 法国民法典, 的规定宣告
婚姻无效。
1901年 11月,法国民事法庭认为,“经父母同意
而缔结婚姻”是属于婚姻能力问题,依属人法,判决
这个婚姻由于没有根据, 法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
条之规定取得父母同意而无效。, 法国民法典, 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 25岁以下的男子,年龄在 21
岁以下的女子,未得父母的同意,不得缔结婚姻。在
这个判决生效以后,菲利浦又在法国结婚。
1908年 7月,上诉人到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解除她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她的丈夫有遗弃和通
奸行为。英国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菲利浦的住
所在法国,英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1904年,上诉人在英国与本案原审原告威廉 ·奥格登在
英国举行婚姻仪式。 1906年 7月,威廉 ·奥格登到英国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他与上诉人的婚姻无效,理由就
是当他们结婚时,上诉人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上诉
人与菲利甫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根据英国法有效解除或宣告
无效。上诉人辩称她与菲利浦之间的婚姻并非合法婚姻,
且这一婚姻已为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初审法院判决威廉 ·奥格登与上诉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们结婚时,上诉人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上
诉人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上诉人不服,提起上
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
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
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
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行为能力;
(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
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我国之规定
,民法通则, 第 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定居国外的,他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一,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第二节 法 人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
三,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一)法人的国籍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 /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出生地主义
营业中心地
管理中心地
章程规定地
战时较有用
法人只不过是覆盖在一群成员身上使
他们联合于其中的一层薄纱,它使他们
凝聚成一个人,这个人同他们自身毫无
差别。因为这个人就是他们自身,公司
的国籍无非就是他们自己的国籍。”
—— [法 ] 萨米尔斯
中国法人:, 民法通则, 第 41条:,在中国
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
格 。”
外国法人,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指
出:,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 。” 注册登记主义
设立地与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二)法人的住所
营业中心地
管理中心地
章程规定地
(一)概念
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
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
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
有效成立
(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属人法
内国法
3.概括认许/相互认许方式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特别认许方式
2.一般认许方式
4.分别认许方式
1980年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 2条:,外国企业确实
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
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三 )我国之规定
对于来中国从事货物买卖,而不设立常驻代
表机构的外国法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允
许其从事民事活动。
特别认许
一般认许
三、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二)法人的组织机构
(三)法人的内部事务
(五)法人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一)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一,国家豁免的含义
第二节 国 家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三,我国对于国家豁免的立场
司法管辖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
诉讼程序豁免
1.绝对豁免论
2.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
3.废除豁免论
4.平等豁免论
湖广铁路是指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
北境内修建的两条铁路。为修建这两条路铁清
政府于 1909年向英、法、德、美四国草签了借
款合同,1911年,英、法、德、美四国借款银
行又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了, 湖广铁路债券,
该债券的本金至 1951年一次付清。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 9人以持有该
债券为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美
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
还他们所持有的, 湖广铁路债券, 本金、利息
1亿美元及诉讼费用。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杰克逊等人的诉
讼。 1979年 11月美国地方法院向中国发出
了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
后的 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当时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
回。
1982年 9月,美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
了此案,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缺席
判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杰克逊等
人 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费和诉讼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反对
限制豁免论与废除豁免论
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享
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国有企业是不享有豁免
赞同通过协商解决各国在国家豁免上的争议
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
法管辖权,我国保留进行报复的权利
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视为
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美国人司考特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点
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着站在不远的司考特的弟
弟狄恩飞去,击伤其右眼。司考特所燃放的烟花
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司考特的父母
委托律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法院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长为代理人,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
进口公司为第二被告,以烟火经销商为第三被告,
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 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
偿金 500万美元,共计 600万美元。原告认为,烟
火是中国的产品,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
性而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
产品的出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本案所涉及的烟
花确系我国的出口商品,在
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国
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的
同时,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
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
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
和法律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答
辩。
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
案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
一、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
(一)内容:
缔结契约、取得并
处置不动产、从事法律诉
讼之行为能力等
1、以其本身名义,成员国对国际组织债
务不负连带责任
2、执行职务及实现宗旨所必须
3、严格按条约和组织章程规定
4、范围有限
5、政府间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特权与豁免
(二)特点
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一)依据
2.代表说
1.职能说
1.国际组织及财产对当地国司法管辖与
执行享有豁免
2.国际组织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3.财产和资产免肥搜查、征用、没收、
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