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1、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
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2、总监理工程师 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
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 (简称:“总监” )。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2.2款规定,
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4,分包人 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
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
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合同 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的其他文件。
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
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 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
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
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
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
设备。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
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 按公历计算。
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
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交工证书, 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
根据第 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
相应的职权。
(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
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
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 52条规定,确定因上
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
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
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2,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
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
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
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同等有效力。
但是:
(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
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
的权力;
(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
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
出确认、否定或变更。
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
2, 5 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
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
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
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 3天 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
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
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
的 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
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
2,6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
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
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
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
应进行修正。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准则
转让和分包
禁止转包
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
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否则将按 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分 包
4,1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
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
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
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
包合同价的 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
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
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
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
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
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
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
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
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 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
FIDIC
规定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1)提供劳务;或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3)分包工程的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合同文件
适用法律
5,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
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
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5)合同通用条款;
(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9)投标书附表;
(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施工合同的解释
? 解释的基本原则
? 1、主导语言的原则
? 2、适用法律的原则
? 3、整体解释的原则
? 4、反义居先的原则
? 5、定量优先的原则
? 6、诚实信用的原则
? 合同的默示条款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
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
他技术资料 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
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工程进度受影响
6,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
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
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
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
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图纸或指示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
6,3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 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
间内向承包人发出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
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
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
确定:
( 1)根据第 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相关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示
7,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
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
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14d
批准不影响责任
7,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7.2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
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8,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
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
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
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
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
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
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8,3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
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
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
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履约担保
10,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
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
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和银行
汇票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
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
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 在 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
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第 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
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 14天内退还给承
包人;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 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参考资料
11.1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
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 参考资料,
,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业主或其
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
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现场考察
11.2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
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
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 2)水文和气候条件;
(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
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
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
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2,1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
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
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
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
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
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 44.1( 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
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
加费用时,承包人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
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
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 1)根据第 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
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
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
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
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
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 1)( 2)做出确
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件( FIDIC)
12、2 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
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
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
程师并抄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
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
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1)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
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
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
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1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
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
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14,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
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
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
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 25日前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
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 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
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 1个月提交 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
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
理工程师指令后的 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
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
的工期内完成。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
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
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
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施工定线与放样
17,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 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
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
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 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
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
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 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
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
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
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
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 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
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 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 核查, 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
上述工作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
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19,1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
应该:
(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
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
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
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
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
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
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 4)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
范 9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20,1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20,1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
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
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
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
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
业主的风险
20,4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 1)战争、入侵;
(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 4)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
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
的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 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于承包人设计的部分
除外:
( 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
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
工程的保险
21.1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21,2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
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
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
22,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
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
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
足以现场重置。
对承包人未投保的补救办法
25,3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
有效,或未能在第 25.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
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业主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
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
开支。
26,1遵守法令规章
27,1文 物
28,1专 利 权
29,1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
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
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
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
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
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30,1 避免损坏道路
31,1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33,1交工时的现场清理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 (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
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
监理工程师批准。
(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
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
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
程师的指令。
作业的检查
37,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
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
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拒 收
37,3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
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
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
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复验。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
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
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
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
业主。
36,4未规定的检 (试 )验费用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38,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
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
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
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
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
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
定时间后的 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
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
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剥开和开孔
38,2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
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
据第 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
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
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
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
39,2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暂时停工
40,1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
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业主不予补偿:
( 1) 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 2)由于现场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但第 44.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3)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
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或
( 4)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但是,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 20.4款规定
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 40.2款的规
定处理。
40,2暂时停工的补偿
40,3暂时停工持续 56天以 上
14天
工期的延长
44,1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
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
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作
具体规定);
( 4)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 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
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44,2 当第 44.1款( 1) ~( 5)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
应在 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
在随后 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
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44,3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 44.2款规
定的 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 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
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 14天之内提
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
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
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
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
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
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
44,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44.2和 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
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
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 4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
交具体细节,或按 44.3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 28天内将
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
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 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
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
缺陷责任与保修
49,1缺陷责任期
49,2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
49,3缺陷修复的费用
49,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50,2保 修 期
变 更
51,1 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 2.1款的规定
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
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
或取消:
(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
的结果应该根据第 52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
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
担。
变更的指令
51,2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
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
需变更指令。
变更后的作价
52,1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
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
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
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
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
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
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
为暂付账款列入根据第 60条规定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
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利
52,2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
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
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
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
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
抄送业主。
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
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
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
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对根据第 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
发出后 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
之前,发出通知。
变 更 超 过 15%
52,3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
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 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
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 15%或以上是产生于:
( 1)根据第 52.1和 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
和(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
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该调
整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及总管理费中不受
上述( 1)( 2)调整额影响的相应间接费的合理调整。监理工程
师应将根据此款规定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这笔
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 15%的那
一部分款额(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
52,4 计 日 工
索 赔 程 序
索赔通知
53,1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
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 21天之内将其索
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当时的记录
53.2 在第 5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
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 53.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
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
作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
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索赔的证明
53.3 在根据第 53.1款规定发生索赔意向书后的 21天内,或监理
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
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
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
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
索赔事件终止后 21天之内送出最后账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
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复制件送交业主。
不合规定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
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
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索赔的支付
53.5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
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
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 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
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计 量
工程量
55,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
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
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暂 定 金 额
( 1)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
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
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举例)等,而这些细
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
定金额;或
( 2)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特殊分包人
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如铁路分离立交);或
( 3)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
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
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
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
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
59.1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需特殊专业资质要求的
工程施工或提供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的供货,以及由
于承包人违约业主需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业主应
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作为
业主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施工
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专业性很强
或特殊的、不在合同约定由承包商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
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份。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
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
中相应项目内开支。
4)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在付款上有优惠。( 59.5款)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61,1 只有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写明承包人实施和
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
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时,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核签报经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在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21天之内发给(如果在合同工程中某单项
工程有单独的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则为最迟的那个缺陷责
任期的终止)。或者根据第 49和 50条的规定,任何已指令进
行修复的工程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后
尽快签发。 此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视为构成本合同工程已经
完成的批准文件。
63,1承包人违约
69.1业主的违约
特殊风险
65.1 在第 20.4款所列的业主风险中,下列风险应划归于特殊
风险。
(a)战争,入侵;和在工程现场发生了:
(b)核反应、辐射 0或放射性污染;
(c)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
(d)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
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承包人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65.2 由于第 65.1款所列出的任何一种特殊风险而发生的
本工程破坏或损害或业主的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或
人身伤亡,承包人均不应承担赔偿或其他责任。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设备、施
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根
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对上述受到破坏或损害的已实施的永
久工程和上述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得到付款(已经保险者除
外)。当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时或可能是完成工程所必需时,
承包人应实施下述工作并应得到付款;
( 1)修复遭受上述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 2)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坏的承包人装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 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
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合同纠纷的解决
67.1监理工程师的裁定
67.2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
67.3 仲裁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2后继的法规
施工合同的担保
? 一、履约担保
? 1、履约保函
? 2、履约保证金
? 二、预付款担保
? 三、缺陷责任期担保
? 四、保留金
? 五、施工装备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