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Two
Subjects of IEL
Chapter Two: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ection Ⅰ,概述 Introduction
Section Ⅱ,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Section Ⅲ,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ection Ⅳ,国家 Nations\states
Section Ⅴ,其他主体 Other Subjects
Chapter Two: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第一节、概 述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1、概念与特征
2、法律地位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责任
4、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5、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一、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他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
母公司与总公司区别 parent company
subsidiary company
subsidiary
Subcompany
Sub-company
Affiliate
filiale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国内法地位
1、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不同国籍的独立法人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分公司不具法人地位,有外国国籍,母国对其有属人管辖权,当然也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可以通过合同调整与母公司的关系
(二)国际法地位 — 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有专门针对它的国际协议。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1,有限责任说,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基地国和东道国法律所设立的独立法人,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样,
法人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严格相区别。因此,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不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2,单一经济体说,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但是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要经营事务有控制和决策权,使得子公司在决定其市场行为方面并不真正享有自主权,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了一个单一的经济体,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案例,欧共体法院在有关违反竞争法的案件中,
采用了,单一经济体说,,以确定欧共体有关竞争的规则适用于跨国公司设立于欧共体之外的企业 。在 1972年著名的,染料案,(Dyestuff)中,欧共体委员会对帝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予以罚款,因为其在欧共体内的子公司联合一致地提高了染料价格,违反了,罗马条约,第 85条 (1)款的规定。该案后被上诉至欧洲法院 (ECJ),帝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辩称,定价是属于子公司的行为,不应将其归咎于母公司 。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认为当子公司在决定其市场行为方面不享有真正自主权时,,罗马条约,第 85条 (1)款不适用于构成一个经济单位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和安排,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把子公司的活动归咎于母公司。在该案中,帝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本,可以决定性地影响各子公司的销售价格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公司间在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超越其关于市场行为的统一性,
因此可以把子公司间联合一致的做法归咎于母公司。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个经济体,应当由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行为负责 。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注意教材提到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的面纱 "就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的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
母公司就是子公司的股东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 "公司的面纱 "(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即公司与其成员相区别的制度,
最初于 1897年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
(Saloman V,SolomanLtd 1897)一案中得到确认,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院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 "公司的面纱 "常常被公司的股东利用来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它经常掩盖了股东的个人行为,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因此在特别情况下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按照英美学者的理解,"揭开公司面纱 "主要有两项内容,即确认某个公司与其成员、
董事为同一人格,确认某个集团公司为一个单纯的商业实体。 "
实践中,各国用的比较审慎。
往往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决定其承担的责任大小。
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四)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1、管辖冲突的原因
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如确定公司国籍采用不同标准,导致跨国公司的某一实体可能具有几个国籍,产生多重管辖问题。
②国内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单一实体原则
③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交叉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2、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方法
基本原则:平等互利
方法:
① 属地管辖优先
② 域外管辖要有合理的依据
③ 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第二节、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跨国公司委员会和跨国公司中心
2,,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1,含义: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政府组织之间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狭义只限于政府组织之间不包括非政府组织之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2、特征:
第一,明确的目的或宗旨;
第二,以条约为基础;
第三,是国家间的联合,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第四,在各成员国内享有特权和豁免。
第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如香港目前是亚洲开发银行,WTO
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第六、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3、分类:
①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WTO IMF
②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EU
③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OPEC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1、法律人格的来源,法律人格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和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2、权利能力的表现:
缔结合同的能力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3、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理论依据:职能必要说、代表性说
内容: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和职能的不同而异。一般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
档案不受侵犯等。但有区别,IMF与世界银行就不同。
工作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限于独立执行任务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1、资格的获得:创始会员国和接纳会员国。此外,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
观察员 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类成员,因此,虽然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设立观察员,但极少规定其权利义务。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认和外交官身份自由参加活动。他们可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会议,但除涉及同其所属国家或国际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外,
一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言。他们不能表决,但实际上可通过会内外活动影响决策。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四、主要国际经济组织
(一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2、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WBG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4、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成立的基本情况:
a.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基金协定,
b.1945年 12月 27日成立
c.1947年3月1日开业
d.1947年 11月 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成立宗旨:
主要职能,1、制定规章制度,2、金融职能
组织机构:
a,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b,执行董事会。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总裁既是执行董事会主席,又是最高行政领导,在执行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决策机制,投票权 实行加权投票制。
投票权与所缴份额成正比。 每 1成员国有 250基本投票权,
再按每 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个投票权。
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 "纸黄金 "。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的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使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表决:一般问题适用简单多数; 重要问题视重要程度的不同分别适用 2/3,3/4,85%通过,全部政治性决议 85%
通过。
美国 37149.3millions of SDRs,占 17.46%。
371743个 votes,占 17.14%
,十国集团,集中投票,可垄断绝大部分决议。 (美、英、法、
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比利时、荷兰、瑞典 )
2001年 2月,基金组织理事会批准将中国的份额从 46.872亿特别提款权提高到 63.692亿特别提款权。增资之后,中国的投票权占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比重从 2.19%提高到 2.95%。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2,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WBG(5个下属机构)
下设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成立时间 1945年12月 27日 1955年 1960年各自职能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提供技术援助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生产企业投资专向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④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⑤ 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 ICSID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4,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教材第六章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四、主要国际经济组织
(二 )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1、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 EU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A
3、东南亚国家联盟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ASEAN
4、安第斯条约组织 Andean Pact
Organization
European Union EU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欧盟现有 25个 成员国和 4.5亿人口,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
European Union EU
欧洲联盟的宗旨 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
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
,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European Union EU
欧盟的历史:
1946年 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
1950年 5月 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 ·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
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
1951年 4月 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
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European Union EU
1952年 7月 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
年 3月 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
,罗马条约,。
1958年 1月 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 4月 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布鲁塞尔条约,于 1967年 7月 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European Union EU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 12个。
欧共体 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 12月 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 11月 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A
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3
国组成,是在原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区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美、加、墨三国于
1992年 8月 12日宣布成立一个横跨北美洲的自由贸易区,并于 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此协议促使三国的 3亿 8千余万的消费者组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国民生产毛额达 7兆 7367亿美元,而出口总值 6134
亿美元,进口总值 7728亿美元。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
(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 1961年 7月
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1967年 8月 7
- 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同月
28- 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成员国 10个:文莱( 1984年)、柬埔寨
( 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 1997
年)、马来西亚、缅甸( 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1995年)。总面积约 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 5.12亿。
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东盟国家是我友好近邻,我国已同东盟所有成员建立外交关系,并于 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近几年来,我国同东盟关系顺利发展,
高层往来频繁,政治关系日益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 2002年 11月 4日签署于柬埔寨金边。其中规定: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 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 2015年。
安第斯 (Andes)集团
Andean Group— AG
安第斯集团又称安第斯条约组织,是南美洲安第斯山地区发展中国家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 1969
年 5月 26日,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五国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签署,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后称,卡塔赫纳协定,,成立了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1969年 10月 16日协定生效后,改称安第斯条约组织。 1973年 2月 13日委内瑞拉加入。 1976年 10月智利宣布退出,
成员国有: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
APEC
所谓亚太,即亚洲与太平洋一词的简称。提到亚太经济合作,亚太地区一般是指太平洋沿岸各国,
包括南北美洲濒临太平洋的国家、太平洋内岛国、
大洋洲及亚洲东部各国和地区,随着亚太地区的经济的迅速崛起和世界经济发展重心的逐渐东移,
以及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了实现亚太经济区域合作的步伐。
APEC
亚太自由贸易区全称为亚洲及太平洋自由贸易区,
是现今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APEC,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所预先确立的一项总目标。亚太经济合作的构想于 90年代进入讨论实施阶段。
1989年 11月,在澳大利亚总理霍克的提议下,
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东盟、
韩国等 12个国家的 27位外交部长和经济部长在堪培拉举行了,亚太经济合作部长及会议,的首次会议,标志着亚太经合组织问世,APEC的产生,使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发展很快。
APEC
1994年 11月 14日亚太组织 18国首脑会议,确定 2020年前成立,亚太自由贸易区,,并讨论如何把亚太经合组织变成世界上最开放的自由贸易区。根据各成员国国情的不同,亚太自由贸易的步伐有所减慢,到 2010年以前工业化国家美国、日本等应排除贸易障碍,新兴工业化国家可在 2020年前完成自由贸易的目标。
地区建立起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那样的一体化组织,目前还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主要原因如下:
APEC
1、合作对象的地区范围和概念一直不明确。
2、亚太经合组织同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两个一体化组织比较,缺乏同质性。
3、在亚太经合组织中包含着,东盟自由贸易区,
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2个自由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面临着调整区域内各经济圈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持开放的地区主义的艰巨任务。
4、亚太经合组织缺乏政治向心力。欧共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对美、苏两国的霸权主义不满;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对日本和西欧的挑战。
而在东亚地区特别是亚太地区,目前还缺乏政治上的向心力,这不利于一体化的实现。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 三)其他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组织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2、石油输出国组织 OPEC
非政府间组织
3,国际商会 ICC
OPEC
1960年 9月 10日,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维护石油收入,14日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欧佩克,。
OPEC consists of eleven oil-
producing and exporting
countries,from Africa,Asia,the
Middle East,and Latin America.
OPEC
成员国 11个:除 5个创始成员国以外,还有阿尔及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加蓬分别于 1992年,1996年退出。
总部在奥地利维也纳。
第四节,国家 Nations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创立者,与私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纵向关系。
2,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具有双重身份。平等与豁免如何处理?
第四节,国家 Nations
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表现在国家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其次表现为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政府采购、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协议,BOT等。
另,在过经济际交往中,注意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第四节,国家 Nations
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豁免
国家财产豁免
1、绝对豁免原则
2、有限豁免原则第五节:其他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有些国家往往限制自然人的国际交往能力。
2、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如何确定?
意义何在?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都依其属人法确定
②外国人的经济地位问题第五节:其他主体
3、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法律冲突原因:各国对成人年龄的规定不同、各国对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
如何处理:我国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贯彻
,民法通则,意见 )
第五节:其他主体
二、法人
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法人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有的国家是有所限制的。
第五节:其他主体
2、法人的国籍:
①成立地规则
②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准
③住所地规则
④自然人国籍规则
⑤资本控制规则
其中以成立地和住所地规则最具代表性第五节:其他主体
3、外国法人的承认:
①特别承认制
②一般承认制
③相互承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