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
第六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
第七节 国际租赁的法律制度 〉
第八节 国际融资担保 〉
第九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 de 概念
国际货币金融法 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
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
具有主体广泛,内容复杂的特性。 back
第二节 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各国在建立本国 涉外货币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权。其中心内容包括: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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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各国有权从本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本国货币是否可以在国际间自由兑换以及可自由兑换的程度如何。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即无须经本国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并在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等非贸易活动,及资本转移等经济交往中作为支付手段广泛使用。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即实行有限的自由兑换,限制来自不同的方面:有从交易主体来划分,还有从交易项目来划分等等。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
只有经本国外汇管制机关批准,本国货币才能按官价向指定的银行兑换其他国家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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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汇率制度主要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关系,汇率波动的幅度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目前,各国选择的汇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 固定汇率制 和 浮动汇率制 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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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1.固定汇率制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
法定汇率既可表现为单一汇率,即一国只有一种法定汇率,也可表现为复汇率,即一国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复汇率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 1)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形式是规定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
( 2)变相差别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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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2.浮动汇率制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
以政府是否干预为准,可将浮动汇率分为:
( 1)自由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汇率上下浮动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汇率完全听凭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涨落,自行调整;
( 2)管理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为了促使汇率向对本国有利的方向浮动,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外汇市场。 back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汇管制的主体就是实施外汇管制的机构。各国一般都授权本国中央银行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外汇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2.外汇管制的客体即外汇管制的对象,一般包括:
( 1)人的对象。各国通常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说来,各国对居民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
( 2)物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
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3.外汇管制的内容
( 1)对贸易项目的管制包括对进口付汇的管制和对出口收汇的管制;
( 2)对非贸易项目的管制从总体上看,对非贸易项目的外汇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
( 3)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本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的政策。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 4)对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管制重点一般放在限制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输出上。
此外,外汇管制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汇率的管理。汇率管制的中心内容是实行复汇率制度,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汇率调节和控制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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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1944年 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了。 1973年 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
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即在 1944年,协定,
的基础上经过 4次修订的,基金协定》主要包括:
一、汇率安排 〉
二、外汇管制 〉
三、资金支持制度 〉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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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率安排
基金组织已经取消国际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的货币与黄金也已完全脱钩,黄金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
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暂时并存。
基金组织有权对各会员国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
现已批准了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 1)重申会员国必须履行相关的合作义务;
( 2)为对付会员国货币汇率短期变动所造成的混乱,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
( 3)会员国在实施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包括执行干预政策所使用的外汇发行国的利益。 back
二、外汇管制
根据《基金协定》第 8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核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会员国接受这项义务,
取消外汇管制之后,就成为所谓的,第 8
条会员国,,该国货币即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外汇管制
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 14条磋商,。一俟情势许可,
这些国家即应取消外汇管制。
对于各会员国外汇管制立法的适用问题,根据《基金协定》第 8条第 2节( B) 项规定:如果当事人向任何会员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汇兑契约,然而,该汇兑契约与契约所涉及的货币发行国依该协定所实施的选择外汇管制立法相抵触,那么受诉国法院得拒绝予以强制执行,不论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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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制度
为了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基金组织以特有的方式向各会员国提供金融资助。
基金组织分设普通资金账户及其他特殊基金和账户对成员国提供贷款。
1,普通资金账户内的贷款
⑴普通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 〉
⑵ 普通资金账户的贷款 〉
⑶普通资金账户内贷款的基本做法 〉
2,普通资金账户之外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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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制度
⑴普通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
普通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
目前,基金组织最主要的借款来源有二:一是,借款总安排,,由美国、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瑞士、沙特阿拉伯政府及德国和瑞典的中央银行联合提供,现借款额度已达 250亿美元;二是,新借款安排,,1997年设立,已有 25个成员国愿意提供 460亿美元的贷款。,基金协定,没有规定基金组织借款的上限。此外,通过联系协议,沙特阿拉伯还向基金组织提供了 20亿美元的额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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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制度
(2)普通资金账户的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储备贷款
普通贷款 信用贷款
紧急援助贷款
普通资金
账户贷款
特殊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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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制度
①普通贷款。用于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
3--5年,利率随贷款期限的加长而增加。
成员国普通提款权的多少取决于其在基金组织份额的大小。
普通贷款包括储备贷款和信用贷款。
另外还有紧急援助贷款。 back
三、资金支持制度
储备贷款可达借款国份额的 25%。由于各成员国份额的 25%是用可兑换货币或特别提款权缴交的,因此,成员国支取储备贷款相当于动用自己的国际储备,
是无条件的。 back
三、资金支持制度
信用贷款:成员国用完储备贷款额度之后,可申请利用信用贷款。信用贷款的额度为其认缴额的 100%,分为四档.每档各占 25%,贷款条件逐档趋严。 back
三、资金支持制度
紧急援助贷款:此外,因成员国出现突发性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经济失衡的,基金组织最高还可提供相当于该成员国 25%认缴份额的紧急援助贷款,1995年,基金组织将发放紧急援助贷款的情形进一步扩大为,成员国发生战乱后恢复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追加贷款额最高也可达该成员国认缴份额的
25%。 back
三、资金支持制度
② 特殊贷款。为满足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的不同需要,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之外,又另创了普通资金账户内的各种特殊贷款。
原来主要有补偿和应急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扩大资金贷款、体制转型贷款等。
现存补充资金贷款用于帮助成员国解决因短期出口谷物大幅下降或进口谷物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国际收芰逆差。
1997年和 l999年,基金组织又分别设立了,补充储备贷款,和,临时信贷额度,,用以,帮助解决成员国突发性的金融危机,如 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及 1999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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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制度
⑶普通资金账户内贷款的基本做法:
基金组织提供普通资金账户内贷款的基本做法是: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交换它们所需的外汇,此举称为,购买,或,提取,;该成员国还款时,用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
,购回,。因此,基金组织的此类贷款在技术上并非真正的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货币之间的换购行为,不过其经济效果与借款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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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制度
2,普通资金账户之外的贷款
20世纪 7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资金普遍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在普通资金账户之外,另设其他基金和账户,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提供特殊种类的贷款。
首先,布雷顿森林体制崩溃后,实行,黄金非货币化,,基金组织将部分黄金出售,用所得的款项加上捐款,在 1976年设立了,信托基金,,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 1981
年,信托基金的贷款全部发放完毕。
三、资金支持制度
20世纪 80年代,基金组织曾设立 结构性调整贷款 和 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向出现长期性国际收支逆差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 1994年和 1
996年,基金组织又新设了,减贫和开发贷款,和,严重负债穷国启动计划,,
前者以低息的方式向低收入成员国提供贷款;后者则为此类成员国提供捐助,
以帮助其减轻外债负担。
三、资金支持制度
普通资金账户之外的这些贷款及捐助,是真正意义上的贷款,基金组织用国际通货贷款给借款国,借款国用国际通货偿还。
普通资金账户内的贷款往往通过,安排,这一方式进行,而该账户之外的特殊贷款则通过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协议发放。
从基金组织的体制改革来看,该组织倾向于回归原本位,主要对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支持,而不是发放中长期贷款,以免在职能上与
世界银行等发展机构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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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
目前,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 (SDR)。后两者与基金组织直接有关,其中的储备头寸,特指成员国向基金组织所缴份额中的外汇部分、基金组织为向其他各成员国提供贷款而换购的该成员国货币额以及该成员国向基金组织提供的贷款。特别提款权则是基金组织创设的特有国际储备资产。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 于 1969年 8月创立,
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即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不是会员国通过贸易、投资等收入得来的,会员国在分得这项资产时,预先也无须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基金。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2、特别提款权的特点:
(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
(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按一篮子货币定值,以五年为期,每一期结束前的 12个月内,占国际出口与服务比例最大的五个基金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的篮子。 1996—2000年间,是美元、德国马克、
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来定值; 2001—2005是以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来定值的。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特别提款权只分配给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并履行义务的成员国。
基金组织历来按各参加国认缴的基金份额比例无条件地分配特别提款权。
由于各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份额有限,从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中受益不大。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5、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各成员国可以凭特剐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
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被称为,纸黄金,。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
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成员国,换取外汇,偿付逆差。与此同时,特别提款权还可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用于援助捐赠,或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等等。 然而,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方机构之间使用,不能作为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用以支取现金。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除了充当储备资产外,特别提款权因其币值的稳定性而作为一种计价和定值单位,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运用。不仅基金组织计算份额使用特别提款权,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进行跨国清算,
以及私人公司、企业发行证券、签订贷款协议等,也使用特别提款权定值。
此外,特别提款权还被用作国际民商事责任索赔的汁算标准。例如,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就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价单位为特别提款权。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双方当事人都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种国际融资协议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主要包括:
一、陈述和保证 〉
二、先决条件 〉
三、约定事项 〉
四、违约事件 >
总目录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一、陈述和保证是指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并保证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如下:
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
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实践中,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仅在签订协议时必须真实、完整,而且要求其时效及于整个协议的有效期,这就是所谓的 "永久保证 "。对借款人来说,永久保证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往往要求贷款人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如对 "非重大事项 "免作永久保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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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二、先决条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都要求在融资协议中规定某些先决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可分为两类:
(一)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指在借款人证实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事项都已安排妥贴的情况下,该融资协议才能实际生效。在许多情况下,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就构成融资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在分期提供贷款情况下,借款人的有关状况可能会朝着不利于贷款人的方向变化。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资金之前,还必须满足各项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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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三、约定事项 (P288)
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约定事项主要包括,(一)消极担保条款 〉
(二)平等位次条款 〉
(三)财务约定条款 〉
(四)贷款用途条款 〉
(五)反对处置资产条款 〉
(六)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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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一 )消极担保条款
1、含义,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 (有时还包括其子公司 )
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目的,消极担保条款意在限制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在受偿顺位上不得不排在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之后。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3、救济,倘若借款人有违约为他人设定担保权益之虞,一些国家允许贷款人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予以制止;在借款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一般虽无权要求法院撤销其他债权人已获得的担保权益,但可对借款人采取有关救济措施以减少损失;如其他债权人明知贷款人负有消极担保义务却接受其担保权益,
贷款人还可在一些国家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4、例外,无疑,绝对的消极担保义务对借款人而言是一项重负,为此,应借款人要求,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设置一些起舒缓作用的例外情形。其中最常见的如,
在借款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可不受消极担保条款约束;借款人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也按比例给予贷款人同等的担保权益,即可免除其消极担保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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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二 )平等位次条款
1、含义: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2、救济:平等位次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借贷双方,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对第三人已作的优先清偿。但此举一经发现,贷款人即可采取加速到期等违约救济措施,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以免遭受更人损失。然而,一旦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因无法排除一些享有法定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 (如银行零星存款、
保险金及工资等 ),平等位次条款便失去了作用。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三 )财务约定事项
1、内容:这一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① 借款人全部资产扣除各项负债之后,应保持一定数额的资产净值,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保证,或限定借款人的负债对资产净值的比率;
② 为了保证借款人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支付流动债务,
而不必动用固定资产还债,要求借款人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 (流动比例 ),或规定借款人的最低周转资本额;
③ 借款人向其股东分派股息必须掌握一定的限度,以防止借款人分光其现金财源,等等。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2、救济:
根据财务约定条款,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
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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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四 )贷款用途条款
1、含义: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的经营失败,以致丧失清偿能力。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2、禁止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融资双方是否约定贷款的用途,
都应当注意:
贷款不能用于资助违法交易、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
不能用于援助反对友好国家的军事行动或与本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敌对国家;
不能用于兼并另一家企业、公司;
不能用于超出借款人经营范围的营业活动;
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和违反借贷双方所在国公共政策的行为。
如果借款人利用贷款从事上述违法活动,必然导致融资协议无效,使其无法得到强制执行。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五 )反对处置资产条款
1、含义:这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2、内容:
该条款往往具体规定,除日常经营外,借款人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大部或实质部分。
保持资产条款经常还要求借款人应就其资产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借款人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据以保持借款人的资产净值。
3、目的:防止借款人将其资产转移给第三人,
而又不要求该第三人立即付款,结果把贷款人作为还款依靠的借款人的资产变成了向第三人索要价金的请求权。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六 )其他约定事项
除以上各项条款外,比较常见的约定事项还有: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因为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已将借款人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作为证明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如果随意改变,可能导致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恶化,
或招致有关部门的处罚;
(2)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以免借款人的资信及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变化,对偿还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3)禁止借款人过度举债。 back
四、违约事件
国际融资协议往往把借款人的各种违约行为一一加以列举,一旦发生协议范围内的违约事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按借款人违约处理。 违约事件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对是否发生违约行为及时作出认定。
(一 )违约的种类
1、实际违约 >
2、预期违约 >
(二 )违约救济 〉 back
1、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
包括:
①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在贷款人给予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这一基本义务;
②陈述与保证失实,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包括微小失实的情形;
③违反约定事项,在宽限期内仍然不愿纠正或不能纠正;
④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等。
back
2,预期违约
⑴含义:预期违约是指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根据该条款,一旦出现协议约定的预期违约事件,贷款人便可提前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无须等到借款人实际违约。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⑵ 目的:
设置预期违约条款的目的在于赋予贷款人提早行动的权利,如果等到借款人实际违约再采取行动,往往为时已晚,其他债权人可能已抢先从借款人的资产中获得清偿,最后余下可供贷款人执行的资产可能已寥寥无几,乃至空空如也。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⑶主要的预期违约事件:
① 连锁违约 (P290)〉
②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
③ 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 〉
④ 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
⑤ 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
⑥ 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⑦ 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危害债权的情形 〉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① 连锁违约
含义:又称,交义违约,,,串连违约,
或,相互违约,,是指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违约。
目的:连锁违约条款有助于防止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从借款人处抢先得到清偿,
从而保证贷款人同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拥有平等的受偿机会。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该条款而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能会导致借款人顿陷困境乃至破产,贷款人会尽力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比如,借款人可要求融资协议对连锁违约条款的适用从不同方面加以限制。诸如,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小额债务违约,不在此限;把借款人在日常经营中的常有的债务拖欠等违约行为,排除在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外;不将借款人的子公司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列为违约事件,等等。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②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包括借款人破产或被清算;自己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停业;处置资产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其他债权人已取得法院对借款人的判决、扣押令或强制执行令及其他类似情形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便丧失清偿能力,必然致使其债务到期时的实际违约。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③ 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
例如,借款人作为大公司的子公司或国有公司,其母公司或东道国政府可能会给予特殊支持或优惠待遇等。倘若其身分和地位发生变更,就会丧失这些外来的特殊支持和优惠待遇,从而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④ 抵押品毁损或贬值。如果出现这种情形,融资协议项下的抵押品就会全部或部分失去担保价值,从而使贷款人丧失或减少收回贷款的保证。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5)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借款人资产被当地政府征用或国有化之后,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以至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6)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融资协议不可能对所有的预期违约事件都罗列无遗,因而有必要订入一项,兜底,条款,陈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只要对借款人的还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贷款人即可视之为违约事件。但在贷款人实际援用该款规定时,自应提出合理的依据。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⑦ 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危害债权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不少融资协议规定,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二 )违约救济
融资协议通常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救济措施包括:
1、约定的内部救济措施 >
2、外部救济措施 >
3、累加救济措施 >
4,,抵消,救济措施 >
5、弃权 >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1、约定的内部救济措施
(1)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在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始得恢复贷款;
(2)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这项重要的救济措施通称为,加速到期,;
(3)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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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2、外部救济措施:
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3、累加救济措施:
应贷款人的要求,融资协议通常还订入一项,累加救济条款,,其主要内容是,
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之上的,内部救济措施和外部救济措施可以同时实行。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4,,抵消,救济措施:
融资协议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未按期偿还的借款,如果贷款银行持有借款人的存款,那么,可以将借款人的借款债务与存款债权相互抵消,这就是所谓的,抵消,救济方式。 back
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5、弃权:
一般而言,借款人虽有轻微违约行为,
但只要它的信用仍然良好,贷款人往往会放弃本可主张的救济权利,以免借款人陷入连锁违约的困境,这种做法通称为,放弃权利,,简称,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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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银团贷款
(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
(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
二、项目贷款 >
总目录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可能分为直接参与型与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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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贷款的基本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1.经理银行的选择
2.银团的组成
3.贷款协议的签订
4.代理银行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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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1.经理银行的选择先由借款人向经理银行出具一份,委托书,,接受委托之后,经理银行便向借款人出具一份,义务承担书,,其所承担的贷款义务取决于义务承担书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 1)保证提供全部贷款;
( 2)只保证提供部分贷款;
( 3)对全部贷款只允诺,尽其力量,安排。
后两种情况下,虽然经理银行只负有限或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但出于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事实上一般都会提供全部贷款。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2.银团的组成借款人可能会指定某个或某些银行参加银团,或一些银行获得信息后主动报名参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银团的成员是由经理银行招募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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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3.贷款协议的签订先由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就贷款协议展开谈判,协议拟就之后,再由银团的各个成员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的统一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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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4.代理银行的指定经理银行是借款人的代理人,但是,
银团一经成立,彼此间的有限代理关系即告终结。贷款协议签订之后,银团通常在成员中指定一家银行(一般仍然是经理银行)作为 "代理银行 "负责贷款协议履行的管理工作。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先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加贷款权转售给其他银行,这些银行即成为,参加贷款银行,。转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更新 Novation或替代 Substitution>
2.转贷款 Sub-loan >
3.转让 Assignment >
4.匿名代理 Undisclosed Agen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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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1.更新 Novation或替代 Substitution
由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加贷款银行三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牵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义务,改由参加贷款银行来承担。 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2.转贷款 Sub-loan
先由参加贷款银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牵头银行获得贷款后,再把这笔款项转贷给贷款人。
注意各自的合同关系
参加贷款银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的贷款通常是 无追索权贷款
牵头银行破产怎么办?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3.转让 Assignment
牵头银行将它根据贷款协议取得的收益或可以行使的请求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参与行。
义务可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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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4.匿名代理 Undisclosed Agency
这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由牵头银行代理银团其他成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但不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借款人把牵头银行看作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
牵头银行将承担所有的贷款义务。然而,
一旦代理关系公开,牵头银行与参加贷款银行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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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二、项目贷款
(一 )含义、种类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种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只占自然资源开发或项目工种投资总额的 65-75%,其余的 25-35%
由举办该项目的主办人投资。
项目贷款可以分为 无追索权项目贷款 和 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两种基本类型。
(二 )项目贷款的结构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
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除此之外,项目主办人和其他人不向贷款人提供任何信用担保。
但是,商业风险很大。贷款人一般都不愿接受这种方式。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2、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贷款人为了减少风险,除要求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一般还要求由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又不足以清偿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向这些担保人追偿,但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这就是 "有限追索权 "的基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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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二 )项目贷款的结构
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
2.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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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当事人涉及:( 1)贷款人;( 2)项目主办人;( 3)
项目公司。
其层次安排是:
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 1)完工担保协议;
( 2)投资协议;
( 3)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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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2.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当事人除主办人、项目公司和贷款人之外,还包括项目产品的购买人。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其层次安排是:
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层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长期买卖协议,项目建成投资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的价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三层次,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的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转让给贷款人。 back
第五节 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当事人较之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多了一家贷款人全资拥有的融资公司。
贷款人增设融资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首先,
按项目贷款属 "商业交易 ",如果贷款人是银行,
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参与非银行性质的商业交易,而通过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贷款业务,可以不受此类法律的限制;其次,如果贷款人是几家银行,由一家融资公司统一负责办理买卖项目产品的业务,较之由几家银行各自分散经营,更为方便;再次,通过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贷款业务,有可能得到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 back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一、国际证券概述
(一)国际股票
(二)国际债券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
三、国际证券流通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
(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一、国际证券概述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一)国际股票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二)国际债券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
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
欧洲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
欧洲债券最初主要以美元为计值货币,发行地以欧洲为主。 70年代后币种突破美元,发行地突破欧洲。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
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 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二)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程序比较简单;而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
1.经理集团的组成
2.包销集团的组成
3.推销集团的组成
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
5.律师的聘请
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三、国际证券流通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目前,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以 自律管理为主 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或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
第二类是以 专门机构管理为主 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
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
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2.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
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
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
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3.证券上市的条件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国际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各国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
( 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
( 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4.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 1)吸收合并报价首先,在提出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
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
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
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 2)内幕交易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
( 3)诈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各国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
第六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
(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各国对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
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
第七节: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1、概念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照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
第七节: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2、典型的融资性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购货合同 主要规定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供货人和买方(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购货合同加以规定。
2.租赁合同 是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主体部分,一般是不可撤消的,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3、特殊的融资性租赁在典型的融资租赁的基本特点之外,加上一些特殊的做法,便派生出其他各具特色的融资租赁方式,主要包括:
① 杠杆租赁
② 转租赁
③ 回租租赁
④ 卖主租赁
⑤ 营业合成租赁
⑥ 项目融资租赁 总目录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融资担保形式多样,可根据担保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其中较为常用,并具有特色的担保形式主要有:
一、见索即付保证 >
二、备用信用证 〉
三、浮动抵押 〉
四、意愿书 〉
总目录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一、见索即付保证
(一)概念 >
(二)特点 >
(三 )国际条约和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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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一)概念: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等,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 (融资协议 ),一旦主债务人 (借款人 )违约,债权人 (贷款人 )无须先向主债务人 (借款人 )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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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二)特点:
传统的保证合同有两个重要法律特征:
一是从属性,即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或将来可存在为前提,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且不能与主债务分离而转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超过基础合同项下主债务人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以对抗债权人 (抵押权人 );
二是补充性,指主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而保证人只负第二偿付责任,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主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之责。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首先履行保证义务,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传统保证的上述两大特征,在不同程度上已被现代见索即付保证制度打破。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独立性上,即担保责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的法律特性,这也反映了对债权人 (抵押权人 )利益的保护。
1、持续的保证 〉
2、不可撤销的保证 >
3、无条件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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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1、持续的保证
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一般都表明其为,持续的,
保证。在这里,,持续的,保证并不意味着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无限期的,而是指保证人要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负责,
确保在透支账户下,不因借款人的分期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使借款人再提取的贷款能够继续得到担保保护。
举例说明举例说明
假设贷款人为借款人的借款设立一透支账户,透支限额为 100万美元,并由保证人提供相同额度的担保。借款人首期支用 70万美元,然后偿还 60万美元;第二期再提取 80万美元。按照传统担保法规则,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由此,就会出现这样的后果,
借款人第一期提款后偿还了 60万美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应地也将减少 60万美元,降至 40万美元;待借款人第二期提款 80万美元时,则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只限于其中的 40万美元。如为,持续的,保证,则借款人的第二期全部借款 (80万美元 )都在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内。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传统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之后,
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借款人以及共同担保下的其他担保人追索。由此一来,该保证人事实上是,一只手付出,另一只手又拿回了相应的权利,从而造成贷款人的担保权益减少。为了防止这种不利于己的情形出现.贷款人往往要求在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中加入所谓的,代位权条款,,规定只有待贷款人全部受偿后,保证人始得行使这项权利。 back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2、不可撤销的保证
见索即付保征协议通常都表明其为,不可撤销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亦即保证人本来可以享有的用以解除自己担保责任的抗辩权将被排除。就此,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往往会订入以下具体条款予以支持:
( 1)融资协议无效条款。按照传统的担保法理论,
主合同 (融资协议 )无效,从合同 (保证合同 )也随之无效。
为了锁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一般都规定,保证人的责任不因贷款协议的不可执行性和无效而受到影响。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2)延期、修改与和解条款。
传统担保法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擅自延长主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或对基础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同意削减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所承担的债务并就此达成和解协议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一概解除。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往往要求在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中加入相关条款,排除上述传统担保法规则的适用,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贷款人给予借款人还款宽限期、修改贷款协议内容或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减损。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3)担保人弃权条款。
如上所述,依传统担保法,保证人在履行担保义务之后,对债务人的其他共同担保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如债权人免除这些共同担保人的责任,则将损害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证人可在它所受损失范围内减少其担保责任。
在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中,为争取主动,贷款人往往要求规定,其有权解除贷款协议项下的担保物权和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而不影响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back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3、无条件的保证
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往往表明其为,无条件的,
保证,意思是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需采取各种救济方法对付借款人,便可立即执行保证合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在此类保证协议中,相关的具体条款有两种,
( 1)第一债权人条款 >
( 2)立即追索条款 >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1)第一债权人条款。在传统担保法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或第二债务人,因此享有先诉抗辩权。为了排除保证人的这项权利,近年来,有的见索即付保证协议明确规定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从而确立了贷款人对保证人的直接追索权。
(2)立即追索条款。该条款则直接规定,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不必首先用尽一切法律手段向借款人追偿,而可立即要求保证人直接支付保证金额。 back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三 )国际条约和惯例
1、国际商会于 1992年公布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458)。
2,1995年 12月 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并于 2000年 1月 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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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二、备用信用证
1、概念: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 (保证人 )应申请人 (债务人 )要求,向受益人 (债权人 )开出的,
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 )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2、产生与发展,l 9世纪中叶,美国法律禁止国内银行开立保函。为了规避这项限制,美国银行将其信用证义务扩大到担保领域,于是,
备用信用证便应运而生。
1998年 4月,国际商会正式公布丁专门用以
,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惯例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并于 1999年元旦正式生效。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3、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征一样,均具有信用证的共同特点,然而,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功能不同
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 (卖方 )
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 (如借款人 )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 (如贷款人 )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
尽管开证人在两种信用证项下承担的都足,第一偿付,
的责任,但备用信用证往往是,备而不用,,因此具有保函的性质,有时被称为,担保信用证,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第二、开证人不完全相同
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第三、权利担保状态不同:
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 (买方 )
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 (卖方 )
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而对于备用信用证来讲,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4、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的比较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和定义来看,其在法律性质上几乎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及不可撤销性的特点。因此,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将二者合称为,承保书,,在许多方面一并加以规定。
但二者适用的国际商会编纂的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而见索即付保函只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在英姜法系国家,二者生效的条件也不同.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开具有对价要求,而备用信用证即使无对价也可成立。
此外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有着比见索即付保函更广的用途。 back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三、浮动抵押
1、概念:
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一旦债务人违约、破产或进行清算,其时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贷款人可接管或处分的担保物。但在此前日常业务中,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和价值时增时减;其形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是浮动抵押有别于一般物权担保的一大特点。一般物权担保 (如抵押 j质押 )的担保物是固定的。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2、效力
各国大多要求浮动抵押需经登记始得生效或完善 (对抗第三人 )。这种完善可防止债务人将抵押财产再作浮动抵押等,但浮动抵押登记在先并不能对抗登记在后的一般物权担保,如果债务人在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一般物权担保,后者效力优先。
在国际融资实践中,为了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贷款人通常采取的保障措施有二:一是在浮动抵押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等同于或优先于贷款人浮动抵押权的其他担保权利,
并就该浮动抵押协议办理登记手续,使这一限制性条款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先在借款人担保价值较高的财产上设定一般担保物权,并予以完善,然后再就借款人的其余财产设立总括性的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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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四、意愿书
1、概念:
意愿书,又称,安慰函 ’’ 或,支持函 ’’
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
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2、意愿书的种类
意愿书没有固定格式和标准条款,但有以下三种通用类型:
① 知悉函:出具者 (政府或母公司 )表明其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的融资安排。取得这种意愿书的意义在于,防止出具人日后以借款人未经其同意为由否认这项融资安排,并采取不利于贷款人的行动或拒绝给于借款人支持;
② 允诺函:母公司声明在子公司未还清贷款之前,将在子产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股权,以示母子公司共担经营风险,而不会以退股或减资的方式弃子公司于不顾;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③ 支持函:出具人表示愿意在各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给予支持。诸如,母公司声明将在其权限之内尽力保证按审慎的财务政策使子公司得到适当的管理;在子公司偿清贷款之前,不接受来自子公司的分红或股息;对子公司提供资金或其他方面的支持,以免借款人产生财务危机,等等。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3、意愿书的效力
意愿书产生于德国。最初,西德政府对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征收 2%的资本投资税。为了避税,西德商界创立了无法律拘束力的意愿书以替代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
1972年西德政府取消了资本投资税,但意愿书这种准担保方式并没有消失,反而因其有独特
I的作用而流传下来。尽管创立意愿书的初衷是因为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实践中,意愿书的法律性质有时却比较模糊。
第八节:国际融资担保
一般认为,意愿书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效力。然而,在意愿书中,
如出具人有明确的担保承诺,而不仅仅是表示支持的意愿,则法院就可能会推定它为一种有法律拘束力的担保。不过,
即使出具人违反意愿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此举关系到自身声誉和商业资信,
因此,重信誉的出具人通常都会履行自己在意愿书中所作的允诺。 back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银行的概念所谓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分支机构,一般都根据各种分支机构的特点,
结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选择。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代表处 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二)经理处 级别高于代表处,但低于分行,
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三)分行 是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重要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受总行的直接控制。
(四)附属银行 在东道国注册成立,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独立于总行的经济实体,
既可以由总行全资拥有,也可以合资设立。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五)联属银行 其性质与附属银行基本相同,只不过总行参股份额较少,没有控股权而已。
(六)联营银行 由不同国籍的几家银行作为股东而建立起来的国际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二、母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母国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措施除了适用有关国内银行的管理规定外,还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
(二)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三、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总的说来,东道国的法律管制比母国的法律管制要更加全面和深入。
(一)对跨国银行进入的法律管制这方面具体管制措施有:
1.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各国法律管制的宽严程度有所不同:只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设立代表处,不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禁止跨国银行控制本国银行,
或者对跨国银行在本国银行的参股比例作了不同的限制。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2.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
( 1)申请进入的跨国银行在法律上必须合格 ;
( 2)一般都要求这些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从业素质和经验;
( 3)各国通常要求跨国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必须拨付最低限额的营运资本。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3.对跨国银行的进入实行对等原则指本国准许外国银行进入,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甚至要求两国在对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形式也必须对等。
4.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由于公共利益保留是一个 "弹性 "概念,各国可以根据本国需要作出灵活解释,这一保留措施是各国阻挡外国银行进入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二)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活动管制的宽严程度主要取决于各国对跨国银行竞争所实行的待遇标准。
措施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两类:
1.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首先,限制其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其次,
不允许其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再次,
要求其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最后,还对跨国银行采取其他效果相当的管制措施。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2.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首先,限制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
其次,限制营业区域;再次,限制业务范围。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四、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国际协调根据国际法上的 "属人管辖原则 "和 "
属地管辖原则 ",在许多情况下,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都有实施法律管制的权力。一方面,可能会形成母国与东道国法律管制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由于管辖界限不明,形成双方管制的空白区域。
第九节: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1975年 2月,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了一个名为 "银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 "
(又称 "巴塞尔委员会 ")加强各国银行当局之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了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并对未来的国际银行业务及监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例
某集团公司与甲国某投资公司于 1992年 2月在海天市签订一份合资企业合同,由双方共同营建南国大厦。不久,投资公司与其本国某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该银行贷款 550万美元用于建造中国的合营企业南国大厦;银行不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集团公司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为该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于同年 3月向该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定该担保书受甲国法律管辖,适用于甲国法律解释,投资公司分数次从该银行提取贷款 550万美元,但仅向南国大厦项目投资 60万美元,其余的均未按合同和协议约定用于合营项目。
案例该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数次催款未果,其间曾两次同意投资公司延期还款和变动部分贷款利率。 1993年 4月,
银行在甲国起诉投资公司和担保人; 5月,集团公司按照银行通知的利率向银行支付了 1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
6月投资公司又支付了 5万美元的利息; 7月,甲国法院判令投资公司及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但投资公司一直未予偿还。 1994年 2月,银行在中国海天市法院起诉担保人即集团公司,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经查,1、省外汇管理局向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载有
,担保是有条件的,须用于合营项目,; 2、中国与甲国之间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定。
案例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甲国法院既已就本案作出判决,甲国银行又向海天市法院起诉,海天市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案例
(1)能受理(0.5分),因为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定,甲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无法执行(1.5分)。
案例
( 2)贷款合同和担保书约定合同受甲国法律管辖、适用甲国法律解释,能否意味着双方选择了管辖法院?为什么?
案例
(2)不能意味双方已选择了管辖的法院(0.5分),因为合同仅选择 了法律的适用,并未选择管辖法院,法律适用与管辖法院是两种不同的选择(1
分)。
案例
( 3)审理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还是甲国法律?为什么?
案例
(3)应适用甲国法律(0.5分),
因为当事人已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
(0.5分)。
案例
( 4)设法院经过法定途径无法查明应适用的甲国法律,能否适用中国法律?为什么?
案例
(4)能(0.5分),根据民诉法和涉外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法查明外国适用法律时,可以参照适用我国法律
(1分)
案例
( 5)海天市法院在审理银行诉担保人(集团公司)一案时能否将主债务人投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案例
(5)不能(1分),因其担保是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独立的而非补充保证(2分案例
( 6)集团公司提出①省外汇管理局的批文载明担保是附条件的,而投资公司未将贷款用于合营项目;②银行未能监督投资公司将贷款用于合营项目;③银行两次变更还款期限和利率,未通知担保人。故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集团公司这三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
(6)三条理由均不成立①省外汇管理局的批文,不能作为法律,法规依据,
而且担保书已注明是无条件的(2分);
②贷款与担保协议上并未约定银行有监督投资公司将款用于合营项目的义务
(2分);③尽管银行未通知担保人,
但担保人在1993年5月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应视为默认(2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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