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 案 在法定公文中,规定有议案文种的有两家,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行政《办法》),一是《人大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简称人大《办法》)。 一、适用范围 行政《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人大《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行政《办法》规定的议案适用范围单一,只政府一家。而人大《办法》规定的议案适用范围广泛,行文主题多元化。如军委、法院、检察院、代表团等。 二、特点: 1、制作主体的法定性 在行政系统中,只有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以“议案”向同级人大及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无权提出议案,不使用“议案”这一文种。 议案的制作主体与行文对象是一对一的,单向的,只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文。 2、议案内容的特定性。 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某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内的重大问题。同时,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或事项,不应成为议案的内容。 3、议案提出的程序性。 提出议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 法规性议案(条例、规定、办法): 职能部门拟稿——领导审定————请示本级人民政府——由办公厅(室)转给法制局核稿——本级人民政府审阅——政府常务会讨论——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人事任免议案:本级常委会讨论——本级政府第一负责人以政府首长名义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请审议。 这些程序是必须的,不可逾越。 三、种类(按性质、内容区分) 1、立法案(关于提请建立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议案)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某项重要的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的草案。 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的议案》 2、关于提请决定重大工作的议案。 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3、关于提请审议任免重要行政干部的议案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4、关于提请审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议案 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四、写法 1、标题 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事由+文种 标题中常使用带介词结构的词语,如,关于提请审议(审定、制定、批准、任命、解决等),这些词是关键性词语,不能省略。 2、主送机关 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3、正文:由案由、方案、结语三部分组成。 (1)案由(案据):提出该议案的理由和依据。多是对提出议案的原因和必要性做简要的说明,明确“为什么要提”的问题。有时也需简要说明议案的酝酿形成过程。撤职案的案由部分,应提供被罢免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并明确法律依据。相对来说,重大事项的案由部分比其他类型的议案案由要详尽、充分得多。 (2)方案:对提请审议事项的具体、明确的表述。一般是明确议案名称及形成过程,提出议案中所提问题的解决措施、方案。 议案一般都要写明对提请审议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指定、修订法律、法规的议案,应提交草案作为附件;建议批准采取有关行政手段的议案,要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才便于审议。不要只提问题,让审议机关去想办法。 (3)结语 根据内容决定写法,可写“请予审议”、“请审议决定”;有的则可直接与上文衔接来写。 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议案,正文部分的结语是“这个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4)签署 议案按规定由政府行政首长签署,不署政府机关名称,即由总理、省长、县长、市长、镇长签署。如,市长:××× (5)日期 以行政首长签发的日期作为成文时间,用汉字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附件 议案常带有附件。议案的附件,可以是案由,可以是案据(法律根据),也可以是方案。凡有附件的议案,都要在议案正文之后标注附件的名称。 五、写作要求 1、案由要明确,案据要充分,方案要有可行性。 2、一事一案。不能在同一议案中连带诸多问题。 3、只能单一的、专向主送一个单位,不能同时抄报或抄送其他单位。 4、行文简洁,概括性强。一般不作长篇议论。 例文一: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和1981年先后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中外经济技 术合作和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两个法律 在实际执行中日益显露出不够完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的促进 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 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国务院已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 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送上, 请予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例文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送上,请予审议。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 总 则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 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成都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 建委负责。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并于1996年3月6日发布的《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例文三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国函〔1994〕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 鹏(印)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