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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
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
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
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
必经途径。
合同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
必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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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 (一)全面履行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关
于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数量以及质量、
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
用等内容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
务。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③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
? (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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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诚实信用原则
? 〈 合同法 〉 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 60条第 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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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
?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 合同约定不明的,依照, 合同法, 第 61和
62条规定履行。
? (二)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 第 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
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
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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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人履行
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之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债务人往往
通过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代其履行义务。即第三
人履行。
,合同法, 第 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
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
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如果违反其与债务
人间的委托关系,则其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反委
托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 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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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二)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
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
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 (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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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
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另一方当
事人到履行期时,享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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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
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
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难以对待履
行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
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
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
与之类似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上
称为“预期违约”。我国, 合同法,
第 68,69条关于先履行合同义务一
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
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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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
现实危险主要表现为: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情形。如:特定物买卖,出卖人将物品
卖与他人,买受人可以拒绝先行付款,并
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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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此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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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
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到履行期时,享
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是同时
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
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难以对待
履行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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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
减少而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行使撤销
权或者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一)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
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
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根
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
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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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撤销权
? 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请求
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
撤销的效果。
?, 合同法, 第 74条第 1款规定,债权人可
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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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5条,“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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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合同切实
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担
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一、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应为主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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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人的资格
?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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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的方式
?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证。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四)保证合同
?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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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证责任
? 1、保证责任的范围
? 2、保证责任的期间
? (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
? (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3)保证人依法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
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
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 (六)保证人的权利
? 1、追偿权。
? 2、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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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 (二)抵押物的范围
?, 担保法, 的规定。
?, 担保法, 同时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设定
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
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
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
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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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合同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四)抵押的效力
?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
?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 抵押权的实现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
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 1)项规定清偿;未
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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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 我国, 担保法, 规定的质
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
种。
? (二)动产质押
? (三)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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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 (二)留置的成立要件
? 根据, 担保法, 的规定,留置财产应
符合以下要件:
? 1、债权人须已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
财产。债权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
人的财产。
? 2、该财产须与该合同有关。
? 3、债务已届清偿期。
? 4、不违反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
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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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 (二)定金与预付款
? 定金具有价金的预先给付性,但不同
于预付款。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
? 1、作用不同。。
? 2、适用对象不同。
? 3、法律后果不同。
? (三)定金合同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
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
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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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 合
同法, 中,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
更。
?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协商
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
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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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
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
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转移)、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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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转让
?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
照其规定。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二)义务转移
?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
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权利转让
和义务转移的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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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合同终止的后果是消灭了当事人
之间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终止同时
也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
人双方基于该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
关系一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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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
根据, 合同法, 第 91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
?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 2)合同解除;
? ( 3)债务互相抵销;
?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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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销
债务互相抵销即合同的抵销也是合同终止情形
之一。
合同的抵销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
债务人,各以自已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的清偿,
而在对方的债权范围内相互消灭。所以通过债务
的抵销,也可以产生使合同终止的效果。
一般来讲,抵消终止合同需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双方互相负有相同的义务、互享相同的权利。
二是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
三是须双方的义务均到履行期。
四是债权债务的性质可以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
销或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的权利义务,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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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2,后契约义务 —— 后合同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
灭,但在一些合同中,由于原来合同履行的一些特点,当事人
的某些义务仍必须履行,这就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法, 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当事人承担这种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目的是为了维
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为这些条款本来就是为了合同终止而约定的,因此,它并不
因合同终止而失去效力。
3,负债字据的返还
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债务消灭后,债权人应
当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字据灭失,
不能返还者,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字据,此字据并应由公
证机关、法院或者其他组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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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概念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于合同未全部
履行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
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
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
效力。对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而应由, 合同法, 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制度来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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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商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
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它不
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而是通过订
立一个新的合同,来消灭原有的合同的效
力。但是,协商解除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
准方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协商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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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约定解除。
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
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人可以行使解除
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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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
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不同,法定解除是单
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
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有解
除权的一方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
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而协商解除则是
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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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
件: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不可抗力的范围,依照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包
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的异常事件三种。自然灾
害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政府行为包括政府
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采取新的行政措施而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政变、暴乱、战
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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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在履行合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
合同。 —— 预期违约
?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
权解除合同。
?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目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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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的概念及其行为形态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
的义务。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可
称为违约。
? 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不
履行合同义务)
? 默示毁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
? 拒绝履行(完全不履行义务)
? 不履行
? 根本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实际违约
? 不完全履行义务(部分履行)
? 瑕疵给付(质量不符)
? 履行时间不当(迟延履行)
? 不适当履行 履行地点不当
? 履行方式不当
? 其他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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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在英美法中常被称为违约
的补救,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
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追究合
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
条有规定。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原则适用
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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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
损失、定金制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等。
? (一)继续履行
? (二)采取补救措施
? (三)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
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
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
41
? (三)赔偿损失
? (四)定金制裁
?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
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
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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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存在于三种情况:其
一,非违约方免于追究;其二,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其三,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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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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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预期违约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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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
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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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与公证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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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 1、和解
? 2、调解
? 3、仲裁
? 4、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