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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f Technology
Chapter 7
Outline of Chapter 7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第三节 国际许可合同概述
第四节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限制性商业做法
第六节 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第七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一、技术转让的概念:
(一)什么是技术?
尽管人们在阐述国际技术贸易时,可能对技术这个概念有些不同理解,但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对技术所下的定义,现在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一、什么是技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1977年所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贸易指南》对技术下的定义是:凡是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
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而无论该知识是否体现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或者是否反映在技术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或管理工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
一、什么是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技术有如下特点:
1.技术是系统知识 。 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具备系统性 。
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 。
3.技术是无形财产 。
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1.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根据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可以把技术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发表于各种大众传媒上的技术信息;后者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专有技术( Know- how)。 在公开技术中,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公开技术和有条件的公开技术 ——前者如大众媒体上的技术信息,后者如专利技术。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2.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
根据技术产权的归属不同,把技术分为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 ——前者是指其产权归属整个社会公众的技术,亦可称之为,公共技术,;后者是指其产权归属私人 (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 的技术 。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公有技术并不等于公开技术,因为公开技术中的专利技术等并不是公有技术 。 同样,私有技术也并非只能是秘密技术,因为专利技术同时也是公开技术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
根据技术是否已经为规模生产的采用,
可以把技术分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 —
—前者是指业已为规模生产所采用的技术;
后者则是指尚未被规模生产所采用、尚为试验性的或仅为小批量生产所采用的技术。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包括如下四种: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
应该叫知识产权贸易更好
(二)何谓,转让,
尽管我们教材中叫国际技术贸易,多数教材都称为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究竟为何意义?既然在现实中,转让,已成为 transfer的通译,采用它就是十分正常的。也有的学者认为,
技术转让中所转让的,只能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其所有权,这也未免失于偏颇。因为在实际上,
虽然在多数场合,技术转让确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但在少数场合,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概言之,应当认为,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系指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由一人转移至其他人的过程。
(二)何谓,转让,
技术转让可以是无偿的,如以技术援助形式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大量的通过许可合同所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除非特别提及,在本章中,
技术转让仅指有偿的技术转让。有偿的技术转让亦称商业性技术转让。相应地,无偿技术转让也称非商业性技术转让。
(三)技术转让的国际性
1.技术跨越国境,由技术供方转移至技术受方;
2.其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3.具有不同国籍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4.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的住所或营业地虽在同一国内,或者,虽然它们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但其中的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企业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 。
二、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
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国际许可交易和国际技术咨询与服务交易。此外,也包括由技术受方单纯买断技术所有权的国际交易。
复合型的技术转让,如国际合作生产经营;
国际加工装配;国际补偿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特许专营;国际 BOT; 国际
( 成套 ) 设备买卖,等等 。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概念和构成
国际技术贸易法,即是规范国际技术贸易行为,调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概念和构成
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第一,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国内法规则与制度。
第二,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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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技术转让是国际商业交易的一种。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国际技术转让这种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技术为交易标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双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
第三,国际合同
第四,标的为技术的合同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种类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基本内容一致。
根据我国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五种:
1、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 (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
2、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
4、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5、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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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许可合同概述
一,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国际许可合同( international
licensing contract) 亦称国际许可协议
( 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
是指其中规定技术供方亦即许可方
( licensor) 向技术受方亦即被许可方
( licensee) 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须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
以及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性的协议。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般地,国际许可合同的 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上或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意义上,什么人或什么社会单位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应当根据该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该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许可合同的 客体 可以是专利技术、版权,
也可以是专有技术。在通常情况下,公共技术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技术才可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
单纯的商标权不能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因为商标权虽属知识产权,但其本身并非技术。但是,如果商标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则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并相应地成为转让技术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不在国际技术转让之列。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 一 )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
2.版权技术许可合同 。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二)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单一属性的技术,还是多种属性的技术,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
2.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三)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否附带商标的转让,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不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
2.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 四 )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独占许可合同 ( 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 。
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 独占 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
(四)按照技术使用权大小分类:
2,排他许可合同 ( sole licence
contract) 。 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 排他 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则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
(四)按照技术使用权大小分类:
3.普通许可合同( simple licence contract,
亦称 non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
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通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 l) 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2)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五)按照国际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分许可权,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无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 。
2.有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六)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技术转让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向许可合同 。
2.交叉(或称,互相,,,双向,)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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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许可合同的所有条款和附件。由于每个国际技术许可交易所处的环境和具体条件不同,所以,作为不同的国际技术许可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自然也就不尽相同了。不过,一般而言,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Main Provisions
一、序文
二、定义
三、合同范围
四、价格与支付
五、技术资料的交付
六、考核与验收
七、改进与发展
八、技术保证与索赔
九、权利保证与侵权处理
十、保密义务
十一、商标事项(商标转让 )
十二、税费
十三、不可抗力
十四、争议的解决(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
十五、合同生效与其他
十六、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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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文
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有一个序文 。 序文是国际许可合同的初始部分,由合同的若干文字段落构成 。 在序文部分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 一 ) 合同名称 ( 二 ) 合同号
(三)签约日期 (四)签约地点
(五)合同当事人的名称
(六)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七)鉴于条款
(五)合同当事人的名称
这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名字,
或者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名称 。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即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务必根据真实情况,清楚、准确地在序文部分中表述当事人的名称。
Back to 序文
(六)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法定地址可以是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而言,其法定地址可以是其登记成立地或董事会所在地或管理中心地或主要营业地等,
1.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以邮件和电报等进行联络等的地址;
2.它是司法文书送达的地址;
3.按照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它是其法院确定对案件管辖权的标志;
4.按照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它可以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联系点或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Back to 序文
(七)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 Whereas Clause)是国际许可合同序文部分中的陈述性条款,
其陈述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各项: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和背景情况;
2.许可方对其所转让的技术的权利状况;
3.当事人双方进行许可交易的意愿;
4,许可合同赖以产生的方式和原则;
5.对后继条款的引出。
Go to 合同范本(序文、前言)
合同范本(序文、前言)
一、合同名称:
____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本许可证合同于____年__
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____国___
_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___
_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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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义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一般都要对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和反复出现的词语加以定义,以防止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合同范本(定义)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
专有技术(Know-How)系指为制造____
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
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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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范围
亦称,合同对象,,,合同标的,或,合同项目,等,是指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及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合同范围部分,是整个国际许可合同的基础。
当事人之间在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一切其他权利和义务,都是派生于合同范围的。
(一)技术内容和范围
1.关于合同项下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规定
2.关于技术、技术的使用和合同产品性能指标的规定
3.技术资料的范围
4.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二)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1.技术权利的内容
2.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
3.技术权利的性质
4.是否包括分许可权合同范本(范围与内容)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____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
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
____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____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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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栺与支付
(一)决定合同价格的主要因素
(二)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一)决定合同价栺的主要因素
1.直接费用;
2.期得利润;
3,技术的开发成本;
4,技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5,技术权利的范围;
6,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7.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量;
8.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
9.被许可方国家对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程度。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从实际情况上看,国际许可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从实际情况上看,国际许可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1.总付( lump-sum payment)
2.提成费( royalty)
3.入门费加提成费( initial payment and royalty
或 down payment and royalty)
现分述如下。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1.总付( lump-sum payment)
总付亦称,总包价格,( lump-sum
price),指许可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全部的技术转让费,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2.提成费 ( Royalty)
( l) 提成费方式的概念合同价格的提成费确定方式,是指在被许可方使用其依许可合同所取得的技术进行生产后,
以此种生产所产生的诸如产量、销售额或利润等实际效果为基础,乘以一定的提成费率或单位提成额所得之积,作为提成费,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按期支付。在合同所规定的提成期内,全部提成费之和,即为许可合同的价格。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2)确定合同价格的提成费方式主要特点
A.提成费的计算必须以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投入生产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果为基础 。
B.提成费的计算必须以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提成资率或单位提成额为提成幅度 。
C.提成期内的全部提成费之和,才是许可合同的价格。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3)提成费的基础
A.产量即以合同产品的一定产量为计算提成费的单位产量,并对每个单位产量规定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提成额(例如:每公吨合同产品的提成额为 20美元),以总单位产量与提成额的乘积为提成资额。这里,单位产量可以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任何量的单位,如公斤、公吨、平方米、加仑、公升、
件、台,等等。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3)提成费的基础
B.销售额即以合同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提成资的基础,并以此基础与合同所规定的提成率的乘积为提成费额。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3) 提成费的基础
C.利润即以合同产品的利润额作为计算提成费的基础,
并以此基础与合同所规定的提成率的乘积为提成费额 。
在以利润作为提成费基础的场合,许可合同中首先必须把,利润,加以清楚的定义,以防当事人双方对利润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第二,
合同中应当规定出单位合同产品利润的计算公式,
以便对利润额进行精确的计算。第三,合同中必须规定适当的提成率。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4)提成费率
( 5)提成期限和提成期间
提成期限是指许可合同规定的被许可方有义务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的总期限 。
提成期间则是每次计算提成费的时间单位,
即指许可合同规定的在提成期限内所分成的各个时间阶段 。 通常,每个提成期间为 1
年 。 每到一个提成期间的末尾,都要计算并支付一次提成费 。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6)提成费的计算方法
A,固定提成法 (fixed royalty)
即指按照许可合同所规定的固定提成幅度,
来计算提成费的方法。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6) 提成资的计算方法
B.最低提成费法 ( minimum royalty)
即指在规定按照一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提成费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提成费额。在具体确定提成费额时,将根据所规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提成费额与上述最低限度提成费额相比较,以其中高者作为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额。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6) 提成资的计算方法
C.最高提成费法 ( maximum royalty)
即指在规定按照一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提成费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最高限度的提成费额。在具体确定提成费额时,将根据所规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提成费额与上述最低限度提成资额相比较,以其中低者作为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额。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6) 提成资的计算方法
D.递减提成法 ( graduated scale royalty
或 progressive decrease of royalty)
即指规定随着提成基础的分级增大,
提成幅度却相应地分级减小的提成费计算方法。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 6) 提成资的计算方法
E.滑动提成法 ( sliding royalty或 running
royalty)
即指规定在按照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基础提成费额后,再以一定方式通过规定的滑动率对该基础提成费额加以调整,并以该经滑动率调整后的提成费额,作为实际支付的滑动提成费额的提成资计算方法。
E.滑动提成法( sliding royalty或
running royalty)
考虑到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是有若干年有效期的长期合同,同时也考虑到许可方国家、被许可方国家和支付货币所属国家的工资、物价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提成费的实际价值,所以,在采用滑动提成法的情况下,滑动率通常被规定为被许可方国家或许可方国家或支付货币所属国家在提成期间内的工资指数或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指数。
E.滑动提成法( sliding royalty或
running royalty)
按照这种具体的滑动提成法,滑动提成费额的计算公式是:
基础提成费额 +(基础提成费额 x滑动率) =
滑动提成费额
(二)合同价栺的确定方式
3.入门费加提成费
所谓,入门费加提成资,,即是指将许可合同的总价格分作入门费和提成费两个部分,由被许可方先支付固定金额的入门费,然后,再按提成期间分期支付提成费的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 。
入门费与总付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固定的金额来表示合同价格的 。 但是,入门费与总付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两者所表示的合同价格不同:入门费所表示的仅是合同价格的一部分,而总付所表示的却是合同总价格 。
入门费加提成费这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往往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的。
合同范本:价格
3,1 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3,1,1 入门费为_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 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__%,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3,1,3 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的,乙方在____国__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__%。
3,2 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__%。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返销产品价格按3,1,3条规定的提成基价计算,即目录价格的
____%。
(三)合同价栺的支付
1.账目核对在以提成费或入门费加提成费确定合同价格的场合,合同中一般要规定账目核对条款,即规定被许可方有义务在提成期间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许可方提供其账目,以使许可方了解被许可方在该提成期间内所形成的提成基础的大小。
(三)合同价栺的支付
2.支付货币支付合同价款的货币可以是许可方国家的货币,也可以是被许可方国家的货币,
还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
(三)合同价栺的支付
3.支付方式
( l) 汇付 。 可以是电汇,也可以是信汇 。
( 2) 信用证 。 一般多采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亦可以是保兑信用证 。
( 3)托收。一般为跟单托收。
(三)合同价栺的支付
4.支付时间支付的时间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
通常,在一次总付的场合,合同价款是于技术资料交付时支付的。
在分期总付的场合,合同中一般要规定一个支付时间表。
在提成费的场合,是按提成期间支付的。
在入门费加提成费的场合,入门费一般是在技术资料交付时支付,而提成费则按提成期间支付。
合同范本,支付和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__中国银行和____国____银行办理。
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
____银行和____中国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中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
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
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美元(大写:__
__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____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____国政府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一份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一份。
4,2,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
_美元(大写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美元(大写:
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
附件五规定的__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各一份。
4,2,4 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
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后(时间)支付。〕
4,3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试验出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4,3,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__天内,
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4,3,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的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确的措施。
4,3,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的_
_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3,4 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_
_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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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资料的交付
(一)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即许可方应当在该期限内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 。
二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即规定以什么为标志来确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 。 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有关的一个问题,是交付技术资料是否分批 。 在一次全部交付技术资料的场合;
技术资料的交付的期限和实际交付技术资料的日期分别只有一个 。
五、技术资料的交付
(二)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
(三)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
(四)技术资料的包装
(五)技术资料灭失、毁损或短缺的补救办法
(六) 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合同范本,技术资料支付
5,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5,2 乙方应在____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
____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交付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后,确认资料收悉。
5,3 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3,1 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批交货。
5,3,2 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4 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机:
5,4,1 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的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期交货。
5,4,2 第二阶段开始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样机、
铸件和备料。
5,5 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的____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
资料编号、合同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时乙方应以航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5,6 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输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书后,应尽快不迟于____个月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5,7 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在每件包装箱的内部与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运输标记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的地
(e)重量(公斤)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的地
5,8 每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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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与验收
国际许可合同的考核与验收条款,是集中地规定对合同产品的考核,以及通过此种考核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验收事项的条款。
考核与验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 - ) 考核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量;
( 二 ) 考核的次数和标准;
( 三 ) 考核所赖以进行的仪器,设备,特殊的原材料和试剂等;
( 四 ) 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 五 ) 参加考核与验收的人员;
( 六 ) 考核与验收费用的承担;
( 七 ) 考核与验收的结果 。
合同范本,质量验收试验
7,1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员验证重复试验,乙方负责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的费用,甲方负责甲方参加重复试验的人员和翻译的费用。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七。
7,2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标准规定,即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7,3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7,4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7,5 若考验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7,6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乙方责任,则按合同9,8,A条规定,
甲方有权修正合同。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执行问题。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改进不合格的样机提供技术咨询。 Back to Main
Provisions
七、改进与发展
国际许可合同的改进与发展条款,是集中地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的改进与发展及其后果等事项的条款。
改进与发展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 一 ) 规定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有权改进与发展 。
( 二 ) 规定当事人对所转让的技术进行改进与发展的条件 。
(三)关于改进与发展成果的回授。
概括地说,此类规定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
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将改进与发展的成果相互授与,即所谓,相互回授,;其二;规定某一方当事人 ( 通常是被许可方 ) 应当 将其改进与发展成果授与对方,即所谓,单方回授,。 显然,单方回授是不公平的 。
改进与发展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四)关于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地,改进与发展条款中常常规定,
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归做出改进与发展的那一方当事人 。 该方当事人授与对方当事人的不是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
而只是其使用权 。
改进与发展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 五 ) 关于对改进与发展成果的申请专利通常,只有对改进与发展成果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就改进与发展的成果申请专利,至于如果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取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权利,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订明,但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限。
改进与发展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 六 ) 关于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改进与发展成果后,可否对该成果享有再许可权通常,除非合同中有合法的相反规定,
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改进与发展成果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将其此种使用权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
合同范本:技术资料的改进和修改
6,1 为了适应中国的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和其它生产条件,在不改变乙方基本设计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6,2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6,3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6,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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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保证与索赔技术保证,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是其正在使用中的技术;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
清晰的;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资料。
在,索赔,部分,要对许可方违反保证义务的具体索赔事项加以规定。通常,主要的索赔措施主要有:减付提成费,退还
(部分)提成费,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或宣布合同无效等。
合同范本,保证与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
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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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权利保证与侵权处理
权利保证,是规定许可方保证其对于自己根据合同向被许可方转让的技术具有合法的产权或是合法的持有者,并有权向被许可方转让 。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使用其依许可合同所受让的技术是侵权行为时,一概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上及经济上的责任 。
权利保证与侵权处理:合同范本
9,1 乙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
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Main Provisions
十、保密义务
一是 规定许可方对于其所了解到的被许可方或其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
负有保密义务。在这一方面,通常是仅作概括性的规定。
二是 规定转让方对专有技术的保密义务。
三是规定 受让方负有保密义务。一般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保密期限可以等于或略长于合同期限 。
第二,保密措施可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的适当措施 。
第三,保密的技术内容应当句括全部专有技术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合同范本,保密义务
10.3 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一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注:不要主动去承担保密责任,
对方坚持要求时,再予考虑)
10.4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仍有权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你认为还需要增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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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商标事项(商标转让 )
( 一 ) 商标的内容; ( 二 ) 商标的有效性;
( 三 ) 商标转让 ( 许可 ) 的备案或注册;
( 四 ) 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
( 五 ) 被许可方负有保证使用商标的合同产品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并接受许可方监督的责任;
( 六 ) 许可方有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和使用商标的合同产品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商标如在许可地区内被侵权,被许可方负有协助许可方查明侵权事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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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费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税,完全是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强制性地规定的。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规定自己的纳税事项,
都是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
第一,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对其所规定各项纳税义务 。
第二,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征税国政府诸如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
合同范本,税费
11,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中国以外的应由乙方负责。
11,2 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Back to
Main Provisions
十三、不可抗力
范本,不可抗力
13,1 若签约的任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若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____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Back to Main Provisions
十四,争议的解决(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
范本 1:
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中国的有关法院解决。如果是诉诸仲裁,
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如果是通过诉讼,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 中国的有关法律 进行审理。
8,3 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范本 2: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进行仲裁。仲裁也可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的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12,4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2,5 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Back to
Main Provisions
十五,合同生效与其他
范本:
14,1 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并以最后批准一方的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在____
天期限内获得批准。并用电报通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合同签字后____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
14,2 本合同用____文和中文书写各四份,____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执中、____文文本各二份。
14,3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合同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华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14,3,1 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进行合同延期的谈判,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
14,4 合同第一阶段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合同第二阶段的开始日期预期为合同生效后的第
____个月。
14,5 合同终止前,任何合同项下发生的未清理的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债务。
……
14,9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通讯应以_
___国文书写一式二份。
14,10 在对方预先没有同意前,双方不应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11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并不影响×
国和任何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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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合同附件
(一)合同的修改、补充在国际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中,应当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的方式加以规定,通常是规定对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作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方能生效。但是,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是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对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才能生效。
十六、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合同附件
(二)合同附件由国际许可合同本身的特点所决定,
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有很多附件。这些附件都是国际许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国际许可合同正文中,应当明确规定其附件的份数和内容。而在国际许可合同正文之后,应当附有合同的全部附件。
范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合同附件
14,6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7 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所有来往通讯文电,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4,8 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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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限制性商业做法
一,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概念限 制 性 商 业 做 法 (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另译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 ) 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都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 。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一)一揽子许可即把被许可方需要的技术和不需要的技术作为一个整体,一起许可给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不得只购买其需要的技术,而不购买其不需要的技术。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二)搭售即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对技术的使用权的同时,必须向许可方购买某种原材料、
零部件或机器、设备等货物,或者必须接受许可方所提供的某种服务。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三)限制被许可方获得类似或竞争性技术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也不得从许可方的竞争者那里取得被许可方所需要的技术。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四)限制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了有关的技术后,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研究和发展,也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改进。或者对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设定某种不适当的条件。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五)对使用人员的限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使用许可方所指定的人员,或者要求被许可方不得使用某些人员或未经其同意的人员。
(六)对生产能力或产品范围的限制即许可方以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产品的产量或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七)对广告宣传的限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许可方所提出的条件,如事先取得许可方书面同意、使用许可方的名称或服务标志等。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八)不异议即许可方不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也不得对许可方的其他权利提出异议或指控,
或者协助任何第三方进行针对许可方的此类异议或指控。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九)单方回授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后者对技术所作的改进和发展无条件地让许可方分享;
但是,被许可方却无权分享许可方对技术所作的任何改进和发展。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十)价格限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价格,必须符合许可方的某些限定,如许可方所规定的价格表、价格上限、价格下限或价格的季节浮动率等。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十一)销售限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只能通过许可方,或者只能通过许可方指定的人销售;或者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以许可方或其指定的人作为自己的合同产品的总经销商等。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 十二 ) 出口限制 。 即许可方通过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 。 从实际情况上看,限制出口的方式主要有:
1.禁止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
2.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的国别或地区;
3.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量;
4.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价格;
5.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渠道;
6.规定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必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同意。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但有些出口限制被认为是合理的:
1.禁止向许可方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2.禁止向许可方与任何第三方间已有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3.禁止向许可方已有独家经销商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十三)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即许可方要求以某种形式参加或控制被许可方的经营管理,并以此作为许可交易的必要条件。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十四)强制要求对失效的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为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十五)要求过长的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同意过长的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是否过长,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二、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十六)对于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有技术加以限制即许可方或者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被转让的专有技术,或者必须继续支付费用,才允许继续使用该专有技术。
《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关于限制性商业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
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的几点说明:
以上内容为学理上归纳而成,并非全面。
要分清学理上的归纳与法律上的规定;
法律上对于 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规范有两种对待方法:一种是禁止,另一种是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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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 2004年 7月 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的同时,1985年 5月 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 1987年 12月 30
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 1月 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宣告废止。
第六节,
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以下称《技术进出口条例,)共由 5章计 55
条构成。该条例各章的标题分别是: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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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从美国史密斯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 …” 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试问:
(1)某省钻头厂是否应诉?
(2)某省钻头厂还有什么权利?
(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史密斯公司应诉。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技术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技术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种法律上的保证。
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
在本案例中,技术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了保证,一旦技术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该公司应诉。
(2)由于技术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技术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技术受方有权向技术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Case 2
1990年我国某省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项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对荷兰某公司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决定。,试问:
对于这样的条款我方是否应该接受,为什么?
Case 3
中国某电视机厂与日本某公司拟签订一项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草案中已写明以下条款:所转让的专有技术的内容、要求;使用该专有技术的范围;技术情节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指导的内容;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技术的后继改进及成果分享;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同时日方坚持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须明确:本合同适用日本法律,但日本的冲突法不包括在内。如你作为电视机厂的律师,请审查合同,并回答:
(1)本合同还需补充哪些条款?为什么?
(2)日方的要求可否接受?
( 1)本合同还需要补充双方的保密义务条款和技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条款。
原因:专有技术的特殊性决定它的价值靠保密来维持,因此在合同中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转让时,
必须订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期限,维持该项专有技术的价值。
国际许可合同是有偿的、商业性的合同,因而合同中仍然有确定技术使用费的问题并且明确技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以便支付。
(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许可合同自不例外。而适用法律一般是指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因而,日方的要求是可以被接受的。
Case 4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电脑芯片制造技术,合同期限 5
年。并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芯片的原料均应向美国公司购买。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芯片的制造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合同履行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由双方协商安排。
问:假设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会就该合同提出哪些意见?
(1)删除掉限制型商业做法的条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缴纳 20%的所得税。此外,我国与美国签订了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当我国的税法与该协定和议定书有不同规定的,应依照这些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办理。所以,该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由双方协商安排的规定是无效的。
Case 5
1995年 5月,甲国的 A公司与乙国的 B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向 B公司转让一种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使 B公司可以利用该种技术生产一种特定的油漆。 A公司保证该项技术是在乙国具有专利权的技术,而且,
A公司尚未许可他人在乙国使用该项技术。 B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 30天内一次性向 A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 280万美元。 1996年 2月,B公司利用从 A公司受让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开始投放市场,
并很快得到几家汽车制造厂所青睐,订单不断。
但好景不长,1997年 3月,B公司听说 A公司正与乙国的 C公司谈判在乙国建立合资企业生产油漆。
B公司立刻向 A公司打探消息,但 A公司闪烁其词不做正面答复。
1997年 10月,乙国政府批准了 A公司与 C公司在乙国建立合资企业 D公司,由 A公司许可 D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与 B公司的产品相同的产品。
B公司预计 D公司的产品出厂之后自己的市场份额将大大减少,于是向 A公司去函,对 A公司不与 B
公司做任何沟通就在乙国生产该种油漆的行为,表示遗憾和不理解,,并要求 A公司立即与 B公司就此事进行协商,考虑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对于 B公司的来函,A公司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
1998年 3月,D公司的产品开始投放市场。由于使用了一些新的工艺 (并非专利技术 ),D公司所生产的油漆在质量上要好于 B公司的产品。于是,B公司的客户逐渐转向了 D公司。
到了 1998年下半年,B公司的产品已出现积压。 1998年
10月,B公司再次致函 A公司,要求 A公司考虑对 B公司进行补偿,或将其采用的新的工艺无偿传授给 B公司。几天后,A公司复函 B公司,明确地拒绝了 B公司的补偿要求。
A公司在复函中指出,由于 A公司对 B公司的技术许可是
“非排他性的许可,,A公司保有自己使用该项技术并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所以 A公司与 C公司在乙国建立合资企业,并许可合资企业使用该项技术,并无可谴责之处;同时,由于 A公司与 B公司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对于改进后的技术的处理问题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
A公司没有义务向 B公司提供改进后的技术。
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从 A公司获得补偿?
(2)A公司是否有义务将其改进后的技术无偿授予 B公司使用?
1、要回答 B公司是否有权从 A公司获得补偿,首先要弄清楚 A公司在许可了 B公司在乙国使用其专利技术之后,是否还有权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在乙国使用该项技术。如果 A公司仍有权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在乙国使用该项技术,那么 B公司就无权要求 A公司对其进行补偿。因为 A公司已就其技术在乙国获得了专利权,所以,从专利法角度分析,
A公司有权在乙国实施其专利技术,A公司也有权、
许可他人在乙国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A公司不仅有权许可 B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它也有权许可其他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
既然法律并不禁止 A公司在向 B公司转让了专利技术使用权之后,自己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考察,是否在 A公司与 B公司之间存在着某种约定,以使 A公司自己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如果存在这种约定,那么,A公司就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否则,B公司就可以要求 A公司就其违约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关系到国际技术转让中许可的分类问题。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许可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类。
由于 A公司与 B公司订立的是“非排他性”
许可合同,也即普通许可合同,B公司无法阻止任何他人在乙国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除非其“实施”构成专利侵权。由于 A公司有权将其专利技术许可给 D公司使用,所以
B公司无权就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要求 A公司给予补偿。
2、关于 A公司是否有义务将其改进后的技术无偿授予 B公司使用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谁是改进后的技术的权利人,以及当事人对改进后的技术的使用问题有何约定。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通常期限较长,所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都可能取得新的改进和发展,因此,对合同项下的技术改进成果应归属于哪一方所有,以及一方是否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及其条件等,双方应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如果合同中未对此类事项做出约定,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改进后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属于做出此项改进的一方;如果改进后的技术符合申请专利权的条件,亦应由做出改进的一方申请专利。
至于一方是否应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各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践中通常是实行对等原则。如果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对方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是无偿的。那么对方在提供改进后的技术时也应是无偿的。由于本案中的技术转让合同对于改进后的技术的处理问题没有作任何约定,所以,A公司没有义务向 B公司提供改进后的技术。
第七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比较重要的公约有十个:
一、《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专利合作条约》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六、《世界版权公约》
七、《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八、《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九、《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们课上仅介绍三个,第一、第二、第四和第十,其余的请同学们看书。
一,,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一)基本情况:
签 署 时 间,1967年 7月 14日与斯德哥尔摩;
生 效 时 间,1970年
我国加入时间,1980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二)其重要影响,
1、给,知识产权,所下定义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根据公约第 2条,知识产权 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重要影响
2、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www.wipo.int)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她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和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 1967年 7月 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 1970年 4月 26
日正式成立的。这个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1974年 12
月 17日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 15个专门机构中的第 14
个组织。其总部设在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背景可以追溯到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 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根据这两个公约,分别成立有两个联盟;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
在两个联盟之下又分别设立国际局。由于两个联盟的性质相同,都是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且保护的形式也极其相似,故于 1893年两个联盟国际局合并办公,几经易名,最后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法语简称 BIRPI),执行两个联盟的任务。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由于联合国际局只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秘书处,置于瑞士政府的监督之下,起不到国际机构的应有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联合国际局提议下,于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当时在公约上签字的国家有 51家。公约确定将联合国际局移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该组织的秘书处 ——国际局。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则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所属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我国于 1980年 3月 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同年 6月 3日成为该组织的第 90个成员国,并于 1982年 11月 18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国际条约,
,1898年,BIRPI(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管理的只有四部国际条约。一个世纪以后,即
1998年,其继承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管理着 21部条约(其中两部与其他国际组织共管),并通过其成员国和秘书处执行着丰富多样的工作任务。”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一)工业产权条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
3、《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 1891);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1925);
5、《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1957);
6、《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1958);
7、《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罗加诺协定》
( 1968);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8、《专利合作条约》( PCT)( 1970);
9、,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71)
10、,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 1973);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1977);
12、《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比条约》( 1981);
13、《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 1989);
1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989);
15、《商标法条约》( TLT)( 1994)。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 二)版权条约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
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1961);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1971);
4、《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1974);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WCT)( 1996);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 1996)。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公约设定的 工业产权的范围: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对工业产权应作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蓄、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各国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
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 公约的基本情况:
签约时间,1883年 3月 20日在巴黎签订生效时间,1884年生效修订时间,1900年 12月 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11年 6月 2日在华盛顿修订;
1925年 11月 6日在海牙修订;
1934年 6月 2日在伦敦修订;
1958年 10月 31日在里斯本修订;
1967年 7月 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9年 10月 2日修正。 (教材有误)
我国加入时间:我国 1985年 3月 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但对该公约第 28条(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予以保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地位
----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
----成员国最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适用范围最广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四),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 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需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3)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各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 4)本联盟各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中可能有所要求的,
均可明确地予以保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优先权 right of priority原则:
优先权原则体现在公约的第四条 。
( 1)客体适用范围: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发明人证书。
( 2)主体范围: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 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 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间内 应享有优先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3 )申请的范围: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内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任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4)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①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②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提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日不应计入期间之内。
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5)优先权声明:
① 任何人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需要做出声明、说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一国家应确定必须做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② 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③ 本联盟国家可以作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认证,并且无论任何都可以在后一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6)证书与优先权: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也享有优先权。其条件和效力同专利证书的申请。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专利: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申请的专利,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或非联盟国家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各不相关。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相互独立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由本联盟各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 2)但本联盟任何国家,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
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或使注册无效。
(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4、临时保护原则
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以后要求优先权,
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
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证实 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其他内容请同学们看教材 P180-P183以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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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简介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本国注册了一商标后,就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如申请得到核准,国际局即予公布,并通知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各成员国。有关的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的1年内可决定是否同意给予保护。如在1年之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批驳该商标在各该国注册的声明,则该商标就算是在该国获准注册。享受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要求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必须在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
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者,必须先在所在国注册,然后通过所在国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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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一) TRIPS 概述 >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
2、主要实体内容
( 1)版权和邻接权 >
( 2)发明专利权 >
( 3)外观设计 >
( 4)商标权 >
(5)地理标志权 >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7)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
(8)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之控制 >
(9)特别说明 >
3、知识产权的实施 >
(一) TRIPS 概述
1、含义:
TRIPS指 1993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签署的、
1995年 1月开始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英文全称是(一) TRIPS
概述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全文
7章 73条,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包括商品贸易和技术贸易,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要求。
(一) TRIPS 概述
2,TRIPS产生之背景
( 1)发达国家的坚决主张为制止国际贸易中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美国于 1974 年在其国内贸易法中制定了,301条款,,到 1980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更强化成,特别 301条款 SPECIAL CLAUSE”
和,超级 301条款 SUPER CLAUSE”,即凡美国认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先警告,后,单方面,地实行惩罚性贸易制裁(并可以交叉报复)。欧盟也有类似的规定。
同时,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因素与日剧增的条件下,国际贸易中盗用名牌商标、假冒仿制品、盗版音像录制和电脑软件等日益增加,发达国家称每年为这类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达数十亿美元。为制止国际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美欧联合将知识产权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协 —TRIPS。
( 2)发展中国家的两种意见:反对,赞成
(一) TRIPS 概述
3、与 TRIPS有关的相关分类:
A,对 国际公约的分类:
TRIPS将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分为 3类:
( 1) 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 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TRIPS对这 4
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做了修改和保留 。
(一) TRIPS 概述
( 2) 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 10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
( 3) 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 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
《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一) TRIPS 概述
B.对知识产权的分类:
TRIPS 把知识产权分成两大类: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从 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未经披露的信息 ( 商业秘密 ) 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
(一) TRIPS 概述
C,对成员国的分类: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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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⑴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第 4条规定 "任何一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给另一成员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这种最惠国待遇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一样,是无条件的、多边的、
永久性的。但是,TRIPS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 "知识产权 "的保护方面。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世贸组织把最惠国待遇视为国与国之间经贸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在过去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制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为此,TRIPS要求在其管辖的知识产权范畴内,
在 4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已有的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将重要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中,这的确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方面的重大变化,对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①一成员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已经签订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这类协定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但根据这类协定却产生了优惠、利益、豁免或特权,允许适用于签订该类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而不适用于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
②《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及《罗马公约》中的选择性条款,在某些国家间按授权所获得的保护,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保护。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③本协定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不受最惠国待遇约束,如果一些成员国承认这些权利并相互之间互相予以保护,
也可以不按最惠国待遇扩展到未加保护的其他成员国。
④《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并且已将这些协议通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如果这类协议也不对其他成员国民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则这类协议产生的优惠、特权、豁免、利益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所缔结的有关获得及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议中所规定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只能在这些协议的签字国间生效与适用,并不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这一例外也适用于
TRIPS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⑵国民待遇原则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知识产权协定》第 1条第 3款专门对该协定有关 "国民 "
的特指含义加以注释。该注释指出,"本协定中所称 '国民 '一词,在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的情况下,应被认为系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 "。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
TRIPS规定“就相关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
( 1967)、《伯尔尼公约》( 1971)、
《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 "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根据 TRIPS规定,凡是符合《巴黎公约》
( 1967)、《伯尔尼公约》( 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是以上 4个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世贸组织成员的国民,就应该享受
TRIPS的国民待遇。可见,协定使知识产权国民待遇扩大到世贸组织 135个成员的范围,大大地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许多知识产权协定对国民待遇作规定时,都采用“对外国国民给与本国国民相同待遇”
的提法,TRIPS措辞有所不同,采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
的提法。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覆盖知识产权的所有各个方面,为此,协定确定了在以下几方面的例外:
①已经在《巴黎公约》( 1967)、《伯尔尼公约》( 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的例外。
②有关知识产权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对服务地点的指定或在某一成员司法管辖中对代理人的指定。但是,这些例外不能对正常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也不能与《知识产权协定》的义务相抵触。
(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③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世贸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引用《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而实行 "互惠待遇 "是允许的。但是,必须在事前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④国民待遇也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所缔结的多边协议中有关获得及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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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TRIPS 的主要内容
2、主要实体内容
TRIPS之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了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既涉及了传统的版权,工业产权,又有新的方面,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扑图)、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TRIPS中知识产权共涉及 7个部分,实体主要内容如下:
2、主要实体内容
( 1)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和《伯尔尼公约》相比,保留或继承者,删除和新增者均有。
A,排除了精神权利(人身权,如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TRIPS强调保护属于经济方面的权利(第 9条第 1款)。
B,纳入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第 10条)。
C,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rental rights,( 第 11条)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D,对权利的限制制定了标准 (第 13条 )。《伯尔尼公约》第 9条许可的权利限制包括:对公开作品中部分摘引;为教学解说而使用等凡已注明出处;
在电影、摄影及新闻报道中有必要使用的内容等。
TRIPS第 13条规定为:
对权利之限制
a.限于某种特例情形( to certain special
causes);
b.不容许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c.不应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E.延长了某些作品的保护期。
TRIPS第十二条 规定:
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 出版 之年年终起 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 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终起 50年。
按照伯尔尼公约,电影作品,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该作品 公之于众 之日起 50年。
公之于众不仅包括出版,还包括公开表演,公开朗诵等。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北大版教材 152页错误
Article 12:Term of Protection
Whenever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a work,
other than a photographic work or a work of
applied art,is calculated on a basis other
than the life of a natural person,such term
shall be no less than 50 years from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 of authorized publication,or,
failing such authorized publication within 50
years from the making of the work,50 years
from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 of making.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F,邻接权的保护 (第 14条 )
( related rights or neighboring rights) 。
a.表演者的权利 。对将表演录制在录音制品之上,
表演者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将其尚未录制的表演录制在录音制品
(phonogram)上以及复制这些录音制品;
----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和传播其现场表演。
与罗马公约相比,TRIPS赋予表演者的权利似乎窄了一点,表现在录制范围的缩小,即
TRIPS所指的录制只限于录制到录音制品上,而罗马公约没有这点限制。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b.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TRIPS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有权许可或禁止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的复制。”在这一方面,TRIPS与罗马公约的规定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 TRIPS还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比照适用于录音制品。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但其又限制性地规定:“如果在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日 (即 1994年 4月 15日 ),
某成员已实施了给权利持有人以公平报酬的制度,
则可以维持其制度不变,只要在该制度下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不产生实质性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复制专有权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有成员在国内法中确立了出租法定许可 (即出租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制度,则 TRIPS对其生效后无须用出租权取代法定许可制度,条件是出租不产生实质性损害权利持有人复制专有权的后果。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c,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其授权的下列行为:
录制其广播;
复制此录制品;
通过无线方式重播其广播;
将其电视广播节目向公众传播。在“将其电视广播节目向公众传播’’方面,TRIPS的规定似乎比罗马公约宽了一点,因为罗马公约在这一问题上有一个限制,即“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d,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
依据 TRIPS,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至少应当自有关的录制或表演发生之年年终延续到第 50年年终。广播组织的保护期则应自有关广播被播出之年年终起至少 20年。这样,除广播组织外,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保护期比罗马公约大大延长了。《罗马公约》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期均为 20
年。
版权和邻接权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e,保留和追溯力
根据 TRIPS第 14条第 6款的规定,任何成员均可在罗马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邻接权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及保留。
此外,伯尔尼公约第 18条关于追溯力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这就是说,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对 TRIPS对其生效之前已经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只要该表演和录音制品在其来源国仍受保护,该国就有保护这些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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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2)
( 2)发明专利权 (patents)
TRIPS在第二部分第五节用了 8个条款对专利权作了规定。
A,专利权的授予:第 27条第 1款规定了专利对象有:在所有的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发明,只有它们是新颖的( TRIPS没有对新颖性作出解释),含有创造性因素的(非显而易见性 non-obvious美国专利法用语),能在工业中实用。(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TRIPS特意指出:,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同,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含义相同。
第 27条第 2,3款规定了不授予专利的情况:
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
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
避免严重损害环境。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除此之外,不能仅仅因为某成员方法律禁止某项发明之使用,就不授予该发明以专利权。
此外,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生物工程的工艺等不授予专利权。
在 TRIPS第 27条中,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是否授予专利作出规定,根据其条文可以推出,对软件授予专利是顺理成章的。但对软件授予专利权的利弊问题,国内专家有不同看法。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B,专利权的内涵(第 28条),第 1款以,禁,
的方式规定了专利权的内容:
(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 making、
使用 using、提供销售 offering for sale、
销售 selling,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 importing
该产品 (我新专利法已经和 TRIPS在这方面接轨);
第 2款以,行,的方式规定了专利权的另一方面内容:,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 assign或通过继承转移其专利 or transfer by
succession,应有权缔结许可证合同
concluding licensing contracts。”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C,权利限制(第 30条)( exceptions to
rights conferred) 遵循的原则:( 1)限制目的是为了第三方之合法利益;( 2)不得与专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的合法利益。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D,强制许可使用条件( other use without
authorization of the right holder)
( 第 31条)的,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另外使用,,实际上是规定了对强制许可实施必须要遵守的条件(限制),TRIPS在这里规定的非常细致,
共规定了 11款。突出强调了:
( 1)对强制使用,须,个案处理( on its
individual merits),,不能把某一个强制使用经验,作为普遍适用之原则;
( 2)涉及半导体技术,实施强制使用只能用于公共非商业目的或为用于补救判决存在的反竞争措施;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 3)对强制使用,第二专利权人,使用,第一专利,的内容情形,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第 31条之( L) 款)等。如专利持有人有权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补偿决定提出上诉。
( 4)实行这类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 5)如果当条件允许这一强制许可停止存在时,
该强制许可应终止;
( 6) 实施强制许可不应有独占使用权;
( 7)专利人应得到足够的补偿并考虑这一许可的经济价值。
发明专利权 patents
E,保护期:第 33条:,使用保护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20年届满前,均为有效。,
F,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process patents,
burden of proof)( 第 34条):强调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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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3)
( 3)外观设计( industrial designs)
TRIPS用专门的一节二个条款规定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之保护。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未经许可而仿制。
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之条件是符合,新颖或原创性,。保护期为 10年以上。但排除了,主要按技术上或功能上考虑而做的设计,的保护。所以
TRIPS第 25条是指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重点是
,外观,设计,非,功能,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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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4)
( 4)商标权 Trademark
A,商标保护的注册条件(第 15条)
①给商标下了个定义( 153页),实际上也属条件条款,
提出了商标注册的识别性与视觉感知要求,本身要具有显著性。
② TRIPS对商标的保护提出了,注册条件,要求。即
TRIPS成员对其成员的商标提供保护必须以其成员国或地区的国民对其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申请,为前提条件,
没有采取一些国家所采取的,使用在先,原则(即以是否
,使用,某一标记作为获得商标的条件)。
③不得以使用作为提出申请或作为注册的条件
④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商标权 Trademark
B,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和限制(第 16条),
TRIPS规定了商标所有权人,应当享有独占权,以防止第三方未经其授权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已获商标注册的标记并使公众造成,混淆,(第
16条之第 1款)。
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WTO突出强调了商标所有权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以避免造成混淆。对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上述权利作了相应的限制,即商标所有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任何已有的 在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在使用的基础上获得权利可能性。
商标权 Trademark
协定没有规定,在先权,包括哪些权利。一般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 l) 已获保护的商号权;
( 2)已获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
( 3)版权;
( 4)已获保护的原产地地理标志名称权;
( 5)姓名权;
( 6)肖像权等。
见(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 P67页)
商标权 Trademark
C,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protection for well-
known trademark)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保护国内法律及国际和地区性公约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
( 1)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获得注册,则应当予以撤销。对应特别保护的驰名商标,不论是已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都应加以保护;
商标权 Trademark
( 2)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
( 3)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4)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做了原则性规定。
(第 16条 2,3款)
商标权 Trademark
D,商标的许可与转让、共同使用商标的许可与转让在经贸实践中极为普遍,
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最重要的手段。针对一些国家在商标转让中要求连同企业的业务一起转让的规定,TRIPS对商标的许可使用与转让规定:
( l) 各成员可以对商标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依国内立法自行确定条件;
( 2)不能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
商标权 Trademark
( 3)在商标转让中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企业的业务同时转移。即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选择将注册商标所属的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转让给他人使用。
此外,在 TRIPS第 20条中还提到了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特殊要求:不能够对商标的使用构成不合理的阻碍。并指出这种,特殊要求,主要指:( 1)
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 2)以特殊形式使用;
( 3)以不利于该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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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5)
( 5)地理标志权,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IPS第 22条:,为本协定目的,地理标志指识别货物原产于一个成员方境内,或境内的区域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的一定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被基本认定为是该原产地所具有的。,例如:
法国白葡萄酒,贵州茅台,景德镇瓷器等。
地理标志权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IPS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为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防止在一种商品的名称或介绍中,使用任何手段明示或暗示该商品来源于一个非真实原产地的地域,导致公众对该产品的地域来源产生误解。各成员方应根据利益方的要求拒绝对假冒原产品地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已经注册的,则应予撤销。
地理标志权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保护地理标记主要为了反对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款问题最容易发生在酒类,所以第 23条专门规定了对酒类地理标记的额外保护规则。葡萄酒或烈性酒使用并非真实产地地理标志属侵权行为,应受到处罚,权利人可提请保护。即使在使用不真实地域标志时,运用了表示类似的一些词(如 KIND,TYPE,STYLE),如:苏格兰 式 威士忌等,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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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6)
(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Layout-Designs (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TRIPS在第六节用 5个条款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常易于复制,
使得靠窃取、复制他人开发的芯片上的电路赢利,甚至演变成了一门,专门行业,,
因此,必须对此加以规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Layout-Designs(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A,第 35条规定了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IPIC》
的关系,即 TRIPS适用该条约第 2--7条、第 12,16
条 3款,第 6条 3款除外。即 TRIPS是不允许对集成电路专用权采取强制许可的,但第 37条第 2款又规定了对此限制:允许政府本身采取强制许可使用。
同时,IPIC的 16条 3款为,无追溯力,条款,即允许成员对加入条约以前出现的集成电路布图不保护(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更新换代快,追溯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Layout-Designs ( 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B,保护从条约的 8年改为为 10年(或 15年)(第 38
条)。
C,保护范围:进口、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发行布图
(外观)设计、含有该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该集成电路产品为非法。保护范围由集成电路本身,进而延伸到使用集成电路的任何物品,只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均为非法。
可以设想 TRIPS此规定将对我家电产业影响会比较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Layout-Designs(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D,第 37条规定了,善意侵权(不知、或无合理根据应知),不应视为侵权。但在具体适用时要遵循三个条件:
( 1)在原来,不知,为侵权变成,被明确告知,
为侵权时,只能继续经营完库存或预购的物品,
不能超过这个限度。
( 2)由,不知,变,已知,后,有责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 3)支付报酬额应相当于双方当事人经谈判而达成的协议许可证在一般情形下规定的使用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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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7)
( 7)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Protection to the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保护只有第 39条一条。 TRIPS第 39条第 2款规定,对符合三种条件之未披露信息给予保护:
1、不为公众所知道的(不易得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价值性);
3、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的权利。(我《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第四条件:具有实用性,比
TRIPS的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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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8)
(8)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之控制
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ses
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之控制
TRIPS第 40条之目的是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缔结协议许可贸易谈判中滥用自己的专有权。 TRIPS在第 40条之 2款允许成员对限制竞争行为用成员域内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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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内容 (9)
(9)特别说明
上述 1--8为 TRIPS对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所要求的最低保护标准。其中 TRIPS没有提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TRIPS绝无排斥该类专利权的意思),
可按对于发明专利权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只是
TRIPS不要求所有的缔约方一定要给予保护。如对民间艺术的文学作品保护 TRIPS也没有提及,因为,
TRIPS保护的重点在于和贸易有关联的知识产权。
(9)特别说明
TRIPS中突出保护的知识产权,
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高,基本上超过了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力度。而且,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要求给予保护,并突出了对: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TRIPS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规定,只有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模仿的商标才构成侵权。但 TRIPS对此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在与驰名商标所保护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模仿注册的商标也构成侵权。
(9)特别说明
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TRIPS规定(第 10条),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俗称超伯尔尼条款)。
对于数据库或其它材料的集合体保护,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者其它形式,只要内容的选取或者编排构成,智力创作,,也将给予保护。但该保护不涉及资料及数据本身及存在于资料或数据上的已有版权。
(9)特别说明
TRIPS中新突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之原则,
TRIPS把 WTO关于有形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了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即 TRIPS新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如下基本原则:
( 1)最惠国待遇原则(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第 4条 )。
( 2)透明度原则( GATT时代就要求坚持的原则,
TRIPS第 63条 transparency专门对,透明度,做了明确规范。)
( 3)争端解决原则( DSU引入知识产权争端):
可以交叉报复。
(9)特别说明
(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第
41条 4款):实质上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原则。
( 5)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TRIPS协议开首即强调的)
( 6)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原则(第
8条之 2款)
( 7)特殊情况下,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
(第 70条之第 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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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实施
·TRIPS中对知识产权执法内容规定之特点(司法途径、行政途径),
TRIPS对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及保护措施大大强化了。过去国际上知识产权的立法,实体上规定多,程序上少。但在 TRIPS中不一样。对执法程序
/保护措施做了明确、非常细致的规定。要求缔约方必须做到(强制规定)。体现为 TRIPS在第三部分用了五节 21条,对知识产权执法做了非常详细之规定,涉及:总义务、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
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程序等。
3、知识产权的实施
( 1)总义务(第 41条)
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其内国法能满足协议所要求的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防止侵权( expeditious to
prevent infringements) 并阻止进一步侵权
(constitute a deterrent to further
infringements) 。 执法程序最低要求是公平合理
(fair and equitable),对案件是非作出裁决只能根据证据( based on only evidence),对行政终局的决定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等。
3、知识产权的实施
( 2) 民事与行政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同民事程序原则相同。第 49条)
A,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第 42条 `):具体详细规定了公平合理之标准要求(权利持有人和被告所具有的权利)。
B,证据提供(第 43条):详细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及举证不能或妨害执法之法律后果。
民事与行政程序( C-a,b)
C,侵权救济(第 44—48条)
a.首先要求下达禁令(要求停止侵权)(第 44
条):强调了侵犯知识产权之进口商品,在海关放行后,应立即下达禁止该商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
b.赔偿损害(第 45条):在适当案件中,允许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而且,规定应当赔偿适当的律师费( appropriate attorney’s fees),允许成员方司法机关责令侵权人支付法定赔偿额
( pre-established damages)。
民事与行政程序( C-c)
c.特殊救济(第 46条):突出强调了为了有效打击侵权,在不给侵权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
①命令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领域,避免权利人受到任何损害;
②责令将侵权商品销毁;
③责令将制作侵权商品之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
禁止进入商业流通渠道,以尽可能减少进一步侵权之可能性。
民事与行政程序( C-c)
当然,对此权利适用时有一定的限制:
① 考虑侵权严重程度;
② 不能损害第三方之利益;
③ 平衡各方利益等。
民事与行政程序 D
D,获得信息权(第 47条):在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来自他人的生产或销售的情况下,
仅仅打击已知侵权人并不能有效地消除侵权。该条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涉及制造和生产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服务之第三方的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人。
民事与行政程序 E
E,对权利人滥用权利之限制(对被告的赔偿)( indemnification of the
defendant)( 第 48条):赔偿可以包括律师费。
3、知识产权的实施
( 3)临时措施(第 50条)
为了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尤其是制止包括刚经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保存侵权的有关证据,司法机关有权对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第 50条具体做了程序上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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