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转让和分包
? 一、转让和分包的区别及有关规定
? 第 3条 第 4条 第 59条
转让和分包
禁止转包
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
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否则将按 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分 包
4,1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
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
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
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
包合同价的 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
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
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
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
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
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
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
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
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 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
FIDIC
规定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1)提供劳务;或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3)分包工程的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 二、一般分包合同及特点
? 三、指定分包合同及特点
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
59.1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需特殊专业资质要求的
工程施工或提供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的供货,以及由
于承包人违约业主需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业主应
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作为
业主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施工
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
59.2特殊分包人 (或供货人 )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
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业主承担的合同责任
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 人(或供
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开支。
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 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对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
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59.5 对特殊分包人的支付证 书
对于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
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
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 的支付证书中包含
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 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
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
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
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
上述款额扣回。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支付证
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的
款额。
? 应注意的问题
? 1、承包商有权反对
? 2、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专业性很强
或特殊的、不在合同约定由承包商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
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份。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
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
中相应项目内开支。
4)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在付款上有优惠。( 59.5款)
? 四、分包的审批程序
? 一般分包审批程序
? 指定分包处理程序
? 五、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