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变更”指按照第 13条 【 变更和调整 】 被指示或批准作为
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
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
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 2.1款的规定对本
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
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
加或取消:
(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
的结果应该根据第 52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
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
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三、引起变更的原因
四、对变更的估价
变更工程的价格和费率的确定
1、直接采用报价书中的单价;
2、参照投标单价确定新单价;
3、重新确定新单价。
五、变 更 超 过 15%
六、计日工
变 更
51,1 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 2.1款的规定
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
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
或取消:
(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
的结果应该根据第 52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
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
担。
变更的指令
51,2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
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
需变更指令。
变更后的作价
52,1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
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
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
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
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
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
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
为暂付账款列入根据第 60条规定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
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利
52,2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
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
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
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
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
抄送业主。
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
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
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
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对根据第 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
发出后 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
之前,发出通知。
变 更 超 过 15%
52,3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
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 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
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 15%或以上是产生于:
( 1)根据第 52.1和 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
和(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
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该调
整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及总管理费中不受
上述( 1)( 2)调整额影响的相应间接费的合理调整。监理工程
师应将根据此款规定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这笔
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 15%的那
一部分款额(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
计 日 工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
需变更的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
工明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
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
有时,在遇到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感到没有适用的单价,
重新确定单价又比较费时,或者变更工作量不大,为便于结算
可指令承包商按“计日工”的方式进行施工和结算。
用于零星、附加的工程。
七、处理变更的基本程序
1、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交工程变更授权申请
2、业主审查批复监理的授权申请
3、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
4、承包商采取措施执行变更工程
5、承包商提出变更的估价或索赔
6、监理工程师审理确定变更工程的金额
八、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考虑变更是否对整个工程进展有利,不降低质量标准;
2、考虑变更是否可以节约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3、要兼顾业主、承包商和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九、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的注意事项
1、所发布的变更指令不能使合同失效或作废为前提;
2、变更内容应是完成合同工程所必须的工作,并充分估计对工期
和投资的影响。当承包商执行该项指令后,应予补偿的工期或费
用超过工程师权限时,应首先征得业主同意方能发布指令;
3、删减的工作内容应是本项工程变更后不再实施的部分,而不允
许将承包商原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随意删减后再交予其他人来
完成;
4、不能以变更指令的形式增加与该合同竣工无关的新增工程;
5、不能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
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